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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锡伯酒业有限公司李,锡伯贡五年窖沈阳锡伯酒业有限公司市场价格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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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138元、十年188元、二十年298、三十年5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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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谁知道我在望江楼叫什么这名字又是谁给的

忧伤给的
锡伯族的传说给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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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怎么买到沈阳西塔大酱王李春香大酱

那就上西塔买去呗,或者找沈阳西塔附近的亲戚朋友帮你买完邮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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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赶于拒绝加班的问题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违背了。
国家劳动法有规定,工人每月不得少于四天休息。你可以去投诉,但后果是,工作到期就没了,弱势就是这个概念。有法不依,见怪不怪,你要讲法,他就让你走人。什么世道!?

5,武警副处级干部触犯治安管理条理怎样处理

事情就算了,能把自己人放出来也就好了,有监控录像吗?有人证吗?假如有的话你就好说,继续向总队警务处告,但是假如你只是嘴说,那算了。人家不是触犯治安管理条例,而是见义勇为。
iyuikyuhk
轻微伤不用拘留的。打你白打,到处告武警。
凉拌!你们是故意伤害,人家是正当防卫,你还想人家把他当殴打他人处理?给你们一个教训:没料道就不要那么拽!

6,有人知道在 恶作剧之吻里一个女孩在一个男孩面前用手指天是什

"锡伯族有一个少有人知晓的传说:如果一个男子背对一名女子将一手的食指笔直指向天空……"如果一个男子背对一名女子将一手的食指笔直指向天空,那就表示,他向老天起誓,今生今世,除了她,永不再爱!《恶魔之吻2》25节:今生今世,除了你,永不再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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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求两个经济法关于商业秘密的案例综述在线等谢谢

