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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锡杨明新村培训中心怎么去
坐100路到火车站,再坐27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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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姑父是安徽阜阳市金种子酒公司总经理兼代理商要我在河南漯诃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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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你惹不起雄风集团的是哪部电影的台词
《校花前传之很纯很暧昧》是李伯恩执导,敖犬、赵奕欢、陈柏融、叶子淇等主演的言情剧。该剧改编自鱼人二代的小说《很纯很暧昧》,讲述了杨明意外获得了一副神奇的隐形眼镜,从此不断地解锁各种神奇异能力的故事。
你好!是大话西游经典台词。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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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可不可以提供一些关于联合利华群面经验和案例非常感谢
联合利华的本土化品牌收购战略 就是企业跨国并购的案例而且是很好的案例研究本土化品牌收购和企业跨国并购就是要偏向极端有些成功有些失败才是探讨管理科学的真理个人多年前研究过 以上仅供参考
你好!金种子酒业合肥市场研究报告 第一部分:合肥中高档白酒市场分析一、 合肥市场竞争格局分析二、 合肥市场竞争特点分析 三、 合肥醉三秋合肥市场简析四、 合肥醉三秋营销针对分析第二部分:醉三秋合肥市场需要探讨的战略原则问题 一、 醉三秋与种子的品牌关系梳理二、 醉三秋品牌价值重塑 三、 醉三秋合肥市场切入点 四、 合肥09年策略优化建议 具体方案可以发你邮箱。如有疑问,请追问。
6,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在离婚时怎么进行分割
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在离婚时可以按照最高法院婚姻法的解释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杨明(男,化名)结婚后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某有限公司,杨明出资万元,占60%股权。之后由于杨明夫妻关系不和,杨明提出离婚。双方60万元出资的分割问题上存在争议。妻子李华(女,化名)要求分得万元。杨明认为公司经营并不景气,60万元出资款已亏了不少,只同分30%的股权给李华。【律师点评】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民众参与市场经营的门槛日益降低的同时,夫共同财产的经营方式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夫妻可以通过独资企业、合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经营、增值夫妻共同财产,中最多的便是有限责任公司。然而,出资一旦投入到有限责任公司中,妻对该出资财产便失去了所有权,相应的则是享有该公司的股权。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不同,对于股权的分割亦有不同的处理方式:(1)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具体操作为:(一)直接转让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可以通过继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间分割共同财产时自由转移。参与经营公司的配偶一方将属于配偶另一方的出资份额(通常为出额的一半)转移给另一方,从而使另一方在名义上和实际上也成为公司的出资人和股东,并拥有相应的股权。但此处理方式受到以下两个条件的制约:其一,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意配偶另一方成为本公司的股东;其二,作为受让公司股份的配偶另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二)作价补偿。由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的方式实现对另一方的补偿。鉴于分割时股权所代表的价值与当初出资时的金额并不一致,也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的非公开性,为此,只有对公司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同时对持股配偶一方所持股份进行评估后,才能按股权的实际价值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三)拍卖分割。对持股配偶一方不愿意再继续持有公司股份的,可将其拍卖,并对拍卖所得进行分割。在操作时应通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拍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购买权。(2)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并共同经营企业的情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成立经济实体,并向工商部门办理了注册登记。对夫妻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往往显示出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夫妻双方各占投资比例的一半;另一种是双方所占的比例不一致。在分割该类性质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视以下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一)对于离婚夫妻双方均要求继续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该企业可判决维持现状,由双方当事人继续持有公司股份。但是对于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所显示的双方出资比例并不一致的情形,鉴于当时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是基于夫妻之间特殊的人身关系及相互信任,而对各自的出资比例并未实现严格意义上的对等。因此,在婚姻关系终止后,由于双方特殊的人身关系已经终止,如果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约定的,应相应变更双方出资比例为各占一半,并直接分割股权。(二)对于实际经营公司一方向不参与经营的一方故意隐瞒公司经营状况,并且恶意转移公司财产,损害一方在公司中的利益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由于双方已丧失了互相信任这一共同合作经营的基础,因此在判决离婚时,不宣判决双方继续对该公司持有股份,并共同经营。