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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厂一般采购什么项目,安徽天下水坊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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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天下水坊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简介:安徽天下水坊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荣事达水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饮品部)位于合肥双凤开发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以健康饮品为主营业务。公司依托优秀的研发团队,取得多项知识产权、产品专利,已建成安徽合肥、临泉、怀远三大饮品生产基地,在国内健康饮品领域卓然鹤立。公司以“天下饮品 天下共享”为发展目标,成功研发苏打水、果味饮料、维生素饮料、石榴红酒、保健酒、预调酒等系列健康饮品,以“天下水坊”、“天下酒坊”等系列品牌推向市场,辐射全国。2015年更是与贵州茅台酒厂(集团)白金酒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进一步丰富了产品类型 ,开发了茅台白金宴酒系列产品,进一步丰富了产品类型。法定代表人:宗吉辉成立时间:2013-06-08注册资本:12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34010000079745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地址: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42号荣事达第六工业园
安徽天下水坊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是2013-06-08在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霞路42号荣事达第六工业园。安徽天下水坊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40121072376779R,企业法人宗吉辉,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安徽天下水坊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饮料生产、销售;饮水机、水处理设备及机器、品牌饮料机械及包装设备、家用水净化过滤、环保设备、家用电器、预包装食品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咱也搞这类的, 各种奶茶,冰淇淋,汉堡啊各种饮品 各种小吃 甜品 咖啡 披萨 简餐 鸡排 铁板鱿鱼 意大利面,炸鸡等都有的 上百多个种类啊 都可以交这些手艺的 包括设备和原料的采购方法与价格.品牌 对这方面都很成熟 31 38 75 793 是 咱 扣 扣

安徽天下水坊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2,开店以酒油为主取个什么名字好

“瓦缸煨汤”是流行于南方民间的一种风味菜肴。它采用一种制特的大瓦缸,其缸底可以烧火,缸内置有铁架,厨师将装有汤的小瓦罐一层层地码入缸内的铁架上,然后点燃木炭,借用木炭火产生的高温将瓦罐内的汤煨熟。演译成倍具民间传统特色又合乎现代人口味的美食。瓦罐之妙处在于土质陶器,秉阴阳之性含五行之功效,久煨之下原料鲜味及营养成分充分溶解于汤中,其味鲜香淳浓,食后令人久而难忘。瓦罐煨汤项目特点1.独特口味:通大厨改良后的瓦罐汤,是将食材加水定量,低温煨制,其间不再加水,不开盖,不加复杂的调料,确保原汁原味,将体积较大食材煨制成软烂的程序,通过多种食材的鲜味相互交融,将食物精华浓缩在汤汁里,成为一罐味道鲜美的好汤。2.营养价值:瓦罐汤已在民间广泛传播,同时因为其不伤食材营养结构,已是营养汤膳的最佳煨制方式,我公司依托中医名家,在汤中配以多种食材和名贵药材,真正做到了营养复合和膳食功效。是补充营养、强体补虚、益智提神、养生保健的最佳饮食选择。大厨培训优势1大厨餐饮培训中心的培训以一流的品质,低廉的培训价格,帮助学员成功创业。2 学习过程理论结合实践:大厨训中心的培训项目以实践为主,以学好为准。所学项目都要经过实际操作考核。3开店指导:学习完毕,免费指导设计菜单、店内装修和招牌设计。传授宣传和销售绝招,成本控制方法,财务管理技巧。4 大厨具有多年丰富的餐饮投资和专业管理经验,公司为每一位创业者提供技术培训,还提供店面的选择筹备、装修规划,营销方案,原料的采购渠道等服务。瓦罐系列培训项目 1.原料、配料的选取、初加工与保存。 2.各种香料的作用及分类,配方、配比及煨制。 3.根据学员地域不同,调制出适合当地味型的瓦罐汤; 4. 高汤、红油、麻油、卤水的制作; 5.各种调料的认识及采购信息; 6.店面选址及经营管理技巧。 广州大厨一对一学习模式,亲手操作,包学包会。技术理论技术实操市场分析成本分析投资收益分析开店选址方案店面包装方案系列创业指导服务,以确保你的成功创业。(瓦罐煨汤,瓦罐煨汤培训,瓦罐煨汤技术)
好酒好油
开店以酒和油为主。油满世界酒香万家。就是名字有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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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纪元1701 能买船吗

能买,得先建造船坞,造船坞需要第一级兵营。兵营和船坞在居民进入到 市民 级别是才有。一级船坞只能造小商船,探险船和小型战舰。造船需要木材和布料,小商船不需要大炮,其他两种需要8和12单位的大炮。大炮可以自己造有些地图也能从其他单位交易到,大炮要先在学校里研究。建议先造小商船,建立固定的贸易航线,等发展起来了再换大船。等到了贵族阶段就会有第二级船坞了,这时就可以造大商船大的战舰了。 其实,这个游戏当你选择一个灰色的项目时,会显示造这样东西都需要什么为前提,很清楚的。 这个游戏很耐玩,画面很美游戏性很高,并且是很锻炼玩家的运作能力和决策力的。个人认为是一个超越了即时策略类和模拟经营类游戏的一个游戏。游戏今年又出了新版本《纪元1404》画面又升了一个台阶,游戏方面肯定又是推出了很多新的东西,我的机器是无福消受啊,那叫一个馋啊!!