有以下行为的被认定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机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一、2004 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 X、徐 X、龚 X 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深圳市润天 XX 技 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润天公司)于 2001 年 4、5 月先后聘任被告人徐 X 为副总经理,被告人龚 X 为机械开发部工 2004 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 X、徐 X、龚 X 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市润天 XX 技术 有限公司(以下称润天公司)于 2001 年 4、5 月先后聘任被告人徐 X 为副总经理,被告人龚 X 为机械开发部工程师。同年 10 月 10 日,润天公司自主研制的"润天超宽幅彩色数码喷绘系 统 V1.0"取得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核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同年 11 月 5 日,润天公司委 托他人开发 XJ500 喷墨打印头控制卡。2002 年 4 月间,时为沈阳市辽宁 XX 广告有限公司 总经理的被告人李 X 通过业务关系认识被告人徐 X 后,即提议被告人徐 X 携带润天公司的 喷绘机生产技术资料前往其公司工作,并初步商议徐 X 的报酬为年薪人民币 30 万或者公司 20%的股份。之后,被告人徐 X 利用工作之便复制润天公司喷绘机生产相关技术资料,并 说服被...一、2004 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 X、徐 X、龚 X 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深圳市润天 XX 技 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润天公司)于 2001 年 4、5 月先后聘任被告人徐 X 为副总经理,被告人龚 X 为机械开发部工 2004 年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 X、徐 X、龚 X 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市润天 XX 技术 有限公司(以下称润天公司)于 2001 年 4、5 月先后聘任被告人徐 X 为副总经理,被告人龚 X 为机械开发部工程师。同年 10 月 10 日,润天公司自主研制的"润天超宽幅彩色数码喷绘系 统 V1.0"取得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核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同年 11 月 5 日,润天公司委 托他人开发 XJ500 喷墨打印头控制卡。2002 年 4 月间,时为沈阳市辽宁 XX 广告有限公司 总经理的被告人李 X 通过业务关系认识被告人徐 X 后,即提议被告人徐 X 携带润天公司的 喷绘机生产技术资料前往其公司工作,并初步商议徐 X 的报酬为年薪人民币 30 万或者公司 20%的股份。之后,被告人徐 X 利用工作之便复制润天公司喷绘机生产相关技术资料,并 说服被告人龚 X 前往沈阳为李 X 的公司生产喷绘机。徐 X、龚 X 未办理辞职手续即乘飞机 前往被告人李 X 筹备的沈阳市 XX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发展公司),由徐 X 将内含润天公 司喷绘机的相关技术资料的硬盘交给李 X。之后,被告人龚 X 开始在发展公司工作。同年 8 月,发展公司生产出"赛特"3200 数码彩色喷绘机。 经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鉴定, 润天公司、 发展公司两家公司产品涉及光盘所载的软件 技术内容相同,具体为核心算法参数文件完全一样;控制打印头板动态连接库相似,而来源 完全一样;核心技术的源代码相似,且来源于相同的初始源代码。润天公司在深圳市信息化 办公室登记的喷绘机系统软件和发展公司两者源程序同源, 说明"彩神"源代码是润天公司的 技术秘密,发展公司生产"赛特"5200 数码彩色喷绘机使用了"彩神"源代码。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润天公司经过立项、组织人员开发了"彩神"数码喷绘机" 彩神"源代码的生产专有技术,该技术含有不对外公开、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且该技 术信息通过生产、销售,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且润天公司对其采取了保密措施,与 公司人员签定了保密协议,因此,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被告人盗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进行 生产活动,给润天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明光有期徒刑 1 年零 3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 万元; 被告人徐小清有期徒刑 10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被告人龚岷有期徒刑 10 个月,并 处罚金人民币 1 万元。 二、2002 年 10 月 11 日,苏光明(化名)入职宏达公司(简称)工作,双方签订《聘用合 同》 ,约定:合同有效期为两年,自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甲方(宏达公司)安排乙方(苏光 明)在其下属的员村公司工作,月工资 800 元,另加所在部门按公司规定计浮动工资。其中 第九条约定乙方承担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 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公司商业秘 密; 不得在聘用期间个人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从事经营活动。 因聘用合 同期满、辞职、辞退或擅自离职等原因离开公司的,3 年内不能在与公司生产同类产品或经 营同类业务或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的单位内任职; 不能自己生产、 经营与公 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不能利用其掌握本公司的商业资料或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或从事经营活动;若违反或造成公司技术、商业秘密泄露、被侵害等,在停止侵害等 行为的同时,乙方愿意支付公司违约金 30 万元外,另赔偿公司 20 万元赔偿金,并追究其法 律责任。乙方履行三年义务期间或以后,乙方同意甲方不需要作任何补偿。 2003 年 8 月 21 日,苏光明被任命为宏达公司的副总经理,主管采购销售工作。2004 年 7 月 13 日,苏光明与黄某各出资 25 万元筹建腾大公司,同年 8 月 13 日领取企业营业执 照,经营范围与宏达公司基本相同。2004 年 8 月 30 日,苏光明辞职离开宏达公司。同年 9 月,腾大公司始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2005 年 1 月 4 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埔分 局核准腾大公司注销登记。 2004 年 9 月 3 日,申诉人宏达公司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 求被诉人苏光明支付违约金 30 万元和赔偿金 20 万元, 第三人腾大公司对被诉人的违约侵权 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申诉人诉称:被诉人利用其掌握申诉人的商业信息资料,于 2004 年 7 月 13 日筹建第三人公司, 并于同年 8 月 13 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开展与申诉人同样的经营 钢管的活动,并将原本客户向申诉人索取的报价单,偷转由第三人回复,有明显窃取、利用 申诉人商业信息的行为,损害了申诉人的利益,构成严重违约。 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 申诉人与被诉人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和竞 业禁止条款, 属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秩序的行为, 且聘用合同和特别约定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 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被诉人称上述条款存在未约定竞业禁止补偿条款、约定的违约金赔 偿金与被诉人的工资的差距悬殊的显失公平的情形, 并主张保密条款及竞业禁止条款无效的 观点,本会不予采信。被诉人在申诉人聘用期间,投资成立与申诉人有明显业务竞争关系的 第三人公司, 虽然被诉人在 2004 年 8 月 30 日辞职离开申诉人公司, 且第三人尚未办理税务 登记, 但被诉人实际已经存在聘用期间自己经营与申诉人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的故意和行 为, 存在聘用关系解除后在与申诉人经营同类业务的单位内任职的事实, 因此被诉人应依照 聘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申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人存在侵害申诉人利益的行为及造 成损害的程度, 因此申诉人主张被诉人支付其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 第三人公司与被诉人的 违约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申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对其利益造成了损害, 因此, 申诉人要求第三人对被诉人的违约与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一百零二条,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于 2004 年 12 月 9 日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违约金 30 万元,驳回申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苏光明不服仲裁裁决,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驳回被告宏达公司全部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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