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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酒厂交税,某地区大型酒厂A和B他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A主要粮食类

1,某地区大型酒厂A和B他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A主要粮食类

主体不明确。你要问的问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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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民办一个小型酒厂交税吗

没有应该是要交税的,要看酒厂的营利情况、才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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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征收对农村小型加工厂怎么赔偿

拆迁补偿分为几部分,一是对地的补偿,二是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最低是建筑成本价,三是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四是合理的搬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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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请一个酒业公司然后我自己要OEM自己的品牌白酒请问需要交

避税这个问题你可以交给原厂家处理销售公司,委托白酒生产厂家加工,只是经销。大型的,一般纳税人,交增值税。小型的,营业税。

5,下列单位经营的应税消费品不需缴纳消费税的是 A酒厂将自

db?dbcd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第一条规定,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 第二条规定,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的,都要按照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6,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

答:决策的主要依据是: (1)这次的收购支出费用较小。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责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0。因此按昭现行税法规定,该并购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 (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消费税20000万元*20%+5000千克*2*0.5=9000万元;增值税20000万元*17%=3400万元,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算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人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 (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身以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55,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如果企业转产为药酒生产企业,则税负将会大减轻。 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 合并前应纳消税款为: A厂应纳消费税:20000*20%+5000*2*0.5=9000万元 B厂应纳消费税:25000*10%+5000*2*0.5=7500万元 合计应纳税款:9000+7500=16500万元 合并后应纳消税款为: 25000*10%+5000*2*0.5=7500万元 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16500-7500=9000万元

7,甲企业为某一家酒厂乙企业为一家大型批发企业甲乙均为增值

1.2012年10月甲企业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万元。 A.39.90   B.41.94   C.44.50   D.46.88【答案】B2.2012年10月甲企业应纳增值税( )万元。 A.77.40   B.83   C.85.56   D.86.31【答案】D3.2012年10月甲企业应纳消费税( )万元。 A.122.40   B.134.40   C.143.56   D.144.96【答案】D4.2012年10月乙企业进口卷烟应纳增值税及消费税共计( )万元。 A.74.46   B.75.21   C.79.30   D.80.05【答案】D5.2012年10月乙企业国内销售环节应纳增值税( )万元。 A.42.59   B.45.65   C.34.02   D.34.09【答案】B6.根据税法相关规定,甲、乙企业本月发生上述业务的税务处理,正确的有( )。A.乙企业取得的平销返利收入应冲减当期进项税额B.乙企业进口卷烟已纳增值税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C.甲企业将不同度数的粮食白酒组成礼品盒销售,应从高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D.甲企业用外购酒精生产白酒,外购酒精已纳消费税准予从当期消费税中扣除E.甲企业购进桌椅赠送给希望小学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答案】ABC望采纳,谢谢1、购买的小麦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税额要转出。但是,本企业购进后70%当月就用于了职工食堂,意思是说,当月并没有将这购进的70%小麦的进项税额计入进项税额,因而不存在转出的问题。 2、运输途中的非正常损失,购价并未计入购货成本,增值税额也未计入进项税额,当然也不存在转出的问题。 3、自然灾害损失不需作进项转出。根据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中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此,纳税人自然灾害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这项规定同以前的规定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利于减轻受灾纳税人的负担。 4、25万元中,8%为运费,那么运费的入账成本就是2万元。我们计入账面成本的运费就是93%部分,实际的含税的运费就是2/(1-7%)=2/93%=2.15万元。也就是说,当初发生的运费是2.15元,而我们计入了货物的账面成本2.15*93%=2万元,计入了进项税额2.15*7%=0.15元元。 同理,其余23万元为农产品的入账成本,而非其购价。当初购进时,购价中,13%为进项税额,87%计入了账面成本,当初购价=23/(1-13%)=26.44万元,26.44*87%=23万元计入了账面成本,26.44*13%=3.44万元计入了进项税额。 因为在转出25万元账面成本的同时,也要转出进项税额0.15+3.44=3.5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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