抱歉楼主,实在不知道确定人数,但是根据多年玩这个游戏的经验可以给你一个工厂的大概数目,参考而已。1级居民(升级2之前的人数) 1个布厂足以2级居民(升级3级之前的人数) 2个布厂 2个酒厂 1个烟厂 这种情况下,消费品有剩余3级居民(升级4级之前的人数) 4个布厂 4—5个酒厂 2-3烟厂 这种情况下,布能平衡,鉴于要军事扩张,所以建议布厂适当多建,但是要根据个人情况4级居民(升级5级之前,这是个庞大的数目) 6个布厂 6-7个酒厂 6个烟厂 这种情况下,酒的数量也许不够,所以根据情况从自由商人那购买,但不建议再扩厂,有的时候消费品剩余挤压仓库也不是好事,尽量平衡最好5级贵族,这是个很挑剔的阶段,酒厂烟厂适当扩建,一般情况下这个时候,酒烟厂都是8个,酒如果不够就建10个厂子,那样绝对没问题。布厂是要根据军事情况定。总结:1)我给的数字都是消费品富裕且有剩余, 2)到后期会有一个科技叫“快速帆船”,是从码头开出一只商船去自由商人那购买指定产品,是发现某种必需品过少而进行补充的救急措施,要善加利用。 3)工厂和原材料地是1:2的比例,楼主应该知道吧?比如布厂,建一个布厂,旁边放2个羊毛厂。小提示,原料厂比加工厂稍微早1分钟建,这样使得原料提前生产出来,此时建成加工厂,可使得原料直接进入生产线,提高了消费品生产效率。 4)食物的生产线非常关键,到后期会紧缺几种消费品,一般就是食物和酒,而巧克力因为原材料永远不可能在一个岛屿,做起来麻烦造成比较稀缺。提供几条方案,因为大部分岛屿都能种稻谷,食物要尽快进入第三级市镇居民,建立 稻谷——磨坊——面包 生产线,这是生产食物非常效率的生产线,基本4-5条生产线就可以解决4级居民的消费。酒没的说,不行就扩建。巧克力,建议将巧克力厂子建在有其中之一的原料地上,然后进口另外一种原料生产,这样效率最高。 5)消费品囤积不是好事情,一定要从实际出发,自己摸索习惯的游戏方式。如果还有别的问题,随意可以给我发消息,只要关于游戏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我可以帮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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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资产会计入账价值问题

你理解上有问题,非货币性交换的资产入账价值和计税价值是两个不同的核算。 非货币性交换中包含两种模式,一种是具有商业性质的;一种是不具有商业性质的。至于这两种的区分其实很简单,通俗上讲1、具不具备交换的实际意义;2、是不是同一控制企业下的。其实实务中往往以第二条作为主要判定标准。 具有商业性质的交换,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的公允价值+税费+支付的补价-收到的补价-换入资产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 不具有商业性质的交换,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税费+支付的补价-收到的补价-换入资产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金。 上面说了,入账价值计算的标准。可以看出不同的地方就是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不同而已。下面我们讲税金问题。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在会计核算中,就是视同销售行为。那么就很简单的理解,无论你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属于“具有商业性质”,也不论你入账是不是采用公允价值,计算税金都必须按照公允价值来计算税金。 比方说,同一控制下的A/B两个企业发生交换行为,A企业从集团公司整体利益角度出发,将本企业中成本100万,公允价值200万的一批商品与B企业的一项账面价值100万,公允价值150万的无形资产进行交换。那么A企业的无形资产入账价值=100+200*17%=134万元;B企业的库存商品入账价值=100+150*5%(这个价格为含税价格,如果税务认可,则可开票抵扣进项税金)。 上面这个例子就是典型的非商业性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希望你能理解。=================补充用于职工福利的产品、存货,都是视同销售行为,其公允价值计入营业收入,其成本转入相关的科目,如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捐赠也是同样,按公允价值计入营业外支出。呵呵,视同销售简单上理解,就是当成正常销售来处理。比如甲企业以自有的100件产品A用于生产车间职工福利,100件B产品用于机关管理部门职工福利。A、B产品市场价格均为100元,A、B产品库存账面价格80元/件,增值税率17%.假设市场价格=计税价格=公允价格。分配应付职工薪酬借 管理费用 11700借 生产成本 11700贷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3400发放时候借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3400贷 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金 3400贷 营业收入 23400结转成本借 营业成本 200*80=16000贷 库存商品--A 8000贷 库存商品--B 8000捐赠也是类似的,比如甲企业将上例中A/B两种产品都捐赠了某福利院借 营业外支出 23400贷 应缴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金 3400贷 营业收入 20000结转成本借 营业成本 16000贷 库存商品-a 8000贷 库存商品-b 8000这里需要注意一下,捐赠给国家正式设立的福利机构,或者通过县一级政府捐赠的可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最高不超过12%。另外上面开始解释的“B企业的库存商品入账价值”确实错了,应该=100+150*5%。但不考虑200*0.17的进项税金问题,则由于税务计税价格的问题,不会允许你超额抵扣的。所以我没有写出来。
第一问这样,在非货币性交换中,具有商业实质是公允价,没有商业实质就是账面价值,这是入账价值的确定。然后是帐务处理,原则是商品是否离开企业,如果离开就是主营业务收入+税金的处理,不然就是库存商品+税金的处理。第二问,缴纳的增值税就是换出对价商品应缴的增值税
一、会计不视同销售而税法上视同销售的业务有如下四种: (1)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因为,企业发生以上四种应税销售行为时,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发生上述行为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但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并交纳各种税费。 二、税法上视同销售的业务而会计上同样视同销售的有: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 老朋友,以上总结不一定全面,请见谅!

