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由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货物,存货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是由保管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由以上含义可知,两类合同都提供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范围较仓储合同更广,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由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因此,两者有时较难区分,需要进行辨析。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保管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营业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该类业务的人。
4、过错责任不同,保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为过错责任;无偿保管人仅对其故意及重大过失负责。
2. 仓储物的任何耗损和短少保管人都应该予以赔偿
损耗太多,要看看造成损耗的原因啊!不管时间积压有多久!可以通过降价处理进行减少消耗品的堆积.在一个大的城市,每个月仓库的使用费用开销很大,只有根据仓库的实际面积来控制消耗品的堆积.根据仓库面积与产品体积与数量来制定比率
3.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权利有:
1、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2、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
3、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4、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5、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6、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有:1、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3、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4、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5、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6、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7、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合同法第20章有关规定
4.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损毁损灭失的保管人
1.如果是无偿保管的情况下,仓库不是故意或者无重大过失的话,仓库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2.如果是有偿保管的情况下,仓库要根据保管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致使货物损毁的话,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我认为你说的情况更像是仓库意外失火了,由于负责人看管不善,至少存在重大过错,无论是否有偿,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在不可抗力不能预见的情况下发生火灾,仓库才能免责。参见法条:第三百九十四条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七十四条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 储存期内应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损毁
1.如果是有偿保管的情况下,仓库要根据保管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致使货物损毁的话,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如果是无偿保管的情况下,仓库不是故意或者无重大过失的话,仓库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九十四条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
1:一租客烧饭起火 房东被判担责。某房东把房子租给别人住,租客租住期间房子着火,火灾导致租客和邻居损失惨重。事后邻居以“出租房存在安全问题”为由将房东告上法庭。经过两审法院最终判决,房东承担20%的过错责任。此案例中,失火是由租客烧饭引起,但房东在阳台上堆有大量纸盒等易燃物品,从而加速了火势蔓延,并烧毁了邻居的财产。
2:房屋出租现象大量存在,出租房着火事件也时有发生。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依据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通常,出租房发生因电气设备的老化而引起的火灾,房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租房协议上写有电路、水路等由租客管理,损坏由他负责修理等条款,可以要求租客赔偿损失。关键是看房东和租客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上是怎么约定的,根据合同来判断赔偿责任人。
4:法律依据房东有提供质量完好的出租房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出租方应提供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租赁物,确保租赁物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用途,因租赁物的瑕疵或者租赁物的自然毁损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出租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东有保证出租房消防安全的责任。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某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居住出租房的户主作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例如,新修订的《浙江消防条例》规定,房东出租居住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6: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屋承租人(即租客)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房屋租客对租赁房屋具有保管、看护、防火的法定义务,如果房屋起火,起火原因无法查明的,应当认定租客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并对火灾给其他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当然,如果租客能够证明火灾与自己没有关系,可以不承担责任。 所以,房东和租客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必须共同检查房屋是否存在各种隐患,防患于未然。
