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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王啤酒,德国产. 黑啤、白啤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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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绿草地啤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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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东省缁博市缁川区松岭东路22号孙氏食品厂的厂长叫什么名孑

淄博孙氏食品有限公司淄博孙氏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号:370302200011843 法定代表人:孙伟业 登记机关: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淄川分局 成立日期:2012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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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山东省临沂市半程镇

是的,金锣是全国500强企业,全名: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金锣工业园内,到了半程一打听都知道。
是的哦,昨天是我回答的,你老人家没采纳,也不知道让那个没素质的给删除了。 你要找的是:山东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在半程北部,市内座12路公交车直达金锣公司门口。要找人你可以直接到集团人力资源部去查,那里有20000多人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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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聊城经济开发区知名的企业有多少呢有名单吗

帝斯曼维生素(山东)有限公司 艾雅贵(聊城)食品有限公司 聊城特莱登潜水装备有限公司 聊城华润纺织有限公司 希杰 (聊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聊城蓝天热电有限公司 聊城由甲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新基德电器有限公司 山东华宇时代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汇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中泰表业有限公司 聊城市东海铸锻有限公司 聊城市兴隆无缝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港润 (聊城) 印染有限公司 华润(聊城)啤酒有限公司 山东中通汽车工业集团 时风(聊城)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5,山东有那些啤酒厂

山东青岛啤酒厂山东泰山啤酒有限公司 山东省泰安市龙潭南路 山东省滕州市啤酒厂山东琥珀啤酒厂山东临沂啤酒厂山东华中琥珀啤酒有限公司山东济宁啤酒厂山东省蒙阴啤酒厂 山东省博兴县啤酒厂山东省寿光啤酒厂山东无名啤酒厂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啤酒厂山东龙口啤酒厂山东泰安市啤酒厂山东广寒宫集团有限公司啤酒厂青岛世元啤酒厂山东华凌啤酒厂山东聊城啤酒厂 山东曲阜三孔啤酒厂 临清市啤酒厂山东亚洲啤酒有限公司山东青都啤酒有限公司山东博达啤酒厂
黑龙江:哈尔滨啤酒吉林:雪花啤酒北京:燕京啤酒山东:青岛啤酒、崂山啤酒陕西:汉斯啤酒重庆:山城啤酒广东:珠江啤酒、金威啤酒贵州:茅台啤酒河南:金星啤酒福建:雪津啤酒上海:三得利(日资)
青岛就有好几个.崂山那有个,台东那有个,沧口有个.平度那来好象好有

6,山东最好的追债公司 收债公司

广州市东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山东泰安东平分公司) 在百度输入 泰安东平追债 他们是专业处理各类债务纠纷的.
大宏鹰征信商账管理公司公司帮过我追收债款,我推荐“大宏鹰征信商账管理催收公司”我原先做生意的时候大大小小被拖欠了不少货款,最大的一单是380万的,厂家收了货推脱说一个月后汇款,我当时就他们是熟客也就答应了。没想到一个星期后他们的工厂顶给了别人!到2010年的时候欠款人都消失了7年多了,我走投无路的时候朋友给我介绍了大宏鹰征信商账管理催收公司,说大宏鹰公司非常好。老实说刚开始我不抱任何希望,都7年多了,连我自己都不知道债务人在哪,怎么要货款?我就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去了他们公司咨询一下,觉得还挺满意,于是和他们签了委托,他们没收前期任何费用,对所有的客户都是承诺成功后收费。令我开心的是还真找对了,他们在十多天的时间里就帮我查到了债务人,原来他逃到新疆去了,我知道后直接跟大宏鹰公司的追债组人员一起到了新疆,见到人后经过他们交涉,3天时间就帮我把欠款如数收回来了;没委托大宏鹰公司之前,六年的时间里我费了很多人力财力都没找到,我就给了债务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给他们公司,没想到这么快就帮我找到人还帮我把欠款收回,真的是很谢谢他们公司。他们公司规模大而且正规,在全国各地开办了分公司,都在市中心地段的高档写字楼,老板和公司员工都很有素质很专业,值得信任!你在网上搜“大宏鹰征信商账管理催收公司”几个字,就可以搜到他们公司网站。他们公司地址:广州总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171号 联鸣商贸中心办公大厦4103室 东莞分公司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时代广场1501室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罗湖区深南东路4003路世界金融中心1511室

7,商标侵权案例

一、案件来源 2010年4月22日,安岳县工商局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安岳县小周酒水经营部销售的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经局领导安排,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经营者周广地涉嫌销售侵犯“青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安岳县工商局于同年4月22日立案进行调查。 二、案情介绍 当事人周某某,男,汉族,现年28岁;经营场所: 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北段178号附54号,《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正在申办之中。 现查实,当事人周某某于2010年3月25日,从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购进“青岛品牌纯生化”啤酒3392件,购货款54200元。当事人购回该批啤酒后,以每件20元的价格在安岳县境内批发销售了1000件,获销货款20000元。经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本局调查查明:该批啤酒实际商标名为“五月风”啤酒,由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在包装装潢上未标明生产厂名、厂址,而该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无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资料中无生产啤酒的经营范围。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在委托加工生产该批啤酒时,使用的酒瓶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印有“青岛啤酒”注册商标和“TSINGTAO”英文注册商标的专用酒瓶,将“青岛品牌纯生”作为其商品名称,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不加区别地突出使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所使用的标志、图案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啤酒纯生”图案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3888383号注册商标相近似,当事人周某某在销售该啤酒时对外宣称是“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以此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批啤酒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纯生”啤酒。当事人周广地销售啤酒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已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青岛”中文商标以及“TSINGTAO”英文商标专用权。 三、案件处理 当事人周某某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要件,已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扣留在案的侵权啤酒2337件。 四、案情分析 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基本锁定了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涉嫌侵权啤酒采取了扣留强制措施。当事人不服,随即以我局强制措施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互联网上发布舆论,称我局对商标侵权行为无管辖权,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我局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了案情分析会,案审会,对本案的最终定性进行确认。在定性过程中先后出现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议:一钟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其行为属傍名牌行为,应当用《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规范其行为,同时可根据该《若干规定》第六条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虽然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名称已注册为商标,且属驰名商标,当事人的行为按照《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不适用以《若干规定》来规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傍名牌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调查取证,并通过案审会讨论认定。执法人员按照第二种观点,调整调查方案,补充完善了向青岛工商机关协查、向山东禹城市工商机关协查、消费者调查等多项证据,本案于2010年6月30日查清了案件事实。本局案审会通过讨论分析,一致认定:本案当事人应当定性为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 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以本局胜诉告终。本案之所以能最终结案,主要取决于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克服难点,运用“抽丝剥茧,先易后难,由外及内逐步深入”的方法与技巧,注重查明案件的来龙去脉,从而理清了本案的事实与性质。值得一提的是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商标侵权的原则,通过对消费者调查,最终以案审会讨论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是我局在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的创新尝试,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本案的成功查处,得到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高度称赞,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本案的查处具有典型意义,其查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商标侵权是按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来判决,最高赔偿数额为50万。但还是得结合实际。按你的情况,如果你之前那家店支付了加盟费的话,你可能要赔偿加盟费这个数额,也许可能多一点。
你如果已经拿到商标注册证,那么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对方只能作为企业名称使用,不能突出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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