5,关于外购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问题

一.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二、在零售环节纳税的金银玉石首饰不得抵扣外购和委托加工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这句话是说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缴纳 1.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除此之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此时,受托方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和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十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玉米40吨,每吨收购价3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120000元。企业将收购的玉米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某酒厂生产加工药酒,酒厂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000元。药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药酒时取得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加工的药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答疑编号841030202】 【解析】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受托方未代收代缴税款的,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受托方按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应处以未扣缴税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委托方收回未代收消费税的委托消费品直接出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十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5.生产领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具体范围与外购扣除的一致)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计算应纳消费税时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特殊项目: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收率 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100% (相当于准确计算实际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耗用部分税额) 6.其他税种问题。在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按照要求,还应该一并代收代缴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但应该注意的是,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是按照受托方所在地税率计算的。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将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消费税税款金额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委托方应将被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委托加工物资”、“生产成本”等科目,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收代交的消费税款,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产品,如果改变用途,应将改变用途部分所应负担的消费税从“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转出。2.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按所含税额,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用于其他方面或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得抵扣,其消费税计入成本。外购应税消费品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过程中,如改变用途,应将改变用途的部分所负担的消费税从“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转出。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其交纳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将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消费税税款金额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或用于其他方面的,委托方应将被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委托加工物资”、“生产成本”等科目,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收代交的消费税款,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委托加工收回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产品,如果改变用途,应将改变用途部分所应负担的消费税从“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转出。 2.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 按所含税额,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用于其他方面或直接对外销售的,不得抵扣,其消费税计入成本。 外购应税消费品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过程中,如改变用途,应将改变用途的部分所负担的消费税从“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转出。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的,其交纳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物资的成本。
