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景芝酒业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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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丘市景芝镇景酒大道010号求采纳
2,请问拟上市公司股权能否进行质押如果可以质押是否有一个最高限
一般股权都有登记,如果完成登记了,进行登记的单位或机构基本都有受理股权质押的业务。只要授信方能够认可该股权及价值,就可以进行质押。其次,质押没有法定的额度或比例。不同的机构对质押率要求不一样。质押有风险,如果是授信还款出现违约,需要处置所质押的股权,那么届时该上市公司的相应股权上市流通了,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卖出变现,而如果没有上市,则只能另行寻找买家,时间、效率、价格等就不受控,从而遭受损失。
应该不能吧。
3,债权数额不大而股权金额很大有没有只查封部分股权的
以公司的全部股权出质,需经股东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每一个股东都要在决议上签字。因为,出质股权有股权无法收回的风险。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原来的股东将会失去股权。
应该是可以的。可以保证债务的优先清偿。
4,嗨老兄又来请你帮忙了002455有关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002455有关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消息,建议当中性偏好处理. 大股东股权质押,一定大股东他们的道理,大股东先于大多数人知道公司内幕的,大股东股能把股权质押,说明这部分股不是流通股.而且公司是靠得住的银行才能接受. 当现在市场在比较底的位置,大股东弄钱本人估计,不排除大股东也在增持的可能. 因为袖珍股肯定能养儿育女,开花结果的. 所以给你的结论: 002455是只袖珍股,可以长期珍藏,别管短期的涨跌波动,何况现在已经回调离前次底不很远的位置. 一般新股这样的上下来回波动,可以断定,做庄家的筹码仍然在收集中. 查了002455股东人数的变化情况,在三季度公告中,股东人数的变化为上次报表的接近三分之一.筹码趋于集中了. 特地给您做了上市以来的各大小轨道,附图.
5,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
通俗地说,股权质押就是把“股票持有人”持有的股票(股权)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出质人)将其拥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为质押物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股权质押属权利质押的一种,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是商品经济发展到相当程度后的结果,是在公司和公司制度出现以后,为了迎合消费和融资需要才应运而生的。作为一种新兴的担保方式,股权质押具有担保功能、融资功能和效益功能。
6,关于股权质押的相关问题
所谓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一、关于孳息 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包括: (1)质物。即出质股权。 (2)孳息。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我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但该条之规定,仍是一种任意性规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也就是说通常意义上,甲公司可以要求获得孳息,但如果双方协议商定,也可以不由甲公司获取孳息。 二、关于表决权和参与经营 股权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一般应包括:(1)优先受偿权。(2)物上代位权。(3)质权保全权。 出质人以其拥有的股权出质后,该股权作为债权之担保物,在其上设有担保物权,出质人的某些权利因此受到限制,但出质人仍然是股权的拥有者,其股东地位并未发生变化,故而出质人就出质股权仍享以下权利: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2)新股优先认购权。(3)余额返还请求权。 依照我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据此可知,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应由出质人直接行使。 而你所提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也只是对出质登记手续做出了规范,并没有涉及表决权问题。 因此,质押期间,表决权和参与经营决策的权力本就是归原股东所有,甲公司不存在你所担心的问题。自然也不需要为乙公司的道德风险负责。当然,如果乙公司出现较大风险事项,导致其企业价值下降,还是会有可能影响到甲公司的利益的。 质押合同中无需特别做出甲公司不参与经营的约定。 其实甲公司要求的这个股权质押并不能对其起到太多保护作用。如果乙公司不能偿还债务,说明乙公司已经陷入经营困境,且资产不足以偿债,而甲公司由于担保,代替乙偿还银行债务后,能获得的确实陷入困境的乙公司股权,按此操作,如果出现变故,无论如何甲公司都是会遭受一定损失的。甲公司的理想选择应该是要乙公司的股东用其自有其他资产抵押质押来做反担保。
7,关于股权转让和质押的问题 求高手解答
此案属于股权转让,不属于股权质押。因为,已经办理了转让登记,该股权即属于A公司享有。这些股权,属于B公司取得借款的对价。当然,双方有基础合同的,以合同约定处理借款或者股权价款的定性问题。
股权质押是指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分以下几种情况: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如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定质权,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应向质权人转移股东出资证明书的占有。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78条第3款)显然,对于有限公司来说,股权质押既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也不属于备案事项的范围,因此无需办理备案登记。质押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工商登记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商部门不需要出具生效证明文件。二、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中有关不得转让股份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质押。质押合同生效时间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三、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之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