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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厂侵权,酒厂代加工产品被告侵权要承担责任吗

1,酒厂代加工产品被告侵权要承担责任吗

法律责任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如果用人家的品牌,肯定属于侵权,要付法律责任的,
法律责任

酒厂代加工产品被告侵权要承担责任吗

2,我有自己的商标用别人的酒厂名这算侵权吗

可以签订一个代加工监制的合约就没问题了。
如果别人的酒厂名已经注册过了,就算是侵权了。
这应该不会哦,还是把公司名称注册为商标好啊
用别人的酒厂名字就不对了,这是侵权的一种。除非你得到酒厂的同意。

我有自己的商标用别人的酒厂名这算侵权吗

3,三沟酒业是否侵权

只要你卖的双沟不是假酒,任何人和任何部门是没权干预的,即使是串货也是属于商品的正常流通,又不是违法的。他们是不懂规矩啊还是想耍横啊,讨厌的很。当然说侵权又有点过了,我估计只要让他们明白这个道理,他们就该不会说什么了。
我是在鞍山开饭店的,前段时间朋友送过来两件三沟白酒,说是外地朋友送的,只要你卖的双沟不是假酒,任何人和任何部门是没权干预的,即使是串货也是

三沟酒业是否侵权

4,委托绍兴酒厂加工并在上海销售用了上海老酒4个字侵权吗 但商

作为经销商在销售商品之前,一定要求商家出具商标证书,并跟商家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务必在国家商标局办理许可备案),完成以上事项之后,在销售的过程中,不要听信商家的夸大宣传等等,如今内地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增强很多,就对国家而言,这是积极的正面的事情,但对于小型的销售企业与个体户来说,在不懂知识产权法的情况下,往往是哑巴吃黄连,吃亏了才知道。所以建议个体工商户,在销售他人品牌的过程中,首先要完成确权,确权之后,在本品牌领域内可以合理的进行推广销售。以上回答如有不妥与疑问之处,可留言与本人!
你好!经销者为社会做贡献,我不信。既然你说相似那恐怕早就知道有侵权的风险,应该知道后果。如有疑问,请追问。

5,我卖的这个酒它侵权了我是销售者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您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主要是产品的生产者,生产者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除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外,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销售者在一定条件下也要承担产品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你好!连带责任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6,酒类商标侵权案工商对经销商怎么处罚

要看经销商的经营额达到多少,是5万以内还是5万以上: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名锦知识产权,有问必答。
你好,工商局可以罚款,没收产品,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记得给问豆啊!

7,酒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任何权利都是有界限的,没有限制的权利就会被滥用,从而威胁公共利益。正因此合理使用制度是作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而存在的,这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都有明显的反映。但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关于商标的合理使用,长期以来为人们所忽视。 相关制度更是欠缺,在实践中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可喜的是我们在我国新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下简称新条例)中终于见到了它的踪迹。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常使用。”这是商标合理使用的典型体现,是我国商标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例证。然而,这一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细化。笔者将通过以下案例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并寻求实践中可资借鉴的判断标准。 基本案情:江苏省南通如皋酒厂地处如皋市白蒲镇,从60年代接管白蒲油米厂(当时就生产黄酒)以来一直生产加工黄酒。于1981年申请注册了“水明楼”文字加图形商标,核准使用于黄酒等商品上。1997年又申请注册了“白蒲”外加菱形方框的组合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是酒精饮料产品。如皋酒厂生产的“水明楼牌白蒲黄酒”是轻工部优质产品,获得过国际食品及加工技术博览会金奖和多项国家级、省级大奖。如皋白蒲黄酒厂是由如皋酒厂出资并利用原黄酒加工厂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黄酒加工厂(以下称白蒲酒厂)。1997年如皋酒厂与白蒲酒厂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白蒲酒厂得以使用“水明楼”和“白蒲”两商标,白蒲酒厂生产的软包装黄酒包装袋中间标有醒目的字体大小相同的“白蒲黄酒”四个大字。成立于2000年、2001年开始生产软包装黄酒的如皋市白蒲镇巨龙黄酒厂(以下称巨龙酒厂),生产的软包装黄酒使用未经注册的“驰龙”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软包装袋中间同样标有醒目的、字体大小相同的“白蒲正宗黄酒”六个大字。为此如皋酒厂以巨龙酒厂使用“白蒲”二字,侵犯其拥有的“白蒲”商标专用权为由于2001年7月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巨龙酒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则辩称:因其位于如皋市白蒲镇,在其生产的黄酒软包装上标明“白蒲正宗黄酒”字样是表明该黄酒产于白蒲镇,且已通过南通市技术监督局的质量评定,是正宗合格的白蒲黄酒。巨龙酒厂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如皋酒厂的诉讼请求。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巨龙酒厂在其生产的黄酒饮包装上使用“白蒲”二字不构成对原告如皋酒厂的商标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如皋酒厂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白蒲酒厂在其生产的软包装黄酒上面标注“白蒲黄酒”,被告巨龙酒厂在其生产的软包装黄酒上面标注“白蒲正宗黄酒”,后者并不构成对前者商标权的侵犯,应理解为对前者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
第一,甲酒厂侵犯了画家的著作权,商标权。第二,甲酒厂只获得了对画家作品的部分使用权,并没有获得其他权利。第三,乙酒厂侵犯了甲的权利。第四,取得画家同意,支付报酬。起诉乙。第五,甲赔偿画家的损失,并支付使用报酬。乙停止侵害,并支付甲损失。
本法律工作者认为: 1、甲酒厂有侵犯画家的权利。因为甲酒厂征得画家的同意并支付了报酬,这只是画家同意甲酒厂将画印刷在宣传品上,并不是同意拿来做装潢和注册商标。 2、侵犯的是著作权。 3、乙酒厂侵犯了甲酒厂的商标权。因为甲酒厂已将该商标注册,既然注册成功,其商标权就受法律保护。 4、甲酒厂可以与画家协商,把画家的著作权买过来作用注册商标使用。这个事后画家同意还是可以的。与乙酒厂协商,要求乙酒厂赔偿由此造成的甲酒厂的损失,停止侵权。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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