1、不能扣除。只有指定税目外购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指定税目应税消费品,才能扣除已纳消费税。2、就是说,正常情况下,消费税在生产环节销售时缴纳。故生产企业在购买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指定税目的消费税是可以扣除的。而金银钻石首饰在零售环节交消费税,那么,它镶嵌的珠宝玉石等前面环节已交消费税,能否比照生产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抵扣前面已交消费税呢?税法特别做出了规定:不可以!如钻石项链的挂坠,前面买来时已交了消费税,现在卖钻石项链时,在零售环节又要交消费税,前面的消费税不能抵扣。

6,想做葡萄酒生意请问前景如何

一、品牌格局 中国的葡萄种植面积世界第一,酿酒葡萄面积也居前列。2005年,酿酒葡萄栽培总面积约46.6千公顷,结果园面积约34.3千公顷,总产量约48万吨左右。根据国家葡萄、葡萄酒发展规划,到2010年全国酿酒葡萄种植面积将达66.67千公顷,2015年将达100千公顷。 2005年我国葡萄酒产量43.4万千升,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大关,达到102.3亿元;2006年葡萄酒总产量达49.51万千升,销售收入129.5亿;2007年产量为66.51万千升,销售收入达到146.8亿元。年增长率均处于世界最高水平。 2007年,在世界葡萄酒行业1000亿美元的销售总额中,中国的消费总量首次占到了较大比重,目前,法国和意大利是世界上最大的葡萄酒消费国,分别占有世界葡萄酒市场12.7% 和12.6%的份额。其后是美国(11.1%)、德国(10.3%)、英国 (5.4%)、阿根廷、西班牙、俄罗斯、罗马尼亚和中国(2.2%)。 此外,企业规模和数量不断扩大,品牌数量逐年增加。 中国葡萄酒从第一个工业化酒厂开始到现在已有100多年历史,近20年发展最为迅猛。据统计,我国现已有葡萄酒生产企业500多家,形成了以张裕长城王朝威龙为龙头的一线品牌企业;以云南红、华东、龙徽、北京丰收、甘肃莫高、宁夏贺兰山、东北通化股份、长白山、新疆新天等为主的二线品牌企业,他们在产能、技术、设备等方面都已趋于成熟;另有众多的葡萄酒企业也基本上具备了国际质量标准,并通过了认证,构成了山东的烟台、蓬莱、河北的昌黎、怀来、东北的通化、西北的甘肃、宁夏、新疆、黄河古道地区以及西南地区的品牌集群。而从事葡萄酒销售的企业更多,其中包括进口葡萄酒代理经销企业,产销双方共同培育市场。从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型企业到小规模精细化生产企业,从全国代理到区域经销到终端销售,已形成了完整而庞大的产业体系。 二、品牌发展战略 1、概念营销的理性回归 纵观中国葡萄酒行业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营销诉求历程,概念营销可以说是贯穿其中的主线之一,如果按照时间顺序来划分,我们大体可以将葡萄酒的营销概念诉求分为10个大类,它们分别是健康时尚概念、年份概念、品种概念、产区概念、陈酿概念、酒庄概念、树龄概念、分级概念、冰酒概念和期酒概念等。伴随着一轮又一轮的概念营销,带来了两方面的结果,第一,消费市场在葡萄酒各种概念的宣讲过程中也逐渐对于葡萄酒消费文化有了一个比较完整的知识框架;第二,不规范的生产工艺和营销操作手法,也带来了媒体对于真假概念的轰炸和消费市场对于一些葡萄酒品牌的质疑。 2008年度,对于整个葡萄酒行业健康发展来说的一个利好消息就是葡萄酒新国标(GB15037-2006)(2006年12月11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发布)已经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原先的标准(GB/T15037-1994)相比,新国标最大的不同就是由推荐性标准改为强制性标准,并且还给先前市场上出现的种种经过概念营销葡萄酒做出了一次更为清晰和严格的界定和规范。 如果说从目前的技术手段还难以使市场上的葡萄酒“假”概念产品在短时间之内彻底消失,那么新国标对于各种葡萄酒概念产品在质量方面的限制和界定至少可以被看作是国家主管部门对于中国葡萄酒行业的一次善意引导,并且我们相信这也必然带来人们从技术层面对于概念产品进行“打假”做出更深层次的探索和尝试。因此,概念营销作为一种有效的营销手段,并不会在葡萄酒领域消失,只是会敦促葡萄酒企业在进行概念营销的过程中,遵循更为规范的操作策略,而最终将促使中国葡萄酒行业此起彼伏的概念营销回到它的原点,实现理性回归。 2、“单品牌+多产区”新模式 在中国10大酿酒葡萄产区中,究竟谁优谁劣的争论虽然在前期也出现过,但是随着东部的葡萄酒大品牌张裕、长城和王朝等近年来在西部产区的“跑马圈地”,说明一方面葡萄酒企业在追求更好质量的酿酒葡萄,另一方面,也在寻求自身产品结构的多样化。另外,中国市场从国外进口葡萄散酒,然后以国内自有品牌进行灌装再推介入市的事实也由来已久,不过在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新的模式,那就是虽然还是以国内自有品牌的产品形式出现在市场上,但是有的品牌开始标注为国外产区酒,例如张裕牌的澳大利亚希拉干红,长城牌的澳大利亚低醇干红和五粮液旗下来自世界各地产区的“国邑”品牌葡萄酒等等。 从中国葡萄酒市场的行业规模和竞争层次来看,像啤酒行业那样,出现一个集团品牌在全国范围之内并购地方性啤酒品牌或者一些规模较大二线品牌的现象在短时间之内并不会出现。但是,就单一葡萄酒品牌来讲,在各个酿酒葡萄产区,进行原料收购并就地加工为成品酒灌装出厂的事例应该会越来越多。张裕的“4 1”战略架构就是其中比较明确的证明,我们在此所讨论的“单品牌 多产区”还要远远超出这个范畴,那就是要求国内葡萄酒在收购国外原酒或者在国内进行跨区域原酒采购的过程中,要突出原酒的原产地域,然后以多样化的产品形式出现在市场上来。例如在葡萄酒新国标(GB15037-2006)中,对于产地酒就有如下的规定:产地葡萄酒是指用所标注的产地葡萄酿制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0%(体积分数)。另外,消费市场的成熟将会是促使葡萄酒品牌正确对待国外或者国内酿酒葡萄原料产区的最直接动力。因此,“单品牌 多产区”的品牌营销新模式会顺理成章出现在市场上。 3、葡酒体验营销的兴起 在面对市场上的消费者时,采取从上而下的“强势”营销沟通手法一直是中国国内葡萄酒品牌的惯用策略。如果说在一个不成熟的市场上这类营销策略能够立竿见影的话,那么在一个成长中逐渐成熟的消费环境里它可能会大打折扣。幸好,市场的进化迫使国内葡萄酒企业在对待消费者方面,营销态度逐渐由“冷眼看待”转变为“悉心呵护”。当然,这些营销活动也是率先由诸如张裕和长城等大品牌发起。近年来,葡萄酒采用小众营销策略对于重度消费群体的特别关注,葡萄酒工业旅游在各个产区获得主管部门的重视和该产区内大型葡萄酒企业的大力度投入,产区行业主管机构对于葡萄酒旅游带的切入和规划等等现象表明,行业和企业都更加关注消费者对于葡萄酒品牌文化和葡萄酒消费文化的体验。 被誉为市场营销之父的菲利普?科特勒认为:“体验营销正是通过让顾客体验产品、确认价值、促成信赖后自动贴近该产品,成为忠诚的客户”。先前主要由国外葡萄酒行业机构或者单个品牌企业在中国市场开展的类似于“品酒推介会”等之类的体验消费活动也逐渐被国内品牌所采用,但是从目前来看,深度和广度还是不能够达到在更为广泛的范围之内去培养品牌意见领袖和扩大葡萄酒消费文化传播的营销目标,我们只能够交给市场竞争本身来完成这一任务,但相信消费者不会等得太久。除此之外,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近几年来,以多品牌模式运营的国外葡萄酒专卖店和以单品牌模式运营的国内葡萄酒专卖店在市场上纷纷涌现,并且从投资者身份和市场布局两方面来看,已经形成了较大的规模,并且在未来的几年之内将会有更大规模的增长。葡萄酒体验营销的目的在于加强葡萄酒企业的品牌识别和引导和扩大消费者对于葡萄酒文化的理解和鉴赏。在国外葡萄酒企业的竞争压力之下,相信会有更多的国内葡萄酒品牌进入到体验营销的行列。 