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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醉驾讨论辨析论文,谈谈醉驾入刑体现的哲学道理

1,谈谈醉驾入刑体现的哲学道理

1、(唯物论)物质决定意识,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2、(认识论)认识对实践反作用(唯物论)意识反作用 3、(辩证法)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人们对酒驾认识发现 4、(同上)矛盾具有特殊性,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5、(辩证法)矛盾是普遍存在的,要树立矛盾观点,一分为二地看问题。交通发展,但也存在酒驾现象 6、(辩证法)主要矛盾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要抓主要矛盾。酒驾危害…,要及时治理 7、(唯物史观)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具有反作用9、(唯物史观)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体,是历史创造者,要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酒驾入刑有利于维护人民利益

谈谈醉驾入刑体现的哲学道理

2,找一篇关于醉酒驾车现象的文章500字左右

酒后驾车”,这种行为是十分危险的。每一个曾经酒后驾车的人在行为上已经有了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成为潜在的马路杀手。我们现在有些机动车驾驶人,对于酒后驾车的认识还常常处于“有常识、欠意识”的状态,社会公众对酒后驾车的危害认识还存在一定的误区,我们应重新正视酒后驾车的危害。 一、什么是酒后驾车 酒后驾驶顾名思义,就是在喝酒后驾驶车辆,它存在着很大的风险。酒后驾车分为饮酒后驾车、醉酒后驾车两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该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车。据专家估算:20毫克/100毫升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毫克/100毫升则相当于 3两低度白酒或者两瓶啤酒;而100毫克/100毫升就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大概)。 二、酒后驾车的危害 那么,为什么规定酒后不准驾驶机动车呢?因为机动车是一种速度快、冲力大的交通工具,它要求驾驶员行车时,对于道路上瞬息万变的交通情况,要在0.75秒内做出迅速的判断,并采取恰当的技术措施,才能保证交道安全。饮酒后,酒会对人的中枢神经起麻醉抑制作用。酒后驾驶车辆,首先你的触觉能力会降低。酒精具有麻醉作用,手、脚的触觉会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其次是你的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再次是视觉障碍。饮酒后会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道信号、标志和标线。 另外,饮酒后有些人还会出现心理变态反应。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会做些一反常态的事。饮酒后驾驶员的意志是薄弱的,开车睡着了,把人撞了他都不知道,事故危害性、公共安全的危险性非常大。据统计,驾驶员酒后开车,其发生交通事故的比率为没有饮酒情况下的 16倍。 三、酒后驾车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后驾驶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详细的、具体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的、有人员伤亡的将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巡警提示: 禁止酒后驾车主要靠司机自觉。 酒后驾车严重威胁着交通安全,已成为交通事故中的“一大杀手”。仅靠公安机关对酒后驾车现象进行处罚来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处罚酒后驾车者只是一种手段,作为司机应当充分认识酒后驾车的危害性,自觉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千万不要心存侥幸,酒后逞强好胜,拿别人和自己的命当儿戏,以酒后驾车去冒险,要从根本上杜绝酒后驾车这一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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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内外 有什么关于 醉酒驾驶的研究理论

一、隔夜醉驾行为的认定隔夜醉驾,一般是指前一天晚上饮酒,第二天处于醉酒状态实施驾驶的行为。关于隔夜醉驾,因隔夜的特殊性在处理上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隔夜醉驾行为人因对醉酒驾驶无认识,主观缺乏故意,不应认定为犯罪;有观点认为,隔夜醉驾行为人应当认识到醉酒状态下实施驾驶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但处于容忍或放任心态,如果检测仍处于醉酒状态应当认定为犯罪。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主观上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明知醉酒驾驶或追逐竞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进而放任该种危险。醉驾行为认定的标准遵循的是“一般人标准”。每一个人的酒精耐受性不等,立法与司法只能规定一定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作为酒驾或醉驾标准。隔夜醉驾行为人因前一天晚上过量饮酒,第二天“酒醒”后开车如仍被检测为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从客观上分析,该种行为同样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危险;从主观上分析,行为人对是否饮酒以及酒后不能开车均存在认识,至于行为人自认为已经脱离醉酒状态的错误判断属于认识错误范畴,不影响行为人醉酒驾驶故意的认定,这并非客观归罪。司法实践中,隔夜醉驾行为如果不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并加以处罚,则行为人均会倾向于援引“隔夜”甚至“隔数夜”醉驾来规避刑罚,这有违立法原意。而且,隔夜醉驾行为若不认定为犯罪,则是否“隔夜”将给司法认定带来极大困难。二、因公醉驾行为的认定因公醉驾,一般是指因公务需要而实施醉酒驾驶行为。在主体上,一般限于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严格说来,公务员醉酒驾驶应考虑从重处罚,但对于紧急情形下的因公醉驾要区别处理。比如,警察在休息时间饮酒,发现有严重犯罪行为而醉酒驾车追缉犯罪嫌疑人。对于一般主体紧急情形的醉酒驾驶,如见义勇为、救助急危病人等情形下的醉驾行为,都应以“紧急避险”理论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公务员以执行公务为名意图逃脱刑罚的,应在量刑上考虑从重处罚。三、非“道路”醉驾行为的认定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罪状描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显而易见,立法要求无论是醉酒驾驶还是追逐竞驶,都要求发生在道路上。对于何为“道路”,2011年4月22日修订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道路”应作扩大解释,只要机动车有条件在该地域范围行驶,并且该地域范围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公共安全性,就应将该地域范围解释为“在道路上”。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人不多的私家停车场醉酒驾驶行为,可考虑不认为是犯罪。对于在广袤的沙漠或戈壁上醉酒驾驶,由于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不应认为是犯罪。但需注意的是,对在人数众多的城市主干道或公园、广场等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导致多人死伤的情形,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四、醉驾认定中的推定问题认定醉酒驾驶,需要对行为人是否醉酒加以判断,故驾驶人的酒精检测是一个关键。立法规定,醉酒驾驶(标准是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一律入罪。但是,实践中常常发生如下情形:行为人遇检查酒驾时逃避酒精呼吸检测或是血液检测,甚至在交通肇事后逃离肇事现场躲避酒精检测。比如,2012年1月5日,王某驾驶轿车载乘妻子丁某赴宴,醉酒超速行使,逆行导致骑乘摩托车2人当场死亡。王某让未饮酒的妻子丁某“顶包”假称驾车导致事故投案自首。但在警察讯问时,丁某不能回答车速、档位引起怀疑,最后如实交代系王某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在已经过去数小时后,王某的酒精含量检测为6mg/100ml,距离80mg/100ml的饮酒驾驶的标准差很远。从酒精检测结果出发,不能认定为王某酒驾或醉驾,但警察从陪同的丁某和一起喝酒的朋友以及饭店服务员处获取旁证,由于致死两人不能仅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而最终认定王某交通肇事罪,对王某按照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该案中,王某被认定为存在醉酒驾驶情节,主要系从旁证中推定而得。这种推定依据地方公检法三家联合发文而进行,是否妥当,值得商榷。另外,在危险驾驶罪认定中,对存在醉酒驾驶嫌疑且逃离酒精检测的,依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驾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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