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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食品标准与法规(欧盟食品卫生标准)

1. 德国食品标准与法规

1. 德国食品标准与法规

遵章守法,严格执行标准和法律规范,诚信生产经营食品。

2. 欧盟食品卫生标准

2. 欧盟食品卫生标准

食品卫生标准  食品卫生标准是规定食品卫生质量水平的规范性文件。

基本内容是对人各类食品或单项有害物质分别规定了各自的质量和容许量,称为食品卫生质量指标(indicator of food hygiene quality)。食品卫生质量指标主要包括:①感官指标,食用的色、香、型;②细菌及其他生物指标,有食品菌落总数、食品大肠菌群最近似数、各种致病菌;③毒理学指标,即各种化学污染物、食品添加剂、食品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食品中天然有毒成分、生物性毒素(如霉菌毒素、细菌毒素等)以及污染食品的放射性核素等在食品的容许量;④间接反映食品卫生质量可能发生变化的指标,如粮食、奶粉中的水分含量等;⑤商品规格质量指标。

3. 法国食品标准与法规

法规是由权力机构通过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我国的法律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组成。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或者由国务院审批。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施行。

法规与标准的主要区别在于:法规是由国家立法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标准是由公认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法规在其辖区内具有强制性,所涉及的人员有义务执行法规的要求;而标准的发布机构没有立法权,所以标准只能是自愿性的,供有关人员自愿采用。法规与标准又是有联系的。

标准涉及的是技术问题,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安全等目的,法规中也常常涉及技术问题,通常这类法规叫技术法规。技术法规常常引用标准。

4. 欧洲食品卫生标准

2020年6月15日起,我国首项关于“儿童零食”的团体标准《儿童零食通用要求》正式实施,这也是我国第一项专门关于“零食”的标准。

该标准由中国副食流通协会于5月17日发布,首次界定了儿童零食的概念,即适合3~12岁儿童食用的零食;明确了儿童零食生产原料要求、感官、营养成分、理化指标等,比如使用油脂不应含有反式脂肪酸、不能使用经辐照处理的原料、不允许使用防腐剂……

5. 德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操作安全包括: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6. 德国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类企业标准的固定官方格式就是Q/******000*S——2015,其中,Q代表企业的第一个字母,*****代表企业自定的大写字母,000*代表序列号,2015代表年代号。

食品类标准共分为四级,一级是国家标准,二级是行业标准,三级是地方标准,四级才是企业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因此,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7. 德国食品法律法规

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8. 欧盟的食品卫生规范有哪些规定

欧盟驾照法国,德国,葡萄芽,匈牙利等可以用

9. 德国食品标准与法规的区别

“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力各有不同,不可混淆。

“法律法规”,在我国,是专门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称,如《刑法》、《民法》、《婚姻法》、等。

“行政法规”是法律效力相对低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主要有如下三种形式,一是由国务院及其所属政府部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而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也称行政规章;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三是较大的市(省会、首府)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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