7: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概念、特征、现状。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原因的基础上,依法对责任人承担何种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依据《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公安部37号令)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火灾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四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
8: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具有三个鲜明的特点:一是主体的特殊性。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作出,公安消防机构是公安机关内部机构,因《消防法》授权而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同时,公安消防部队又是我国一支实行现役体制的部队,是我国武装警察组成部分。于是,我国的消防工作就形成了“军人执法”这一非常鲜明的中国特色。
二是科学性。火灾发生后,事故现场因为火灾的毁灭性和火灾扑救对现场的破坏性,查明火灾原因成为一世界性的难题,需要通过科技含量相当高的技术手段实现,由此使建立在火灾原因调查基础上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也具有鲜明的科学性。
三是事实上的准司法性。要正确认定责任,除要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人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背景外(能够正确分析火灾三要素与火灾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以及全面掌握消防行政管理法规),还要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人在熟练掌握归责原则的基础上,能够正确分析责任人引发火灾的行为(包括导致火灾蔓延、扩散的行为)与火灾损害后果之间法律上因果关系。而法律归责知识的掌握和对逻辑分析能力的要求,是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素质。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因火灾产生的民事纠纷往往以此为依据,使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事实上产生了确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状态的效力。由于现役部队特殊的管理体制和频繁的流动性,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始终难如人愿。再加上目前火灾原因调查从业人员数量少(全国约3000人左右),任务重(全国仅2005年第一季度就发生火灾98280起),装备差(基层组织几乎没装备任何技术设备),专业机构少(全国仅有四所专业的消防科研所,其中只有一家以火灾调查为主),而且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仅有四种责任分类,连每种责任的定义都没有),目前我国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现状不容乐观,严重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火灾逃生方法】
1:熟悉环境
熟悉环境就是了解我们经常或临时所处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环境。对于我们经常工作或居住的建筑物,事先可制定较为详细的逃生计划,所有成员都要知道逃生出口、路线和方法。
2:迅速撤离
逃生行动是争分夺秒的行动。一旦听到火灾警报或意识到自己可能被烟火包围,千万不要迟疑,要立即跑出房间,设法脱险,切不可延误逃生良机。
3:毛巾保护
逃生时常用的防烟措施是用干、湿毛巾捂住口鼻。可把毛巾浸湿,叠起来捂住口鼻,无水时,干毛巾也行;身边如没有毛巾,餐巾布、口罩、衣服也可以替代,又多叠几层,使滤烟面积增大,将口鼻捂严。穿越烟雾区时,即使感到呼吸困难,也不能将毛巾从口鼻上拿开。(烟雾的传播速度:水平方向0.8m/s,垂直方向3-4m/s)。
4:通道疏散
楼房着火时,应根据火势情况,优先选用最便捷、最安全的通道和疏散设施,如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室外疏散楼梯等。从浓烟弥漫的建筑物通道向外逃生,可向头部、身上浇些凉水,用湿衣服、湿床单、湿毛毯等将身体裹好,要低势行进或匍匐爬行,穿过险区。考虑建筑物的窗户、阳台、屋顶、落水管等脱险。
5:绳索滑行
当各通道全部被浓烟烈火封锁时,可利用结实的绳子,或将窗帘、床单、被褥等撕成条,拧成绳,用水沾湿,然后将其拴在牢固的暖气管道、窗框、床架上,被困人员逐个顺绳索滑到地面或下到未着火的楼层而脱离险境。
6:低层跳离
如果被火困在二楼内,若无条件采取其他自救方法并得不到救助,在烟火威胁、万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可以跳楼逃生。但在跳楼之前,应先向地面扔一些棉被、枕头、床垫、大衣等柔软物品,以便“软着陆”。然后用手扒住窗台,身体下垂,头上脚下,自然下滑,以缩小跳落高度,并使双脚先着落在柔软物上。如果被烟火围困在三层以上的高层内,千万不要急于跳楼。因为距地面太高,若往下跳易造成重伤和死亡。只要有一线生机,就不要冒险跳楼。
7:借助器材
人们处在火灾中,生命危在旦夕,不到最后一刻,谁也不会放弃生命,一定要竭尽所能设法逃生。
8:卫生间避难法
当实在无路可逃时,可利用卫生间进行避难,用毛巾紧塞门缝,把水泼在地上降温,也可躺在放满水的浴缸里躲避。但千万不要钻到床底、阁楼、大橱等处避难,因为这些地方可燃物多,且容易聚集烟气。
9:火场求救法
发生火灾时,可在窗口、阳台或屋顶处向外大声呼叫、敲击金属物品或投掷软物品,白天应挥动鲜艳布条发出求救信号,晚上可挥动手电筒或白布条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
10:暂时避难
在无路逃生的情况下,应积极导找暂时的避难处所,以保护自己,择机而逃。
7. 物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
保存,通常用于物件,文件的存放。常期的比如个人档案,公安系统的各项案件档案等,短期的有做好的文案,账目账单的存档等,再比如,某件文物被完好的保存下来又或者,某个名人的字画等等。
保护,通常是对人,环境来说。好比说孩子的天真,善良。大多是被父母保护的很好,不让其受外界的纷扰。又或者,哥哥姐姐在外面都会本能的保护弟弟妹妹不受伤害。当然,动物之间也会有类似的情况。再者,就是环境,保护环境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尽到的责任。保护好环境,青山绿水,空气清新,才是我们最理想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