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他人办酒厂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的山移为平地他的行为在法律
砍
如果你有承包荒山或者有承包山地的合法合同,对方的行为就属于侵权,你可以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恢复原状或者排除你的损失。
2,怎么写酒厂大包合同书
案情: 鞠爱军于1996年2月4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种“酒瓶”外观设计,于1997年9月20日获得专利权,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记载:本设计的左、右、前、后视图相同,前视图为主视图,省略左、右、后视图,其前视图显示瓶主体表面由三分平面构成,其中部相对于上、下两部分呈凹陷状。鞠爱军作为山东银河酒业(集团)总厂(简称银河酒厂)职工,曾同意总厂无偿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酒瓶装白酒,后与银河酒厂于1999年9月30日签订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每年专利许可使用费为15万元。 1999年8月16日山东武城古贝春集团总公司(简称古贝春集团)作为甲方与乙方诸城康业副食经销处(简称诸城经销处)签订协议,甲方授权乙方作为古贝春系列酒在诸城市的总经销。双方商定:由乙方提供酒瓶,甲方提供剩余包装物及散酒,生产“古贝春头曲”,由乙方独立销售;乙方负责把酒瓶送到古贝春集团仓库。 协议签订后,古贝春集团开始生产“古贝春头曲”酒产品并投入市场。该酒产品的包装盒上注明生产制造商为古贝春集团。使用的酒瓶为诸城经销处回收的旧酒瓶,由古贝春集团进行清洗消毒后灌制、包装。该酒瓶的形状为方型瓶,即前、后、左、右一致,每一侧面由三分平面构成,中部相对于上、下两部呈凹陷状。揭开部分瓶体包装可见,有的瓶体中部一个侧面带有形纹。 专利权人鞠爱军1998年9月发现古贝春集团擅自使用其设计并拥有专利权的酒瓶,大量制售“古贝春头曲”进行营利活动,使其专利权受到侵害,并侵害了使用该专利的银河酒厂的经济利益,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 古贝春集团辩称:1诉讼主体错误。我公司于诸城经销处签订协议,约定由乙方提供酒瓶,甲方提供剩余包装物及散酒,生产“古贝春头曲”酒由乙方独立销售,并由乙方负责把收购的旧酒瓶送至我公司,我公司把瓶洗净消毒之后为乙方灌装。协议还规定我方给乙方的“古贝春头曲”价格中不包括酒瓶,酒瓶是归乙方所有的,我公司对酒瓶没有所有权、使用权,更谈不上获利,原告诉我公司侵犯了其酒瓶的专利权没有事实根据。2、使用原告已售出的专利产品,依法不构成侵权。原告的酒瓶在和酒及其他包装物一同售出时,售出的价格当中包括酒、酒瓶及其他包装物。售出后的专利产品--酒瓶、酒和包装物,它的所有权已发生了改变,即它不再属于原告,而属于购买方。根据专利权用尽原则,专利产品一旦进入流通领域,就不再受专利权人的控制,公众可以自由使用或销售。本案中,诸城经销处使用自己收购的、让我公司给其灌装白酒的酒瓶,并非是仿照原告专利产品制造的,而是原告已售出的产品,原告又主张侵权,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3、原告未依专利法第15条规定在自己产品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其他人无法知道其对这一产品拥有专利权。依照专利法第62条第2款“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4、诸城经销处使用的酒瓶大部分不是原告拥有专利权的酒瓶。原告专利是方型瓶,它的四个外表面凹处没有任何标记和图案,是平滑的四个侧面,而我公司在给诸城经销处灌装白酒时,使用的酒瓶大部分在四个外表面凹处的一个侧面有非常明显的纹。足以证明这种瓶不是原告所拥有专利权的酒瓶。5、原告所获得的专利权是无效的。据查诸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密州特曲”所用的方型酒瓶和原告拥有的专利权的方型酒瓶极相似,且诸城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此种方型酒瓶早于原告专利申请日。6、原告所主张的赔偿依据有错误。其灌装“古贝春头曲”时间为1999年8月下旬以后,时间短,数量少。原告提供的其与银河酒厂的合同书是虚假的,双方于1999年9月才签订专利许可使用合同,此前银河酒厂为无偿使用,诸城经销处买的瓶子是在1999年9月之前,原告的损失从何谈起?综上,被告并未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鞠爱军获得的“酒瓶”外观设计专利权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2、通过对比被控侵权物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图片,可以认定,两者属同类产品,被控侵权物的形状与专利产品图片中展示的形状设计相同或近似。3、古贝春集团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与诸城经销处签订生产销售“古贝春头曲”协议,利用后者提供的与专利产品设计相同或近似的旧酒瓶,制造并销售“古贝春头曲”,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4、古贝春集团辩称诉讼主体错误,该公司出售的是散酒和除酒瓶以外的剩余包装物,酒瓶为销售方诸城经销处自己所有的酒瓶,与该公司无关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古贝春集团与诸城经销处所存在的内部经销关系,并不能产生对抗普通消费者的对外效力,亦不能成为排除自己为侵权主体的抗辩理由。虽然提供旧酒瓶行为系诸城经销处,但改变不了古贝春集团实际利用了与专利设计相同或近似的酒瓶用于制造古贝春头曲并提供剩余包装物,将“古贝春头曲”以古贝春集团总公司的名义作为一个完整的商品投入市场流通的事实,而非以诸城经销处作为生产制造商取得消费者认知,其营利意图明显。5、古贝春集团坚持其使用专利权人已售出的专利产品,依法不构成专利侵权,即售出后的“专利产品”—酒瓶、酒和包装物,它的所有权已发生了改变,不再属于专利权人,而属于购买方。专利法第62条第1款第1项“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是指在这些产品合法的投入市场后,任何人买到了这种产品,无论是自己使用还是再次销售,都无须征得专利权人的同意,即所谓专利权用尽原则。