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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河县新天悦酒业有限公司,从乌鲁木齐开车去霍尔果斯沿途在哪里加气好

1,从乌鲁木齐开车去霍尔果斯沿途在哪里加气好

奎屯市 或者 精河县 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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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赛里木湖在那里

赛里木湖在 新疆博乐自治州精河县五台镇境内
新疆博尔塔拉五台镇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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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请问我的邮件PA16918032765到那里了

2014-10-17 12:29:52 精河县乌鲁木齐路邮政支局 交寄 寄达地----江苏省盐城市只有这么多信息。

5,国道321线4786属于哪里管

312国道从上海到新疆伊犁全长4967Km。以上海为起点,伊犁为终点(4967Km)。4786属于新疆精河县至霍城县路段,属精河县管辖。

6,现在伊犁火车路线开通没

火车路线已经开通,不过是货物。而通人的话可能要到2011年初。此铁路全名:“精伊霍”铁路,它从兰新铁路西段的精河站引出,沿天山北麓西行,跨尼勒克河,穿越天山进入伊犁河谷,经过尼勒克县、伊宁县、伊宁市和霍城县,最终到达霍尔果斯边境口岸,沿线共设17个车站,是连接中亚地区又一条交通大动脉,对新疆经济发展、能源运输、国防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果子沟那段高架桥也是全亚洲最高的高架桥。谢谢

