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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茅台酒的案例标题怎么写,盗窃茅台酒

1,盗窃茅台

公司员工盗窃跟公司没关系。怎么量刑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按照 涉案金额 的多少,判处 不同的刑期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盗窃茅台酒

2,贵州的茅台为题的作文如何结尾

我是贵州人.茅台应该能长到200元,但市面上假冒的很多,要注意哈!
这就是贵州的茅台,这就是美味的贵州茅台,我嗅着他的气息长大,骨子里便有了你那芳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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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平安夜抓获了一名盗窃嫌疑人怎么写标题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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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安的平安夜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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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司法题目来帮帮忙

其实刑罚就是从犯罪构成上来梳理原因。给你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1,如果某人是骑着自行车,停在一边去买水果不主意被乙拿走了,请问是什么罪?盗窃吧。你会说自行车是自己停那里的而钱包是落下的。第一,犯罪构成里不会考虑受害人的间接想法。第二,遗忘和故意放那里有时候很难分辨。第三,盗窃的犯罪构成只要都符合了,就构成盗窃罪,和其他因素没关系。至少这个案子没关系。请注意,钱包落下了,但是钱包不是无主物。这个物是不是在眼前都不能阻断盗窃的形成。2,侵占罪,很难理解吗?老百姓说不是自己的,但是非法侵占了。

5,盗窃一干柒佰元能判多少刑期在超市顺手牵羊偷走两瓶茅台酒

1、盗窃1700元,涉嫌盗窃罪,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一干柒佰元,数额较大,涉嫌盗窃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积极退赃,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书,可以判缓刑。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6,以贵州的茅台酒为题怎么写作文

第一。茅台酒,素有中国“国酒”之称。曾在1915年巴拿马国际博览会上被评为世界第二名酒,荣获金质奖。半个多世纪以来,它以精湛的酿造技艺和独特的色、香、味,为世人称颂,名甲天下,成为国内外市场的“酒中名珠”。 中国的茅台酒,因产于贵州仁杯县的茅台镇(原为村)而得名,并享有“风来隔壁千家醉, 雨过开瓶十里香”之美名。这种“特殊的茅香”,沁人心脾,令人陶醉。凡盛过茅台酒的杯子,瓶子隔了多天仍然芳香馥郁,被誉为“空杯香”、“瓶瓶香”。由于茅台酒因郁而不猛、柔和芬芳,故清代诗人郑珍对其曾赋予“酒冠黔人国”的美称。 相传有一年除夕,茅台镇突然大雪纷飞,寒风刺骨,镇上住有一李姓青年,他见一位衣衫褴褛的老妇僵卧门口,并将其背进屋生火取暖,以自酿米酒款待老人,又将床铺让给老女安寝,自己躺在炉边地上。朦胧中听到奇妙琴声,天边飘来一位仙女,身披五彩羽纱,手捧熠熠闪光的酒杯,站立面前,随将杯中酒倾向地面,顿时空中弥漫了浓郁的酒香,眼前出现了一道闪烁的银河。 这青年一觉醒来,屋里炉火很旺,水、饭尚温,床上被褥整齐,似无人睡过一般,推门一看,风、雪俱停,一条晶莹的小河从家门口淌过,河面上飘着阵阵酒香。此后,当地人就用仙女赐予的河水酿酒,用“飞仙”图案作茅台酒的商标至今至不变。 传说归传说,但位于赤水河畔的茅台,自古以酿酒出名确是事实。清人曾有咏句为“集灵泉于一身,汇秀水东下”赞美赤水河,而茅台酒的出名,这或许与当地水质优良有关,据有关文献记载,早在两千多年前,古仁怀 附近的酒曾以“甘美”而受汉武帝的赞赏。北宋时在茅台镇附近便生产出优质大曲酒,宋人张能臣的《酒名记》以它质量佳美载入酒史。至清康熙四十三年经反复试验,无数次改进和提高,终于摸索出一套独特的酿造技术,制造出别具一格的茅台酒来。《黔语》云:“寻常沽贯,皆烧春也”,时称“茅台春”。茅台酒经过不断酿制提高,便成了名满天下的中国名酒。 茅台酒为酱香型大曲白酒。据专家们分析,其酒内含有70多种成分,因此构成了酱香、醇甜香和窑底香合成的特殊风味。虽酒度为53度到55度。但酒液晶莹透明,口感醇厚柔和,无烈性刺激感,入口酱香馥郁,回味修长,余香绵绵,为酱香型白酒的曲型。从而形成了茅台酒举世无双和独有奇特风格 参考资料