而应对公司净资产、设备、实物进行审计、评估后,判决由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并由该方将公司股份的一半折价补偿给另一方,获得补偿的一方即退出公司的生产、经营,并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手续。(三)对于双方都不想继续经营公司的,可对该公司的净资产审计后,由法院委托拍卖。对拍卖所得进行分割。本案中,杨明以60万元出资与他人设立公司,该60万元出资额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基于经营的风险性,有可能获利,亦有可能亏损。因而,在离婚时不应简单将60万元作为分配的基数,而应该对公司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同时对持股配偶一方所持股份进行评估后,才能按股权的实际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为此,李华要求分得30万元没有相应的事实基础。而杨明认为可以将其60%的股份分30%给李华,一方面有违公司法的规定,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公司正常经营,对于李华的权利保护也不完整。
7,夫妻一方出资成立公司离婚时如何分割
杨明(男,化名)结婚后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某有限公司,杨明出资万元,占60%股权。之后由于杨明夫妻关系不和,杨明提出离婚。双方60万元出资的分割问题上存在争议。妻子李华(女,化名)要求分得万元。杨明认为公司经营并不景气,60万元出资款已亏了不少,只同分30%的股权给李华。【律师点评】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民众参与市场经营的门槛日益降低的同时,夫共同财产的经营方式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夫妻可以通过独资企业、合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经营、增值夫妻共同财产,中最多的便是有限责任公司。然而,出资一旦投入到有限责任公司中,妻对该出资财产便失去了所有权,相应的则是享有该公司的股权。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不同,对于股权的分割亦有不同的处理方式:(1)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具体操作为:(一)直接转让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可以通过继承方式或在夫妻之间分割共同财产时自由转移。参与经营公司的配偶一方将属于配偶另一方的出资份额(通常为出额的一半)转移给另一方,从而使另一方在名义上和实际上也成为公司的出资人和股东,并拥有相应的股权。但此处理方式受到以下两个条件的制约:其一,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意配偶另一方成为本公司的股东;其二,作为受让公司股份的配偶另一方必须具备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作为股东的条件。(二)作价补偿。由持股配偶一方将本属于另一方的股份折价后,以货币的方式实现对另一方的补偿。鉴于分割时股权所代表的价值与当初出资时的金额并不一致,也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的非公开性,为此,只有对公司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同时对持股配偶一方所持股份进行评估后,才能按股权的实际价值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三)拍卖分割。对持股配偶一方不愿意再继续持有公司股份的,可将其拍卖,并对拍卖所得进行分割。在操作时应通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作为竞买人参加,如无股东参加,或参加股东不能买定,则各股东对拍卖成交价不享有优先购买权。(2)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并共同经营企业的情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共同财产投资成立经济实体,并向工商部门办理了注册登记。对夫妻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往往显示出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夫妻双方各占投资比例的一半;另一种是双方所占的比例不一致。在分割该类性质的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视以下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一)对于离婚夫妻双方均要求继续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该企业可判决维持现状,由双方当事人继续持有公司股份。但是对于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所显示的双方出资比例并不一致的情形,鉴于当时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是基于夫妻之间特殊的人身关系及相互信任,而对各自的出资比例并未实现严格意义上的对等。因此,在婚姻关系终止后,由于双方特殊的人身关系已经终止,如果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约定的,应相应变更双方出资比例为各占一半,并直接分割股权。(二)对于实际经营公司一方向不参与经营的一方故意隐瞒公司经营状况,并且恶意转移公司财产,损害一方在公司中的利益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由于双方已丧失了互相信任这一共同合作经营的基础,因此在判决离婚时,不宣判决双方继续对该公司持有股份,并共同经营。而应对公司净资产、设备、实物进行审计、评估后,判决由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并由该方将公司股份的一半折价补偿给另一方,获得补偿的一方即退出公司的生产、经营,并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手续。(三)对于双方都不想继续经营公司的,可对该公司的净资产审计后,由法院委托拍卖。对拍卖所得进行分割。本案中,杨明以60万元出资与他人设立公司,该60万元出资额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基于经营的风险性,有可能获利,亦有可能亏损。因而,在离婚时不应简单将60万元作为分配的基数,而应该对公司债权、债务、净资产进行审计,并同时对持股配偶一方所持股份进行评估后,才能按股权的实际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为此,李华要求分得30万元没有相应的事实基础。而杨明认为可以将其60%的股份分30%给李华,一方面有违公司法的规定,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公司正常经营,对于李华的权利保护也不完整。
