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配制酒厂管理制度
楼主,太原只有太原酒厂这一个正宗的酒厂,放心,也散卖,这是肯定的,我爸就在那买散酒喝,而且酒的种类很多,应该有你要的,去看看吧太原酒厂在大东关,地 址: 山西省太原市大东关街12号 电 话: (0351)4423863 经过 大东关 的线路: 9路 104路(内环) 104路(外环) 105路 410路 816路 826路 828路(外环) 828路(内环) 829路 830路 861路
管理制度一般都是要切合实际情况出台的,如果不了解就出台的制度是纸上谈兵,你可以先一点点做起,比如从规范考勤开始,在围绕一些问题出台一些制度
2,宁城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是什么管理制度
公司治理结构 (一)公司治理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现代企业运作机制,治理结构基本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范文件的要求,具体表现在: 1、根据有关规定修订了《公司章程》,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分别行使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 2、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聘请了独立董事。 3、制定了《总经理工作细则》《财务管理制度》等部门规章,使各部门的运行有自己的制度标准和业务要求,保证了公司工作的正常运转。 4、公司与控股股东的情况: 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上做到了“五分开”。公司拥有独立的营业场所和配套设施,采购、销售系统均为本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转,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股东单位任职,公司建立了独立的劳动人事职能部门,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公司资产完整,独立拥有商标等无形资产,在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上与控股股东产权清晰;公司机构设置独立完整,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财务完全独立,公司设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进行财务决策,有独立的银行帐户,依法独立纳税。 (二)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过股东大会已聘请了两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工作中勤勉尽责,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重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能够行使独立董事职能,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对照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文件,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与文件要求尚存一定差距,因公司正与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股权转让事宜,尚未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尚未建立对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考评奖励制度,公司将在今后的运行中,逐步建立上述制度。
3,酒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第一,甲酒厂侵犯了画家的著作权,商标权。第二,甲酒厂只获得了对画家作品的部分使用权,并没有获得其他权利。第三,乙酒厂侵犯了甲的权利。第四,取得画家同意,支付报酬。起诉乙。第五,甲赔偿画家的损失,并支付使用报酬。乙停止侵害,并支付甲损失。
任何权利都是有界限的,没有限制的权利就会被滥用,从而威胁公共利益。正因此合理使用制度是作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存在的,这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都有明显的反映。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关于商标的合理使用,长期以来为人们所忽视。 相关制度更是欠缺,在实践中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可喜的是我们在我国新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下简称新条例)中终于见到了它的踪迹。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这是商标合理使用的典型体现,是我国商标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例证。然而,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细化。笔者将通过以下案例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并寻求实践中可资借鉴的判断标准。 基本案情:江苏省南通如皋酒厂地处如皋市白蒲镇,从60年代接管白蒲油米厂(当时就生产黄酒)以来一直生产加工黄酒。于1981年申请注册了“水明楼”文字加图形商标,核准使用于黄酒等商品上。1997年又申请注册了“白蒲”外加菱形方框的组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是酒精饮料产品。如皋酒厂生产的“水明楼牌白蒲黄酒”是轻工部优质产品,获得过国际食品及加工技术博览会金奖和多项国家级、省级大奖。如皋白蒲黄酒厂是由如皋酒厂出资并利用原黄酒加工厂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黄酒加工厂(以下称白蒲酒厂)。1997年如皋酒厂与白蒲酒厂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白蒲酒厂得以使用“水明楼”和“白蒲”两商标,白蒲酒厂生产的软包装黄酒包装袋中间标有醒目的字体大小相同的“白蒲黄酒”四个大字。成立于2000年、2001年开始生产软包装黄酒的如皋市白蒲镇巨龙黄酒厂(以下称巨龙酒厂),生产的软包装黄酒使用未经注册的“驰龙”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软包装袋中间同样标有醒目的、字体大小相同的“白蒲正宗黄酒”六个大字。为此如皋酒厂以巨龙酒厂使用“白蒲”二字,侵犯其拥有的“白蒲”商标专用权为由于2001年7月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巨龙酒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则辩称:因其位于如皋市白蒲镇,在其生产的黄酒软包装上标明“白蒲正宗黄酒”字样是表明该黄酒产于白蒲镇,且已通过南通市技术监督局的质量评定,是正宗合格的白蒲黄酒。巨龙酒厂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如皋酒厂的诉讼请求。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巨龙酒厂在其生产的黄酒饮包装上使用“白蒲”二字不构成对原告如皋酒厂的商标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如皋酒厂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白蒲酒厂在其生产的软包装黄酒上面标注“白蒲黄酒”,被告巨龙酒厂在其生产的软包装黄酒上面标注“白蒲正宗黄酒”,后者并不构成对前者商标权的侵犯,应理解为对前者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
本法律工作者认为:
1、甲酒厂有侵犯画家的权利。因为甲酒厂征得画家的同意并支付了报酬,这只是画家同意甲酒厂将画印刷在宣传品上,并不是同意拿来做装潢和注册商标。
2、侵犯的是著作权。
3、乙酒厂侵犯了甲酒厂的商标权。因为甲酒厂已将该商标注册,既然注册成功,其商标权就受法律保护。
4、甲酒厂可以与画家协商,把画家的著作权买过来作用注册商标使用。这个事后画家同意还是可以的。与乙酒厂协商,要求乙酒厂赔偿由此造成的甲酒厂的损失,停止侵权。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