7,论文题目 许霆案

最新评语:许霆一案真的就像罗勇刚写的下列文章分析的那样有了新的进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的结果是,盗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并继续追缴账款173826元。显然对于该案来讲,传媒的报道取得了相当好的舆论监督作用。我同意广州中院的重申判决结果,因为我对该案的分析,一开始就认为许霆构成盗窃罪,好比有个人欠你1万元,到了还款期,你到他家催还款,恰好他家没人,但门却没关好,你进入他家,看见他家桌上放了2万元,你顺手拿了一万走了出去,但不知为什么,你又折返回去,从剩下的钞票中又拿了1000元走了出去,但想想又折返回去,从剩下的钞票中再拿了1000元走了出去,就这样反反复复,出出进进,最后把那2万元都拿走了,什么招呼都没打。等到欠款人报警,你看到警察才说“我看你门不关,钱放在哪不安全,所以我暂时保管起来了”,好家伙,你这一保管就保管了近一年,不看到警察抓你,你还没打算告诉欠款人,钱是你拿走的。所以,许霆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主观具有非法窃为己有的恶意,尽管ATM机出错导致提供了被盗取的便利,但许霆是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的非法性有着常规性的判断思维,超过自己存款金额的钱是属于银行的,不该拿的就不能拿啊。许霆的父亲总认为自己的孩子没有犯罪,但这只是爱子体现的一厢情愿,法律是无情的,法律不能鼓励这样做法的。许霆一案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我也一直在注视此案的进程。本想提笔写一篇文章也对此案发表一下自己的评论,但从法院网上看到作者罗勇刚撰写的《许霆被判无期案:成文法之弊》一文,才发现我已经没有必要再画蛇添足了,我完全赞同作者罗勇刚的观点,该文对许霆一案分析的非常到位,有心网友可以细心阅读。现摘录该文,供博友们学习。对作者罗勇刚表示感谢,感谢他写出如此精辟的文章。该文可比中央台出现的所谓法学大家的分析要合理的多。全文如下:许霆案引发了多方的争议和评论,在量刑上是否应该判处无期徒刑呢?这体现了“成文法”之弊。 评析: 许霆构成盗窃罪。 用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衡量,分歧主要在:一、主观上,许霆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二、客观上是否为“秘密窃取”;三、情节上是否为“盗窃金融机构”。 一、主观上,许霆第一次取款之后,知道ATM出错,而利用该漏洞,主动占有银行的财产,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认为许霆不构成盗窃而是“不当得利”的观点认为,许霆在自己账户取款,不是“非法”占有银行财产,而是“合法”取款,只是款项来源“没有合法根据”。 但我认为许霆第一笔取款1000元,才是不当得利,而后取款17万余元的时候,已经知道这些钱不是飞来的横财,而是“银行的钱”。其通过自己的账户取款,表面上好象取自己的钱,但实际上这“17万余元不是预先划入其账户”,而是在银行的账户上,其通过操作账户付出1元的代价获得银行1000元,主观上是明知的,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主动行为,而不是被动获取,是一种“主动以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物行为”。如果17万元是“预先”划入许霆账户,许霆不知道自己账户余额,而“被动占有”,那才是“不当得利”。 刑罚需要惩罚的主要是“支配行为的罪恶念头”,而不是“行为本身”,也就是说,同样是支付1元取款1000元的行为,如果不是“主动”的故意行为,而是“被动”获得,那不构成犯罪,但本案行为人却是“主动获取行为”,占有了银行的财物,应该对该“主动行为给予必要的刑罚惩罚”,以吓阻类似的罪念。 二、ATM机不具备人的思想,许霆通过ATM机获得财物,相对于财物保管人来说,是秘密窃取。 有观点认为,ATM机既然可视为金融机构的延伸,那么,许霆取款是和ATM机的一种交易行为,ATM机是“自愿”支付的1000元。许霆的行为最多是一种骗取行为。而不是“秘密窃取”。 我认为,ATM机虽然可以代替人的部分行为,但不具备人的“思维”,因此,ATM对于它肚子里的钱物来说不是“保管人”,而是“容器”,保管者只能是银行职员。许霆发现了支付1元ATM给付1000元的漏洞,只好比偶然捡到打开房门的钥匙,而不是捡到“财物”本身,所以,他进入“房门”,拿出“财物”,是背着财物保管人的秘密行为,因而符合“秘密窃取”的盗窃特征。 三、许霆的行为是盗窃金融机构。 刑法会对它认为重要的东西给予特别的保护,由于金融机构集中存放金钱,因此给予不同于一般民居等的特别保护也是情理之中。ATM机里面的钱属于金融机构所有,因此,窃取ATM机的钱就是盗窃金融机构,这是一个简单的逻辑。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许霆的行为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行为。但在量刑上,是否应该判处无期徒刑呢?这就是“成文法”之弊。 曾经有很多人感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要求跟予必要的限制,出了诸如“电脑量刑”、“量刑建议”、“量刑指导”等措施,还说同样的案情给予异罚是不公。那么,同样的数额,许霆这样的盗窃17多万元的案件,按照司法解释处刑又有何不可?如果对许霆给予轻罚,以前同样的数额的案件被判重罚,又公平吗?是不是显示出“法律并不公平,公平的只是上帝(运气)”?!如果说许霆这样的案件定性上有争议,那么,不知道还有没有人记得“民工偷吃天价葡萄案”,虽然后来通过“鉴定”的技术处理,那个案件最终无罪开释。但不可避免的是以后万一出现类似的,比如“天价五粮液”,“天价劳力士”等,又该如何处理呢? 因此,对于千差万别的案件,不能简单的以“同案异罚”来看待。有些国家的法律就不规定盗窃的数额,哪怕一元也可够罪,哪怕一亿元也可免除处罚。其中就是充分把这个量刑问题交给“专业机构”来衡量。就如把“病人交给医院治疗一样”。虽然也有“庸医医死人”,但除了“更换医生外”,我们并不需要改变医院的处方权。不可能把这个权力交给媒体或者记者。 作者单位: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我找了下面这些,您参考一下,但愿有所帮助:1、夏祖珠:《许霆案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也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许霆盗窃案的判决》华律网 2008.1.82、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2版,634页3、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2版,768页4、龙卫球:《告别算数司法,请从许霆案始!》 载于《南方周末》a8版2008.2.215、谢望原《无情的法律与理性的解释》6、侯国云、么惠君《许霆取款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7、李道军《对许霆案的深层解读》8、贺卫方:《许霆恶意取款获无期引争议》,天涯社区 “贺卫方专栏”,2007年12月26日。9、周皓:《许霆案今天重审 父亲称愿牺牲儿子改进法律》,《南方都市报》,2008年2月22日。10、何海宁:《许霆atm机案等待重审判决》,《南方周末》,200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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