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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鼎盛文豪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有限责任公司里如果董事会与股东有意见分歧那么该怎么办

1,在有限责任公司里如果董事会与股东有意见分歧那么该怎么办

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决议股东大会是一个上市公司的最高决策组织,股东大会上大小股东都可以投票决议,如果票数足够还可以解散董事会谁争取的票数多听谁的
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两中解决办法一是提交监事会,有监事会召开股东会研究决定,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二是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东提议可以召集股东会,通过股东会可以否决董事会的决定

在有限责任公司里如果董事会与股东有意见分歧那么该怎么办

2,蜀汉地理位置在那

蜀汉鼎盛时期占领益州、荆州等地,即今天湖南湖北、四川重庆、云南贵州、陕西一部。蜀汉后期占有益州。即今四川重庆及云南、贵州北部、陕西汉中一带
就是今天的四川、重庆地区
肯定在四川
好像在成都那面
………
通常常常。

蜀汉地理位置在那

3,青木川的内容简介

《青木川》讲述青木川镇隶属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它形成于明代,成型于清中后期,鼎盛于民国时期,是陕西省最西的一个乡镇。因为西连四川省青川县,北邻甘肃省武都县、康县,陕、甘、川三省在此交界,青木川被称为“一脚踏三省”“鸡鸣三省响”之地。《青木川》也和叶广苓在周至挂职有关系。她是为写《老县城》研究民国土匪历史时关注到魏辅唐的。她多次去青木川采访,资料扎实全面,不只是为小说积累素材,更是为当地做历史文化的整理保存。青木川的过去与现在,都在牵动她的心。她在省人代会上做了保护开发青木川的提议,这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作家关注的问题了。

青木川的内容简介

4,有限公司法人1个在公司减资前有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找人代办

1、虚假出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的;2、减资必须走减资的程序,如公告、变更工商登记等,如果外债较多的话,很难顺利减资;3、公司未与员工签订合同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如果员工提前劳动仲裁,公司将非常被动。从1000万减到10万,动静有些大,可能会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还是考虑清楚了再操作。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你好!应与承担相应责任,国家法律明确规定“虚报注册资本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虚报人员将承担一半责任。如有严重(导致公司倒闭)将承担更多。如有不懂,可请律师为您解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5,什么叫八大碗

清朝乾隆期间,正值鼎盛时期。乾隆时期政局稳,经济发展,饮食市场空前繁荣,其中以“满汉全席”称雄饮食业,满汉全席分为“上八珍”“中八珍”“下八珍”,满族八大碗为满汉全席之一下八珍,满族地方风味也应运而生,吉林境内专业性饮食店铺日益增多,呈现出以派繁荣景象。满族八大碗深受民间欢迎,《满族旗人祭礼考》记载:宴会则用五鼎、八盏,俗称八大碗,年、节、庆典、迎、送、嫁娶富家多以八大碗宴请,八大碗在当时集中了扒、焖、酱、烧、炖、炒、蒸、熘等所有的烹饪手法。
满族八大碗菜名:雪菜炒小豆腐、卤虾豆腐蛋、扒猪手、灼田鸡、小鸡珍蘑粉、年猪烩菜、御府椿鱼、阿玛尊肉.
呵呵呵 八大碗的作法有粗细之分,细八大碗指:熘鱼片、烩虾仁、全家福、桂花鱼骨、烩滑鱼、川肉丝、川大丸子、松肉等;粗八大碗有:炒青虾仁、烩鸡丝、全炖蛋羹蟹黄、海参丸子、元宝肉、清汤鸡、拆烩鸡、家常烧鲤鱼等。八大碗往往用于宴客之际,每桌八个人,桌上八道菜,上菜时都用清一色的大海碗,看起来爽快,吃起来过瘾,具有浓厚的乡土特色。 还有一种说法就是喝喜酒

6,公司法案例分析红光公司

1、红光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见公司法第26-29条。2、丁对公司补足差额,设立时的股东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见公司法第31条。3、能够。因为房屋产权没有转移到红光公司,则甲没有实际出资。4、不符合。见公司法第149条。(特有义务)5、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见公司法第150-153条。6、合同有效。见公司法第31条。7、红光公司先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其他股东责任承担见最高院94年批复,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20条。(附: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的其他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十五条第(七)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8、见公司法第72条
委托个当地律师帮您吧。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7,公司章程能否对监事转让股份予以限制

编缉同志: 我是一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最近,我们公司举行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新章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其在本公司的股份,只能向在本公司任职的股东进行转让。”我认为这一规定有违股份自由转让原则,不利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转让中的利益最大化,应当认定为无效。不知我的想法是否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刘静 刘静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公司股权或股份转让中的限制问题。股权或股份自由转让是一项法律原则,但为了公司运行的稳定性、避免损害小股东利益,各国公司法往往对股权或股份转让作出一定限制,或规定公司章程在一定范围内可限制股权或股份的转让。如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你作为监事应自觉遵守章程的规定,否则转让行为无效。即便你作出辞职决定,在你离职后半年内,也不得转让你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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