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喝酒都有什么规矩啊
中国人很注重劝酒和敬酒,和领导吃饭要依官位大小敬洒,或者从最尊者依次敬起!和长辈吃饭亦是此理!
1。别人给你倒酒的时候你要用手指尖轻轻扣桌子是表示感谢2。别人站起来给你敬酒你也要站起来3。要是跟别人干杯要一口喝完
各个地方应该不同吧,而且规矩都是有领导或者长辈或者客人的时候,兄弟朋友们喝酒规矩太多反而显得不亲近一般来说领导随意我喝完,千万别领导或长辈都干杯了你却象征性的泯一口敬酒先从最尊敬的客人开始然后顺时针或逆时针挨着来,千万别我看你顺眼先跟你喝,他我不熟最后来。。。而且无论敬酒还是应酒对领导或者长辈都应该双手捧杯以示尊敬碰杯表示干杯,就得一口闷(小酒杯)别人敬过酒,自己也得回敬我们泸州人喝酒还有一个规矩就是:屁股一抬,喝了重来,就是讲喝酒就得坐着喝,就算敬酒站着敬也得坐着喝,显得大家亲热。
2,喝酒有什么规矩
规则比较多,各地可能有差别。比较一致的大概有:
1 主动性。 下级、晚辈、男士等先敬上级,长辈,女士等。
2 一对一性。一般一个人一次敬一个人。恋人,夫妻等也可一起敬他人或 一次被敬。主人、领导,长辈等也可一次敬多人(如敬全体)。
3 除饮料、或淡酒(啤酒、米酒等),一般喝酒都是敬别人或被敬时喝,不独饮。
4 敬酒可以双方随意喝或干(喝完杯中酒),但一般宜对等量喝,或晚辈、下级、男士主动多喝。
5 喝酒的种类一般由主人征求客人意见,从烈性酒开始推荐(如:白酒,葡萄酒,啤酒,等顺序)。
6 开始第一杯和结束的最后一杯一般由主人提议开始或结束。
7 一次酒宴一般一个人宜向在座每人敬一次酒。
8 敬酒顺序以身边顺时针或逆时针方向为宜,既表示排名不分先后,又不容易记漏。也可最先向领导、长辈敬酒。
8 北方部分地方(如河南)有敬酒者自己不喝,只给被敬者倒酒,端酒杯的习俗,被敬着须喝完,(一般3杯),表示对被敬者的尊敬。
9 有时朋友之间会开玩笑闹酒,如提议某男某女(非夫妻、恋人)喝交杯酒,属于正常现象,只要大家气氛适宜,可以大方一点,切忌一味固执或发恼,扫兴。
10 酒席上的活有的纯属玩笑,有的是半认真,半玩笑的,注意判别,不一定都当真。
11 注意自己酒量留有余量(一般都认为你已自己留了余量),否则很可能喝醉。
12 给离自己座位较远的人(平辈、同事间)或长辈领导敬酒时,起身到其座位旁敬,更显尊敬。对晚辈、部下等则一般不必。
13 敬酒时站还是座看具体情形和当地习惯。但对方站,则也要站。
14 敬酒时应说点活(祝福,感谢等),很熟悉的朋友也可简单说“XX,我敬你,)。
15 所有的规则都应因地制宜,注意学习留心观察当地的习俗。
熟悉规则将使你在酒宴上轻松自如,举止得体。高兴而去,尽性而归。既丰富了业余生活,又结交了朋友。
3,喝酒有哪些规则
一开始随便喝喝,喝到后面你要是资格最低就得去敬最大的领导,一般领导都会挡酒的,你就说你随意,我干了。酒量好的可以走圈还有就是碰杯的时候你杯子口要比对方下一点,别人站起来喝你必须站起来,坐着∑你也就坐着喝。
共同饮酒者对所造成后果的责任划分 共同饮酒者如果没有因为饮酒造成诸如死亡或者身体受伤等后果的,自然也就无从谈起责任承担问题,但若造成了共饮者之一或一人以上的伤亡后果而引发纠纷的,就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于饮酒所造成后果的归责问题,经综合分析,有两个归责原则,一个是过错责任原则,另一个是公平责任原则,而划分这一归责原则的一般根据和标准,主要是看共饮者在饮酒过程中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若主观上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若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首先认定死者自己承担主要责任(70%责任)。理由是:死者是成年人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身体状况等应当是清楚的,对过度饮酒即酗酒所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或者危害应该是有清醒认识的,是明知的,但其未能控制住酒量,最终导致因饮酒过量经抢救无效死亡。让包括被告在内的其他饮酒者承担次要责任,理由是:在饮酒时未尽到相互保护安全的注意义务,对张永生死亡的后果主观上存在过失,应承担过失赔偿责任。在确定具体责任人的问题上,因原告不同意被告申请追加张永建、唐建生和饭店老板张其星为被告,那么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应承担次要责任的有三人,即韦建平、唐建生和张永建,让被告韦建平承担30%的责任的三分之一即10%的责任是比较公平合理的。对共同饮酒出现伤亡后果需要承担责任常见的情况,经归纳大致有以下四种: 1、故意灌酒、劝酒型。在我国不少地方的“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够朋友”的风俗,有的干脆“舍命陪君子”。劝酒、灌酒者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因身体疾病不能饮酒,或者刚刚痊愈不宜再饮酒,或者共饮人明确表示因酒量所限或者身体状况不适宜等原因不能继续饮者,或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某一共饮者不宜继续饮酒,仍违背其意愿,强劝、力劝其共饮等等,就具备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由于这一情形和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应认定为具有主观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灌酒、强行劝酒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本案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与一同饮酒者对死者有强行劝酒、灌酒的行为,所以不能认定是有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 2、放纵型饮酒。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应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如酒后驾驶)等,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于该“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任其发展因而导致该“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与受害人对饮的人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对饮者应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承担1/3以上赔偿的法律责任。 3、不予救助型。酒友之间因有“相约饮酒协议”的存在,双方不仅达成了共同饮酒的默契,而且由于共同饮酒过程中相互之间距离最近,相互之间还具有最容易获取和发现饮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应等信息的便利和特征,从控制论和信息传播原理的角度来看,同饮人之间对于发现有不良反应情况后,均具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同饮人违反了这些义务的一项或几项或所有事项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同饮者”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同饮者”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观点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属于这种情形,被告等三人发现张永生喝酒喝醉后,应当及时通知他的家人到场处理,或者拨打“120”进行医护救助等,但他们却仅将其扶到椅子上休息,然后继续饮酒,当发现张永生鼾声停止已无呼吸时,才打“120”急救,但为时已晚,虽经医疗救治,但未能救活,对张永生的死亡,他们三人均违反了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和照顾、帮助的义务,采取的是放任的态度,其行为虽然不是导致张永生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行为直接为损害后果的发生创造了条件,应承担与其过失行为相当的民事赔偿责任。 4、双方均无过错型。司法实践中还出现过这样一种情况:一位酒友只劝另一位酒友饮用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平责任,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其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综合来看,前三种类型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四种类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