葡萄酒企业无论采用什么样的营销策略,其实其本质都是相同的,那就是用最小的成本去俘获更多的销售收入和商业利润,只不过在营销策略的操作过程中,究竟与消费者进行怎样的营销信息沟通,往往取决于市场的竞争程度和消费者的成熟程度。 三、品牌发展趋势 趋势一:中国葡萄酒产业的国际化视角更加明显。 中国的葡萄酒骨干企业在本土征战的同时,已经展开了伸向国际的触角。通过与外资联合或并购等方式,在拓展国内市场的同时为进军国际市场埋下伏笔。而面向世界的不仅是中国的葡萄酒,还有设备、包装等配套行业也已经成长起来,并开始向世界输出产品与技术。中国的葡萄酒产业必将在国际化的路上走得更远。 趋势二:中国葡萄酒文化推广进入快车道。 葡萄酒文化推广活动必将更加如火如荼,各类葡萄酒品鉴会、葡萄酒品评培训、葡萄酒主题旅游等,让中国消费者更多地认识、了解、热爱葡萄酒。更多的国外葡萄酒进入中国市场,必将给市场注入更多新的元素。而将纷繁复杂的中国菜式与品类繁多的葡萄酒做出完美的搭配,使美酒与美食相得益彰,将会是中国葡萄酒文化推广的重要任务。 趋势三:葡萄酒品种差异化发展更加明显。 随着消费者对葡萄酒认识的加深,企业对于发展的不断思考与实践,“差异化”主题的不断强化,日趋成熟的中国葡萄酒行业在葡萄品种栽培与葡萄酒酒种类的差异化发展上步伐加快,骨干企业的特色品种不断呈现。 趋势四:葡萄酒产区产业集群发展初具规模。 通过政府机构和民间联合组织,组织产区内的葡萄酒企业互通有无、协助工作、组团宣传的集群发展模式,多个产区已经初具规模,形成产区优势,而这一发展模式今后还将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更深入的发展。 趋势五:高档葡萄酒由高价回归高端。 高端市场已经成为本土葡萄酒品牌的必争之地。而随着经营与消费的理性,众多的中国葡萄酒企业在做实质量基础上,对其产品进行更深层价值的挖掘,从精神层面打动消费者,让高档酒成为名副其实的高端。而只停留在概念阶段的产品,注定是要被市场淘汰。 趋势六:东部经营优势与西部原料优势不断融合。 西部地区高品质的葡萄原料得到重视,但是多数葡萄酒骨干企业集中在东部地区,葡萄酒消费也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和一线城市。随着中国葡萄酒市场的成熟,这种优势的融合成为必然。 趋势七:葡萄酒运营商更加专业化。 随着中国葡萄酒市场的发展,对葡萄酒经销商的需求量增大,准入门槛也会提高。我们将会看到专业化的葡萄酒运营商会越来越多,葡萄酒品牌店、形象店由东南向西部逐渐铺展。 趋势八:中国葡萄酒品牌依旧是中国市场的主流品牌。 国产葡萄酒与进口葡萄酒的竞争将更加激烈,进口葡萄酒的增长促进了中国葡萄酒业的发展,但中国葡萄酒企业的不断成熟与发展,以及对地域文化的熟悉与影响,始终是国内葡萄酒市场的主流品牌。
赶酒会招商网给您简单总结一下关于红酒创业开店的十大步骤: 1、创业兴趣是关键。当我们希望创业开店时,一定要拥有创业兴趣和激情,这样必然可以为我们的事业带来事半功倍的作用! 2、不断学习是重点。对红酒行业的不断学习是创业开店的一个重点。当红酒代理加盟商选择了红酒项目作为自己事业的基础时,请记住面对浩瀚的红酒市场,我们需要不断地学习,不断地了解市场的各种困难和变化。 3、时时刻刻吸收资讯。作为一个创业者,当选择了进口红酒项目作为自己发展的事业后,就应该随时掌握相关市场信息,了解项目的市场发展前景,还有自己运营时的各种相关资讯=。 4、货比三家不能少。当确定进口红酒项目成为自己的事业后,创业者应该多方面了解相关的连锁加盟项目,和更多的品牌运营商洽谈,了解总部的综合运营实力以及他们的发展理念。 5、上门了解时必须的。对于选择加盟总部时,一定要眼见为实,耳听为虚。当创业者开始与加盟商洽谈时,一定要挑选其中靠谱的进行洽谈和上门了解。通过实地的调查,才能知道自己未来的合作伙伴情况如何。 6、对比各种不同。当创业加盟者亲身去了解加盟总部后,切忌一定要冷静地分析对比它们彼此间的差异,不同的加盟商加盟形式和条件自然是各有不同,创业者一定要区别这些异同之处,然后选择最合适自己的一种模式。 7、培训课程要注重。加盟总部会为创业者提供行业相关知识和资讯,让创业者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迅速成为一名市场专家以及行业专家,因此培训课程是需要注重,这样才能让创业者可以在加盟后能站稳市场,继而能不断发展。 8、店面选择多去跑。确定进口红酒项目为自己的事业后,那么就需要确定店铺事宜了,此时此刻对于店面选址应该多跑市场,因为找对一个好的营业环境,就相当于成功了一半。 9、开店前做好准备。当准备开业前,一定要招募足够的人员,而且做好各种训练工作,这样才能正确地应该各种意外情况的发生。 10、宣传工作要做足。开店前的宣传工作要做足,这样才能达到想要达成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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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酒厂消费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酒厂是指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酒类生产业户。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酒厂应当及时纳入税收管理,建立税源征管台帐,做好手续传递,输入税收征管系统,纳入户籍管理,并建立税源户籍档案,分户设立 “小酒厂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登记企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国税机关登记小酒厂基本情况,主要指标包括:反映企业生产规模的指标,如职工人数、注册资金、酵池数量、上年生产量、本年计划产量等;反映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的指标,如单池耗料数量、各季节投入产出比率、产品品种、酒精含量、酒精成分、包装规格、平均出厂价格、主要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小酒厂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其中单池耗料数量、投料间隔时间、生产周期和各季节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性指标。因季节和生产工艺变化,上述指标增减变化时,应及时登记。   第五条 对小酒厂基本情况的登记主要采取小酒厂申报,国税机关核实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对不同指标的核实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   对产品品种、包装规格、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情况主要采取到生产车间、成品酒和包装物库房现场查验方法。   对酵池单池耗料数量按实际过磅数量核实。要求企业在酵池下料前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根据企业出库过磅数量计算出单池耗料数量。   对酵池发酵周期及出酒率采取询问、现场查验和计量的方式进行采集。要求企业在酵池出池蒸酒时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监控人员对酵池进行编号,将各酵池下料时间、数量、出池蒸酒时间、各池出酒数量(现场过磅按斤/桶等计量方式)等逐一记录,结合询问情况从而核实酵池生产周期和出酒率。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经常深入小酒厂,及时了解小酒厂的税源变化情况,掌握其生产计划、生产方式、酵池分布、工艺流程、生产周期、产品品种、出厂单价等生产经营主要指标及变化情况。   