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市珠江路88号新世界中心A座9楼928是什么公司
不会的,楼主放心
有才。 还有这样的问题、 妞你真可爱
2,suguo在南京有多少家店
hehe
我也觉得有很多
我也比较喜欢去
应该很多吧
觉得很近就有好几家
南京特别的多
3,南京洋河总代理在那里电话多少
http://www.yanghe365.com/forum.php论坛上了解一下,那里都是洋河的人
南京金觥酒业贸易有限公司,新街口,
电话:02583327599
4,南京苏酒实业公司怎么样
很不错的单位,你想问关于哪方面,我知道他们酒挺贵,也挺好的.
洋河酒厂,苏酒实业拖欠工人工资,还不签劳动合同,不给员工交保险,工作没保障,还动不动就苛扣工资,这样一个酒厂,这样一个单位没有什么前途,早晚会衰退,把商户的利润空间都快挤没了,烟酒店卖他一瓶一两百的酒,才赚五块钱,单位牛,业务员态度更拽的像大爷似的,做专柜陈列对其他品牌进行排挤
5,南京公司拥有一种防爆桶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专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问北京公司的工程师是如何得知三十年前的美国防爆桶设计的?这个案子要具体看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独权项的权利范围!才能对症下药。
6,苏酒集团的子公司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在南京营运中心召开,选举赵凤琦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审议通过了《关于出资设立江苏苏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调整的议案》。苏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洋河、双沟两家企业在销售层面上整合的开始,以销售整合为平台带动研发、生产、管理等方面的整合,凸显了公司管理者们的高瞻远瞩。苏酒实业将承担洋河利润中心的职能,双方只剩下生产性资源有待整合。同时,他指出,洋河进一步收购双沟是必然之选,只是时间问题,洋河全资收购双沟将是最有可能的方案,事情推进的关键还是利益平衡问题。据悉,苏酒实业注册资本初定为20,000万元,其中洋河股份持有苏酒实业85%的股权,双沟酒业拟出资3000万元,持有苏酒实业15%的股权。苏酒实业的功能定位是整合洋河、双沟的营销资源,搭建营销统管平台,提高营销竞争能力。洋河股份对双沟酒业的生产、经营、财务构成实际控制影响,双沟酒业是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因此本项目不构成关联交易。在销售渠道上,洋河股份将整合销售公司,即将原双沟酒业的销售公司和洋河股份的销售公司进行整合。整合后,洋河股份旗下将有洋河包装、洋河酒酿造分公司(原洋河酒酿制生产部分)、苏酒实业、双沟酒业、泗阳农合行等5家子公司,而其子公司苏酒实业将是公司的营销统管平台,旗下将有洋河酒业和双沟工贸。文章来源华夏酒报
7,南京托管商家聘人潜规则
你所遇上的问题很好解决的,要是劳动部门不于受理你申请的仲裁,你可以去法院求仲裁其劳动部门为失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你说的情况很简单,直接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你最后说得所谓律师和劳动局观点很可笑,只要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就受到劳动法保护,没签订劳动合同,恰恰是企业违法用工的证据,要双倍支付工资
是您不明白法律,还用记者和劳动监查吓您自己啊,新的劳动合同法里有规定,没有签合同的,双倍给您工资,没签合同就是没有试用期的啊,过一年没签就视为长期的合同拉,还有工资得按月发放的,不得以任何的理由收取压金,对于错误处罚不得超过您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的,就这些就够您去找劳动监查要回属于您自己应当得的钱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