就本案而言,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名称为“酒瓶”,其工业上应用价值在于作为酒的包装物与酒作为一个整体投入市场。因此,专利权用尽应指使用这种设计的酒瓶的酒产品合法投入市场并售出后,购买者自己使用或再次销售该酒产品的行为。对于回收与专利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酒瓶并作为自己同类酒产品的包装物,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生产销售行为,已突破了专利产品合法构入者使用的内涵,而成为一种变相的生产制造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因此,古贝春集团主张专利权人权利用尽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6、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是一种智力成果,是体现特定产品设计的无形资产。体现该设计的酒瓶的物权即所有权转移,并不意味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转移或丧失。7、古贝春集团辩称专利权人未尽在专利产品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义务,他人无法知道其对这一产品拥有专利权。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可见,标记权是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而非义务,专利权人可以行使亦可以放弃。标记与否并不影响专利侵权的认定。专利文献具有公示社会的作用,被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与专利产品设计相同或近似的旧酒瓶制造、销售的同类产品“古贝春头曲”,不符合专利法第62条第2款规定的构成要件,被告此辩解理由不能成立。8、古贝春集团主张,诸城经销处使用由其灌装的酒瓶大部分不是原告拥有专利权的酒瓶,且灌装数量少。由于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此辩解主张本院不予采纳。9、古贝春集团坚持灌装“古贝春头曲”在瓶子上没有被告公司一分利润,这只是会计成本核算的一个侧面,但并不能因此否认此种产品设计的“古贝春头曲”投入市场后所取得的销售利润。10、古贝春集团主张原告专利权无效问题,并非本案审理范围。11、鉴于原告鞠爱军与银河酒厂存在人事上的隶属关系,双方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能作为本案侵权赔偿依据。由于原告未能提供要求赔偿30万元的充分证据,本院可综合被告生产“古贝春头曲”的时间、规模及造成的影响,酌情考虑赔偿。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两项判决:(一)古贝春集团停止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二)古贝春集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古贝春集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理由是:1、被控侵权产品是由诸城经销处根据协议提供的,并且是回收的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制造销售以后的旧酒瓶,此时,专利权人的权利已用尽。上诉人将该回收的旧瓶用于包装白酒,是一种使用行为,应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一审判决把回收的酒瓶作为被上诉人外观设计专利同类酒产品的包装物,认定是变相的生产制造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一审判决判定上诉人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8万元没有事实依据。3、一审判决没有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形状图案进行对比,便认定侵权,我方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具有不同之处,肯定不相同。因此,一审法院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消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此外,上诉人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中止本案的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专利权人鞠爱军拥有酒瓶外观设计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当专利权人许可银河酒厂独占实施,银河酒厂使用该外观设计专利酒瓶生产、销售白酒,白酒售出后,专利权人和银河酒厂已经获得了收益,体现在酒瓶上的专利权已经用尽,根据专利权用尽原则,购买者的使用或者再销售行为就不构成侵犯其专利权。上诉人生产、销售古贝春头曲,使用回收的旧酒瓶,因旧酒瓶上的专利权已经用尽,故无论这些旧酒瓶是否与被上诉人的外观设计专利酒瓶相同或近似,都不构成对被上诉人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根据专利法第62条第1项规定,被上诉人的侵权指控不成立,其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上诉人未在原审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而在其后的审理过程中才提出无效请求,故其请求法院中止本案审理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3项之规定,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鞠爱军的诉讼请求。 这就可以论证
3,承包酒吧合同书 就写一份
合同协议书要两份、然后承包的金额、从那天开始、到那天结束、加上你说的(我方承包酒吧 以前的店主 无论任何事情都不过问或者干涉 有承包者在期间 出任何事情 都是我方权权负责)这样就可以了、记住双方签名、然后手印或者盖章