第八条 税务登记内容及基本信息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小酒厂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对小酒厂开业、停(歇)业实行报告备案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跟踪管理、巡回检查。      第三章 监控指标及测算   第十条 小酒厂监控指标确定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   静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在一定时间内相对不变或变化不大的信息,如酵池数量、单池耗料数量、发酵周期、生产周期、出原酒比率、单池出酒量、原料、成品酒种类、酒精成分、包装规格等。   动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每月都有变化的信息,如当期产量、销售数量、库存数量、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国税机关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月单池出酒数量=本月出酒单池投料数量*平均出酒率。   (二)本月原酒产出数量=Σ本月单池出酒量。   (三)本月生产产成品耗用原酒数量=期初库存原酒数量+本月原酒产出数量-期末库存原酒数量。   (四)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本月生产该产成品投入原酒数量*原酒平均酒精含量)/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65度原酒含量表示为65%。一般情况下原酒均折合成65度的标准白酒。   (五)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期初库存产成品数量+本月生产产成品数量-期末库存产成品数量。   (六)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二条 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期耗用外购酒及酒精数量=期初库存+本月购进-期末库存。   (二)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白酒数量*外购白酒酒精含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酒精数量*外购酒精度)/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38度白酒含量表示为38%。   (三)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期初库存+本月生产-期末库存。   (四)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三条 用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同时自己也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结合上述第十、十一条中的测算方法综合进行。   第十四条 采用其他生产方式生产白酒及酒精的小酒厂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其实际生产工艺,参照上述方法进行。 第四章 日常监控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小酒厂建立“四个台帐”并据实填报。   “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见附件2):按购入材料种类分户设置,详细登记酒精、原酒、包装物等多种主要材料购进入库数量及时间,生产领用数量及时间,期末库存余额等动态信息指标;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3):按各酵池分户登记投料时间、投料数量、蒸酒时间、出原酒比率,出酒入库数量等;   “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4):将原酒入库时间及数量、生产领用时间及数量,原酒库存数量按次详细登记。原酒入库数量根据所有“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入库数量”合计数登记,帐面反映的库存数量要与实际盘库数量相核对;   “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见附件5):根据产品名称分户登记生产入库数量、销售数量、平均单价、销售金额,库存数量等指标。   第十六条 对“台帐”的核实主要是通过对原材料、原酒,产成品库存数量进行实地查验,结合生产(购进)数量,测算出库数量。查验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一)“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一是通过实地查验库存数量,核实期末库存余额的真实性,二是通过核对进货发票、入库单、购销合同等核实购入数量,结合上次核实库存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二)“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核实的重点是原酒产量,利用掌握的单池耗量数量、发酵周期,出酒率等指标,根据投料时间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每个酵池原酒产出量。    (三)“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一是根据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 所有酵池的“入库数量”合计出原酒入库数量,核实“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入库数量”真实性,二是通过测量存放原酒容器内原酒液面高度,结合容器总容积,查验原酒库存数量,两者相结合,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四)“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对“台帐”核实的关键是生产入库数量。根据“小酒厂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生产领用数量和“小酒厂外购主要原材料登记台帐”外购酒、酒精,原酒生产领用数量,结合自产原酒,外购酒精,原酒及产成品的酒精含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公式推算成品酒生产数量,再结合实地查验核实的的库存数量,按照第十一条第(五)款公式推算销售数量。对不同产品品种,主要依据相应包装物耗用情况进行区分。   第十七条 税务监控人员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及时了解小酒厂的开停业情况和产品生产情况。同时要针对企业生产特点及淡、旺季经营规模较悬殊的状况,实施不同的监控方式、明确不同的监控重点。    (一)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的业户,生产周期短、隐蔽性强,管理难度较大。应把了解其进货渠道、核实进货数量作为管理的切入点。    (二)购进原粮酿造白酒的业户,生产周期长(发酵期一般30-45天左右)、出酒率根据发酵期有一定幅度变化。