现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作为投资主体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情况越来越多。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理解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只是享有股东权利,从公司法角度来看公司资本属于公司财产,公司股份的处置属公司法调整范畴。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应简单地适用婚姻法关于财产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置。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财产的形式趋向多元化,“夫妻公司”不断出现,夫妻一方在公司中拥有股份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在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财产又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成为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时的一大难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夫妻分割存在于有限公司的财产存在诸多难点 分割夫妻在公司中财产问题,涉及到公司的全部净资产及债权、债务的清算。夫妻生产、经营性财产一旦作为公司的出资,便与公司财产混同,成为一个整体的公司财产,并因公司的运作而产生了公司的盈亏。在夫妻关系终止后、公司解散或清算前,很难分清在公司财产的总构成中到底有多少属于有待分割的夫妻财产。只有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对公司资产、负债进行审计,才能界定两者的区别。在确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数额后,需要将其从公司财产中剥离出来,使夫妻财产便于分割。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公司的出资入股,因相关法律的规定,往往不便于直接分割。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抽回投资。但若直接分割经营公司一方在企业中所占的股权,又受到公司法关于转让股权诸多条件的制约。在夫妻财产分割中,常常涉及到对证据的认定问题。由于公司财产较多,负责经营的一方往往会转移财产,或者使公司“遗留”大量债务,并提供大量证据,有的包括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都需要详细核实。 现实案件中,离婚前公司运作往往以一人为主,另一方离婚后得到了股份但对公司运作不了解,甚至因一方设置人为障碍而无法了解公司情况,因而难以保障实质性的股东权益。有限公司虽然是资合公司,但在以自然人发起设立的公司中人合的因素往往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夫妻离婚后这种人合因素对其中的一方有很不利的影响,在仅有夫妻二人为股东的公司及以家属成员组成的公司中这一矛盾尤为突出。 夫妻共有股权的认定 对于在婚前由男女双方共同投资取得的股权,婚后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股权。根据新《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或者依法继承、受赠的股权(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取得股权的股东,在婚后行使股东购买公司扩股的优先购买权,从而取得的配股或增加的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股权的范围。 夫妻持有公司股份有多种形式 (1)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仅夫妻二人。 (2)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包括全部家庭成员或家庭部分成员。 (3)以夫妻共有财产与他人共同投资的有限公司。 (4)夫妻接受赠与或继承的公司股份。 分割夫妻在公司的股权时,既要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企业的生产发展。无论是何种形式的企业,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公司的持续、稳定及相关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以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破坏企业的完整性为原则。 公司的股东只有夫妻二人时,夫妻双方离婚时可通过协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财产。 解决方法探讨 在夫妻之外还有其他股东参股的公司中,夫妻离婚时如改变夫妻在公司中的原持有股份比例有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离婚时在股份持有比例上需作调整。另一种情况是仅以夫妻中一人的名义作为股东参股,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公司股份进行分割。这两种情况下公司股份的处置不仅是夫妻内部的权益分配问题,还涉及到公司其他全体股东的权益。前一种情况属公司股东间的股份转让,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股份变更。后一种情况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应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行使股份转让否决权时受公司法的有条件限制,如因其他股东不同意而使夫妻间的股份不能分割,不同意分割的股东应当购买夫妻间因离婚而分割给不属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的股份,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分割)公司股份。 上述情况均以夫妻离婚时能够协商一致为前提,而更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无法协商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可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案。(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2)夫妻离婚后各自还是作为公司股东,各自持有公司股份。但在股份分割时应对原股份比例进行审查并调整。(3)如夫妻一方原来不属于公司股东,在对夫妻共有股份分割前应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股东不同意将公司股份分割(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夫妻一方时,不同意分割(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不属股东的夫妻一方应得的股份。该股份买卖所得款项归未取得股份一方所有。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这一股份应视为同意分割(转让)。(4)对公司进行清算或将公司拍卖,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或拍卖所得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