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检查归哪个部门管理
消防局里有个消防防火处来检查的,现在有的地方实行联合检查,消防处的专管员,当地派出所还有安全办的。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分总则、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执法监督、附则6章42条,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9日发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予以废止。
2,企业消防审批到什么部门
这个需要在当地行政审批中心的消防窗口办理。
大多数是承租单位申报,但也有业主申报的(不是很多)。根据建筑面积,承租单位进行申报内部装修审核 或者 备案。如果没有申报,是罚承租单位的。因为承租单位是内部装修的负责单位。参考条文,《消防法》第10条“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现在的“建设单位”已经是承租单位了,针对内部装修说的啊。处罚条款:《消防法》第58条。“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3,消防报验在哪里办
1、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时,应查验下列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项目批文、规划意见和红线图、总平面布置图、易燃易爆火灾危险性分析报告以及工程简要说明等; (3)建筑施工图(包括建筑平、立、剖面图,暖通空调、防排烟、电气、工艺流程设计图,消防给水、固定灭火器配置和消防设计专篇等); 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时,应当查验下列资料: (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室内装修设计图及动力照明等电气线路布置图,暖通、空调平面图、系统图; (3)装修防火材料有关备案、认可证书; (4)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消防验收意见书》及相关主要图纸资料。 2、 审核人员应对工程项目的总平面布置进行现场勘察,填写《建筑工程现场勘察记录表》。 3、 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按建筑、电气、消防设备、暖通等专业分工审核。由审核建筑的人员负责现场勘察。 4、 参加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选址、方案可行性论证或初步设计审查会的人员应将所提意见填入《建筑工程前期审查意见记录表》。 5、 审核人员完成审核后应及时提出审核意见,并由专人进行技术总复核。 6、 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从收到全套设计图纸资料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在10日内、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当在20日内发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以延长至30日。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答复,即为同意。 7、 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发出后,建审人员要督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落实审核意见并及时反馈。 8、 建审人员应定期对在建工程进行施工监督检查,并作检查记录。一般工程竣工前检查不少于1次,重点工程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检查不少于3次。 9、 建审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况,应当进行会审并作记录: (1) 属于重大工程项目(由支队界定)的; (2) 执行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有困难需进行相应调整、变通的; (3) 建设单位选用的自动消防设施产品以及施工安装单位的合法性需要审查的; (4) 其它重大问题的。 10、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将工程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移交验收部门。
按规模大小在消防大队或支队办理
当地的消防大队或支队。你看原来的审核(备案)是哪出的啊。就去哪办理。你可以直接去大队,他们可以转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