掌握其酵池数量、规模、投料时间、生产周期和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    (三)小酒厂旺季一般为中秋节前一个月,春节前两个月,此时应每周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一次,淡季也应不定期地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但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系,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小酒厂的情况。特别是定期与技术监督部门核对,通过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来掌握白酒生产企业的增、减等变化情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酒厂消费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酒厂是指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酒类生产业户。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酒厂应当及时纳入税收管理,建立税源征管台帐,做好手续传递,输入税收征管系统,纳入户籍管理,并建立税源户籍档案,分户设立 “小酒厂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登记企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国税机关登记小酒厂基本情况,主要指标包括:反映企业生产规模的指标,如职工人数、注册资金、酵池数量、上年生产量、本年计划产量等;反映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的指标,如单池耗料数量、各季节投入产出比率、产品品种、酒精含量、酒精成分、包装规格、平均出厂价格、主要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小酒厂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其中单池耗料数量、投料间隔时间、生产周期和各季节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性指标。因季节和生产工艺变化,上述指标增减变化时,应及时登记。   第五条 对小酒厂基本情况的登记主要采取小酒厂申报,国税机关核实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对不同指标的核实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   对产品品种、包装规格、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情况主要采取到生产车间、成品酒和包装物库房现场查验方法。   对酵池单池耗料数量按实际过磅数量核实。要求企业在酵池下料前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根据企业出库过磅数量计算出单池耗料数量。   对酵池发酵周期及出酒率采取询问、现场查验和计量的方式进行采集。要求企业在酵池出池蒸酒时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监控人员对酵池进行编号,将各酵池下料时间、数量、出池蒸酒时间、各池出酒数量(现场过磅按斤/桶等计量方式)等逐一记录,结合询问情况从而核实酵池生产周期和出酒率。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经常深入小酒厂,及时了解小酒厂的税源变化情况,掌握其生产计划、生产方式、酵池分布、工艺流程、生产周期、产品品种、出厂单价等生产经营主要指标及变化情况。   第八条 税务登记内容及基本信息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小酒厂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对小酒厂开业、停(歇)业实行报告备案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跟踪管理、巡回检查。      第三章 监控指标及测算   第十条 小酒厂监控指标确定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   静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在一定时间内相对不变或变化不大的信息,如酵池数量、单池耗料数量、发酵周期、生产周期、出原酒比率、单池出酒量、原料、成品酒种类、酒精成分、包装规格等。   动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每月都有变化的信息,如当期产量、销售数量、库存数量、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国税机关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月单池出酒数量=本月出酒单池投料数量*平均出酒率。   (二)本月原酒产出数量=Σ本月单池出酒量。   (三)本月生产产成品耗用原酒数量=期初库存原酒数量+本月原酒产出数量-期末库存原酒数量。   (四)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本月生产该产成品投入原酒数量*原酒平均酒精含量)/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65度原酒含量表示为65%。一般情况下原酒均折合成65度的标准白酒。   (五)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期初库存产成品数量+本月生产产成品数量-期末库存产成品数量。   (六)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二条 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期耗用外购酒及酒精数量=期初库存+本月购进-期末库存。   (二)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白酒数量*外购白酒酒精含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酒精数量*外购酒精度)/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38度白酒含量表示为38%。   (三)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期初库存+本月生产-期末库存。   (四)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三条 用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同时自己也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结合上述第十、十一条中的测算方法综合进行。   第十四条 采用其他生产方式生产白酒及酒精的小酒厂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其实际生产工艺,参照上述方法进行。 第四章 日常监控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小酒厂建立“四个台帐”并据实填报。   “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见附件2):按购入材料种类分户设置,详细登记酒精、原酒、包装物等多种主要材料购进入库数量及时间,生产领用数量及时间,期末库存余额等动态信息指标;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3):按各酵池分户登记投料时间、投料数量、蒸酒时间、出原酒比率,出酒入库数量等;   “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4):将原酒入库时间及数量、生产领用时间及数量,原酒库存数量按次详细登记。原酒入库数量根据所有“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入库数量”合计数登记,帐面反映的库存数量要与实际盘库数量相核对;   “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见附件5):根据产品名称分户登记生产入库数量、销售数量、平均单价、销售金额,库存数量等指标。   第十六条 对“台帐”的核实主要是通过对原材料、原酒,产成品库存数量进行实地查验,结合生产(购进)数量,测算出库数量。查验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一)“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一是通过实地查验库存数量,核实期末库存余额的真实性,二是通过核对进货发票、入库单、购销合同等核实购入数量,结合上次核实库存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二)“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核实的重点是原酒产量,利用掌握的单池耗量数量、发酵周期,出酒率等指标,根据投料时间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每个酵池原酒产出量。    (三)“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一是根据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 所有酵池的“入库数量”合计出原酒入库数量,核实“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入库数量”真实性,二是通过测量存放原酒容器内原酒液面高度,结合容器总容积,查验原酒库存数量,两者相结合,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四)“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对“台帐”核实的关键是生产入库数量。根据“小酒厂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生产领用数量和“小酒厂外购主要原材料登记台帐”外购酒、酒精,原酒生产领用数量,结合自产原酒,外购酒精,原酒及产成品的酒精含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公式推算成品酒生产数量,再结合实地查验核实的的库存数量,按照第十一条第(五)款公式推算销售数量。对不同产品品种,主要依据相应包装物耗用情况进行区分。   第十七条 税务监控人员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及时了解小酒厂的开停业情况和产品生产情况。同时要针对企业生产特点及淡、旺季经营规模较悬殊的状况,实施不同的监控方式、明确不同的监控重点。    (一)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的业户,生产周期短、隐蔽性强,管理难度较大。应把了解其进货渠道、核实进货数量作为管理的切入点。    (二)购进原粮酿造白酒的业户,生产周期长(发酵期一般30-45天左右)、出酒率根据发酵期有一定幅度变化。掌握其酵池数量、规模、投料时间、生产周期和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    (三)小酒厂旺季一般为中秋节前一个月,春节前两个月,此时应每周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一次,淡季也应不定期地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但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系,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小酒厂的情况。特别是定期与技术监督部门核对,通过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来掌握白酒生产企业的增、减等变化情况。 草青青A 2009-11-12 09:57:04 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计税方法。 (一)以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采用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当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已定时,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关键取决于销售额的确认。而销售额的确认又因销售额形成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现分述如下: 1.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税销售额的确认。纳税人对外销售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其销售额为依据计算纳税。这里的销售额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采取价税合并形式收取货款的,在计算消费税额时,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额之后再行计算,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这里所说的价外费用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相同。 对于应税销售额的确认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合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现金,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纳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口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②有些应税消费品可以按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所谓“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例如,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烟;外购已税白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外购已税护肤扩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等。这项规定,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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