7,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书怎么写

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刘如彪  乙方:王占付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将乌镇一牧场的600亩左右个人承包土地转包给乙方,乙方对该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荒芜,不准转作宅基地和构筑其它建设物。  二、承包期限:承包期限5年,即从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1日止,承包到期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三、付款方式:即从2010年至2015年乙方向甲方每年每亩交纳350元整,承包费每年在11月20日交清下一年的承包费用(按实际种植面积收取),不得拖延,如有拖延甲方有权收回所承包土地。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用地。  2、维护乙方的土地经营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甲方在乙方种植期内甲方负责供应水,电费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要依法保护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的损害。  2、乙方在承包期内,承包地不得进行抵押,如转包须经甲方同意。  六、违约责任  在承包期内,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付对方违约金20000元(贰万元整)。  八、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另签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将达镇二牧场1000亩(以实际面积为准)土地承包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土地位置:东至85团园一连防洪坝,西至达镇草场,南至王晓东地界,北至苏林贵地。  二、承包期限:共计6年,自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底止。  三、承包费六年共计108万元(壹佰零捌万元整),另收设备押金8万元(捌万元整),共计116万元(壹佰壹拾陆万元整)。  四、付款方式: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付设备押金4万元(肆万元整),2008年当年不收承包费,2008年11月30日前付14万元(壹拾肆万元整,包括4万元设备押金),2009年11月30日前付32万元,2010—2012年每年11月30日前付租金22万元(贰拾贰万元),共计66万元(陆拾陆万元整)。  五、乙方在承包期内按时交纳各种生产费用(电费、水资源使用费)。爱护甲方的设备(机井两口、房屋八间、水泵两套<160-80,配套电机55千瓦;200-80,配套电机70千瓦>、变压器两个<63千瓦、100千瓦>、地下管道两道、高压线路)并正确使用,如造成损坏由乙方自行修复。乙方在承包期内,机井非人为因素造成塌方或机井自然干枯由甲方负责更新(乙方更换水泵须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否则造成机井损坏,由乙方负责)。  六、甲方负责提供住房,每口井四间,一间20平方米,共计160平方米,于2008年8月30日前完工。  七、在承包期内,如乙方将土转包须经甲方同意。  八、合同期满后,在设备完好无损的情况下,甲方将押金8万元退还给乙方。  九、土地周边如出现产权纠纷由甲方出面协调并解决。  十、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20万元(贰拾万元整)违约金。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不足,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与此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2008年 月 日  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签订如下土地承包合同。  一、土地地理位置:土地位于乌镇一牧场(属一牧场机动地),四至:东:巴特克西克林带地;南:郎克明土地;西;一牧场责任田树林带;北:一牧场机耕道。  二、土地面积:壹佰多亩,按壹佰亩收费。  三、承包土地使用年限:五年,即从2008年4月10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四、承包费用:2008年每亩60元,2009年每亩80元,2010年每亩100元,2011年每亩120元,2012年每亩150元,该地五年总计上交承包费51000元(伍万壹仟元整),合同期满后该地所有投资设备协商交给甲方所有。  五、交费方式:承包初期即2008年种植前一次性上交30000元(叁万元整),2011年四月初交21000元(贰万壹仟元整),乙方五年内再不给甲方上交任何费用。  六、甲方应尽义务  1、五年内必须保证乙方用水充足,如缺水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当年一切损失。  2、调解乙方与该村村民的一切纠纷。  3、合同期满后,该地如果向外继续承包,乙方有优先承包权,承包费在同等条件下优惠。  七、乙方应尽义务  1、安装该承包地的滴灌设备(地下主管道)。  2、按时上交土地承包费及水电费。  八、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约,赔偿承包期内违约金每年每亩500元,并承担安装滴灌设备的全部费用。如乙方违约,所交承包费及滴灌投资甲方不予退还。  九、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乌镇政府备存一份。  乌镇政府批复: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土地转让协议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自愿将座落在博乐市香班牧场的一宗土地出售给乙方,双方同意就土地买卖事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协定的买卖土地为6亩,成交价为玖万元人民币(¥90000元),乙方分两次付清,签订合同之日首付伍万元(¥50000元),付款方式为现金,第二次付款时间为:  二、此地座落在博乐市香班牧场东南面,东邻 ;南邻 ;西邻 ;北邻 。此地东西 米,南北 米,共计6亩。  三、双方同意于200 年 月 日甲方将该土地正式交付给乙方,移交时,其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给乙方(相关证件)。  四、甲方须保证该土地产权属清楚,绝无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若发生与甲方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须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一同赔偿。  五、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所有未缴的税费一律由甲方缴纳,此土地所发生的一切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  2007年12月19日  土地承包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相互理解、信任的原则,签定本合同:  一、现有乙方承包甲方在精河县阿合其农场一队荒地 亩。  二、承包年限为23年(从2008年1月1日至2031年1月1日止)。  三、承包价格及付款方式:  1、2008年—2012年,前5年为每年每亩175元。  2、剩余18年为每年每亩260元。  3、付款方式为每年10月30日付清下一年的承包费,如不按时付清,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所承包的土地,终止合同。  四、甲、乙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1、在乙方承包甲方土地23年期间,甲方现有水井一眼,深度178米,口径?377,水井报废之后,甲方再为乙方承担水井一眼(水井深度视情况而定),费用由甲方承担。  2、如乙方须重新打井,打井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3、现甲方有以下财产:  (1)变压器(50千瓦)一个;  (2)启动箱(75千瓦)一个;  (3)水泵(125-80-47)一套;  (4)电表一个;  (5)变压线路550米;  (6)井房一间。  以上交于乙方使用,使用期间养护、维修、更新都由乙方负责(乙方仅有使用权,所有权属甲方所有)。  五、在承包年限23年以后,乙方所买的喷灌、材料、房屋,经甲乙双方协商,一次性卖给甲方,款项一次性付清,如甲方不要,乙方有权自行处理。  六、乙方在承包期间,如与牧民出现矛盾,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七、如电力公司更新变压线路,由甲方负责。  八、精河县水利局征收的水资源费由乙方承担。  九、甲方现有水井,乙方使用期间负责添料、回水,合理使用,如甲方发现乙方不及时回水、添料,甲方将追究乙方责任。  十、在乙方承包甲方23年荒地期间,如甲乙双方违约,赔偿对方开荒费每年每亩300元。  十一、在土地承包期间,所产生的电费由乙方负责自行交纳,与甲方无关。  十二、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立即生效,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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