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酒精的生产销售需要交纳消费税
要征收,根据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的规定 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
消费税确实是单一环节纳税,除了卷烟还有道批发环节的纳税。但是应税消费品中有四类的消费税是不能抵扣的:酒及酒精,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这个规定在课本消费税那里有写明的。因为你委托收回的是酒精,所以之前交过的消费税不能抵扣。
2,某酒厂为一般纳税人2010年2月生产销售甲类啤酒500吨每吨出厂
某酒厂为一般纳税人,2010年2月生产销售甲类啤酒500吨,每吨出厂价3000元,销售酒精50吨,含税价每吨2925元,增值税率17%,当月应纳消费税为( )元
A、131250 B、125000 C、132062.5 D、132312.5
答案是A
3.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4.其他酒 10% 5.酒精 5%
500*250+50*2925/1.17=125000+6250=131250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这就是我那天考试的题目,好巧啊
3,酒厂外购的酒精用于生产白酒交不交消费税
购买方不用交,销售方缴纳。并且外购酒精已纳消费税不得抵扣当期应缴消费税额。
税法规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或委托加工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款,主要目的是平衡税收负担,避免应税消费品重复征收消费税。2001年5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其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此项政策出台的原因是当时大量白酒生产企业采用外购基酒勾兑生产白酒,并进而扣除了购进基酒已交的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认为这不利于白酒生产企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和白酒行业的做大做强,且勾兑酒不利于人民的身体健康,于是出台了此项政策取消了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鼓励自酿白酒、高档白酒的生产,打击勾兑酒、伪劣酒等。当时一起出台的还有白酒从量税率的规定,也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当然,现在实际效果如何又是另一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