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听说金建集团也推出了核心价值观
是的啊,其实很早就提出了,这也是金建不断前进地思想明灯,自强不息、超越自我、努力追求卓越 ,厚德载物、对客户和员工充分宽容和理解,坚信在公司三维效益体系中所有员工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等等。
2,公司的制度改革
这很正常,关键是看相关部门是怎样处理这种现象个人认为:首先,你要让所有员工明白公司的加薪流程,或者说怎样才能加工资其次,你要搞清楚闹情绪的员工都是哪些员工,属于哪一类的居多.接下来,向老板说明员工出现的情况,及相关影响.由老板的口中得到相关处理措施的启示.然后,再同出现情绪员工的上级主管沟通交流,商议可行对策再次,找闹情绪员工面谈,(要注意谈话的气氛和态度的肯定与否定相结合)
3,变更了我由于一些原因要离职公司有权收回股份吗
1、劳动者拥有公司原始股,劳动者在该公司辞职,公司是否有权收回劳动者的原始股需要依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持股时签订相关协议执行。2、实践中,用人单位允许劳动者持原始规属于公司的福利性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会按照约定收回劳动者的持股,并按照约定依法向劳动者支付持股折算的价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而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以房产证作为挡箭牌,以此作为要挟,向职工收房。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分析:一、购房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职工之所以与单位签订购房合同,是因为职工期待购房,没有一个职工是为单位收房而白费力的投资自己的集资款。如果单位的集资建房合法(土地所有权、房屋许可证等)的话,职工与单位签署的购房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具备法律效力。根据物权法原理,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以登记公示为必要生效要件。购房合同合法有效,但未拿到房产证则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所以,此时的房屋所有权依然属于单位。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第七十六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因此,单位不得随意催职工退房屋,否则,构成侵权,职工可以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单位已经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四、职工的最佳抗辩理由。如果,单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职工返还房屋,那么,职工可以法主张购房合同有效,提出反诉,吞并原诉讼请求,反败为胜。职工最佳请求为: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继续履行购房合同。3、如果职工多次受到骚扰的话,可以增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