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别人盖房离我家坟一米多点我能阻止吗
燕京啤酒厂南门和北门以及西单大卖场都有公共自行车租赁点。最近的应该算是燕京啤酒厂南门的了。
人家活着的人住的房子都不在乎这个,我不知道你是怎么想的
必须自止、不然档你家运气
真不清楚盖房的怎么想的
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你无权阻止。但你可与他协商没有在你的地皮上盖房
2,请问工厂的土地租用费应该算什么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分期记入管理费用
待摊费用,分期计入管理费用
请说具体点!
营业外收入
一次或者分期计入管理费用
要根据租用的用途决定.如果为生产车间,可记入生产成本.如果为管理办公用,可记入管理费用. 如果是1年以上的租金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地租”,每月摊销:支付租金借:长期待摊费用-地租贷:银行存款、现金等摊销租金(注:若土地作为厂房则计入制造费用)借:管理费用-租赁费贷:长期待摊费用-地租如果是1年以内的租金计入“待摊费用-地租”,摊销方式相同。
3,多人共有的一块土地遇到的问题绝望
快去找律师!!!!要知道只是咨询是不用花钱的呀
看来你面临着两个认为不合理的境况:第一,你是共同共有人之一却无法保住“自己的那一份”;第二,共有财产分割不合理。针对第一种情况,我个人认为。既然是法院判决倒闭的工厂土地、厂房、设备的所有管理、使用权由38人共同共有。那么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就应该考虑你的利益。 因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在分割时,如果共同共有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该按多数人的意见处分共有财产。但是应该考虑其他共有人的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因此,如果你对自己继续占有房屋有充分的理由,那么其他共有人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应该考虑你利益。你作为共有财产人之一也有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针对第二种情况,我个人认为。你所指的"他们”究竟是谁们。是法院指定的分割方法还是其他共同共有人自定的分割方法。这对于寻求保护的途径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你已经支付了购买工厂的价款,如果按工龄分割财产你将一无所得,那么,我认为,无论是法院指定还是其他共有人自定的分割方法都是不公平的。因此,针对法院的指定你可以上诉,针对自定的你可以反对如此分割。并在反对得不到效果时诉诸法律。提起诉讼。以上是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民法通则》第78条第1、2款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是数人对同一财产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下: A.对共有物的共同权利、义务关系: (a)各人按照份额享有对共有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b)各人按照份额负担共有物的管理义务及费用承担; (c)对共有物的处分须由共有人共同决定。 B.各人对己有份额的权利: 对按份共有,须注意物是共有的,但是份额却是个人的。《民法通则》第78条第4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担保法解释” 第54条第1款规定:“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因此,对己有的份额: (a)按份共有人享有对己有份额的处分权,包括转让份额、在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如抵押)等,不需取得其他人的同意。 (b)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综上所述,你有权分出你的份额,但如分出影响整体效用,建议你考虑配合整体出让,否则,对公对私的利益都会受到影响。
你好!你所说的应当是土地使用权要按照土地使用权的法定使用方法来看,如果是工业用地,虽然38人共有,分割不现实,如果是居住用地而没有建筑或规划的,分割也不现实的情况下,可以以多数人意见出卖。至于按工龄分配,如果你们是38人平均出资,那根本就不涉及工龄问题,显然是不合理的。解决的方法可以先开个共有人会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诉讼至法院,以共有财产分割诉讼。我的回答你还满意吗~~
一、大多数股东同意转让,我看你也不要坚决的反对,至于住房,用转让所得可以买新的住房了。二、你们是38人平均出资,如果按工龄分配,确实不合理。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直到诉诸法律等途径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