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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异地灌装怎么处罚,白酒能否异地包装

1,白酒能否异地包装

可以,但生产一方必须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在标签产地一栏表明生产产地名称(市级)
可以
你好!可以,但是要有包装条件,包材,设备等,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白酒能否异地包装

2,从外地运了批酒 结果半路被扣了 请问有什么规定吗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是否监管部门检查时未能提供上述手续,所以才被扣?
不明白啊 = =!

从外地运了批酒 结果半路被扣了 请问有什么规定吗

3,如果我想把一瓶酒运往另一个城市请问有什么办法现在快递与坐车

快递玻璃制品寄的挺多的,主要是看你的包装如何了。快递寄的那些玻璃制品都是特制的泡漠把玻璃器皿放在中间,一般扔不容易碎。不方便带何必非得带,一瓶酒各地都有卖的,到异地下了车再找地方买一瓶就是了。
建议包装好与快递公司说好损坏不用负责他们就帮你寄了。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直接喝了就没事了
物流即可
现在严打,只有快递可以,用快递邮寄,

如果我想把一瓶酒运往另一个城市请问有什么办法现在快递与坐车

4,五件白酒手续齐全没有当地备案会受到什么处罚

根据商务部于2005年10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责令整改,逾期不改,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5,外地串回来的郎酒生产日期和编码都刮去了这样的产品厂家会不

如果厂家为了保护你们当地经销商的利益,他们也站在一起说:你的郎酒是假货。那你就倒了大霉了。厂家都说你的货是假的,你去跟谁理论。因为厂家可以说:批号和编码是证明真酒的凭证之一,而你的产品上却没有这些,那么你的郎酒也就不能够证明是我厂出品了。所以这酒是假的。 从你的叙述的情况来看,你可能已倒货不少次了。他们早就盯上你了。那么这次被查收是他们有计划的行动,你的下一步工作就是快点找人去平事吧。争取少罚点款。记住:行动要快,等工商部门定案后,你就得狠狠地挨罚了。 另:你倒的货如被认定是假货,再达到一定金额得话(好像是2000元),下次再来找你的人就不是工商部门了,而是公安局经侦科的了。因为你已触犯了刑法。
不会吧,假酒一般都是用工业酒精勾兑,厕所接水兑米酒,香精+白糖+色素+水,廉价酒+散酒+蛋白糖这几种方式做出来的!这样的酒没有真酒的香。所以如果是真的酒也不用怕的。可以理论的。
不一定

6,最简单明了的白酒串货处罚意见

赶酒会收集一些白酒串货处罚意见供参考,不过还是看厂商那边的政策,您可以咨询询问:  (一)对于经销商的考核:   1、一般窜货:考核经销商5000元/次。  2、严重窜货:考核经销商10000元/次。  3、恶性窜货:考核经销商50000元/次。  与经销商签订三个月试销协议;与此 同时,给予窜货方收货总金额的20%的罚款,此部分罚款上交公司。窜货市场6个月不给予活动市场支持; 在试销期内,如再次发生如下情况,直接解除合同: A. 单次窜货20件以上(包括20件); B. 一个月内窜货超过两次; 4、恶意窜货:考核经销商50000元,直接取销经销权。 注:考核款将在合同费用报销时扣除,以文件处理单的形式体现。  (二)对办事处经理的考核  1、窜货每次考核1000元,  2、如发生恶性窜货,除按窜货次数考核以外,另考核2000元/次。  3、如发生恶意窜货,除按窜货次数考核以外,另考核5000元/次,办事处经理直接解聘、直接领导试用考核。  4、省区窜货数量的统计:只计向外窜货数量。以全国营销中心收到的客户查证单的数量为准。

7,异地食品分装如何处罚

某质量技术监督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一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操作人员无健康证明的食品加工点。后查明,外埠A公司购买B公司生产的无任何标签标识的大包装糕点,运到本地后,利用该加工点进行分装。【处罚决定】鉴于该加工点无营业执照事实,该质量技术监督局向辖区工商局出具了《行政案件移送书》,并将该案移送至辖区工商局。工商局认为A公司在其注册地有证有照,仅需补发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责令改正,不予其他处理。在此情况下,该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始全面介入此案。经深入了解,该质量技术监督局案审会认定:A公司的异地食品分包装行为属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加工的食品;3.罚款。【不同意见】【作者观点】笔者认为,依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确定A公司的行为明显属于食品生产加工行为;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第一项,也完全可以确定A公司异地生产属无证无照违法行为。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和该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职能的决定》、《关于食品监管职能调整工作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该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作为属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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