4,我个人承包了一家酒吧水烟冰淇淋等一些项并且于酒吧负责人签订了协
对于已经签订合同,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合同一方存在违约行为的,作为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你好!这个你只能找当前和你签订合同的人了,或者上诉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5,我要承包一家制布厂搬运工请问写这个协议书怎么写特来寻求 搜
要知道你搬运是生产搬运,还是装车搬运,还是两个都有,别外,你们现口头协议是怎么说好的,比如,你承包后,你的工人,吃、喝、住、怎么说,保险、工资的发放,等 等 你直接说协议怎么写,相关不知道谁能写出来,,
你的厂,我包了。 就这么简单
6,我家里租别人的水田盖了一个酒厂后来酒厂没开了房子租给了其
用水田违规盖酒厂,就已经是违章建筑了,什么2000斤谷子都是违法约定,你最好是和土地承包人好好商量,有人要坚持到国土部门告你违法乱建,你就必须拆除,这样你什么都没有,甚至告你的人可能就是土地承包人。
现在小米价格不低,自己算下帐就清楚了
7,购买承包酒吧股份合同这样写具有法律保护吗我是乙方但酒吧承包合伙
单就“乙方于2011年5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认购承包股份价款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44000元).支付认购价款后乙方即成为娱乐会所的承包股东”这一款看,乙方如果在2011年5月13日前支付了44000元,即成为股东,享有20%的股权,你如果到期没支付,那你就不存在了。
vfdvdfsvdfsvss
有效。以企业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话是没有法律上的效力的。
232哦
8,求一份酒水供应协议急用
由于无法粘贴
地址: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3_6/5/0910244702.htm
我这里是一份牛奶供应合同,你可以借鉴一下,也许对你有用: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鲜奶供应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
1.利用 银行对 政府的奶牛发展专项贷款 元(以下简称 贷款),用 时间,为乙方在 投资的 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企业)建立牧场,提供所需奶源。
2.新企业享有上述牧场(养牛户)及所辖奶区的独家收奶权。这种权利不受任何其它协议的约束。不转让给除新企业以外的第三方。当新企业该权利受到侵犯时,将迅速进行干预、制止。
3. 贷款用于发展 头以上规模的牧场(养牛户)。在 年内使这种牧场(养牛户)所提供的鲜奶完全满足新企业的需要。
4. 贷款将用于下述牧场(养牛户)的建设:
5.当政府有其它奶源设施(收奶站、挤奶设备、贮运设备等)方面的投资时,向新企业享有独家收奶权的牧场倾斜,重点扶持,优先配备。
6.在同牧场(养牛户)签订 贷款养牛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所产牛奶交售给新企业。
7 .根据新企业对鲜奶收购量的要求,在 天内增减鲜奶供应量。
8.及时向新企业提供相关信息。在制订有关规定时认真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协助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其它问题。
二、乙方承诺
1 .在鲜奶收购中,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企业标准。
2.制订合理的牛奶收购价格。实行以质论价,不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
3.按时足额发放奶资。
4.收奶量需调整时应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5 .实行奶证管理。为牧场(养牛户)提供相关服务。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6.根据甲方提供的牧场(养牛户)贷款合同及通知可为其代扣 贷款本金和利息。牧场(养牛户)如有疑议时,此代扣即不在执行,由牧场(养牛户)与甲方另行协商。
三、试产期及正式投产时的奶源供应。
1.新企业维修、改造。(从合同生效、资产交接完毕开始计算以下同)完成后进入试产期。试产期开工所需鲜奶量新企业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
2.试产期第一天需提供鲜奶 吨。以后按每 天增加鲜奶 吨的速度增加。到试产期结束时达到日供鲜奶
3.试产期间新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计划内鲜奶。遇特殊情况时,新企业应同甲方友好协商共同处理。
4.新企业试产期及正式投产所需鲜奶甲方将制订具体计划组织实施。试产期间及正式投产 天内由甲方组织奶源到厂交售。
四 乳业有限责任公计划:
1.至 年 月,日处理鲜奶能力达到 吨;
2.至 年 月,日处理鲜奶能力达到 吨;
3.至 年 月,日处理鲜奶能力达到 吨。
五、违约责任:在试产期内,如甲方不能保证乙方鲜奶量计划供应,则由甲方与 市政府连带承担,按协议收奶量价格乘以天数赔偿损失,同时应切实保证在试产期内稳定持继供应,不详部分以主协议为准。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你把你QQ发给我囖.!
我给你发QQ邮件里面,方便些!
采购(purchasing):是指企业在一定的条件下从供应市场获取产品或服务作为企业资源, 以保证企业生产及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一项企业经营活动。
采购实践可分为战略采购(sourcing)和日常采购(procurement)两部分。
战略采购是采购人员(commodity manager)根据企业的经营战略需求,制定和执行采企业的物料获得的规划,通过内部客户需求分析,外部供应市场、竞争对手、供应基础等分析,在标杆比较的基础上设定物料的长短期的采购目标、达成目标所需的采购策略及行动计划,并通过行动的实施寻找到合适的供应资源,满足企业在成本、质量、时间、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指标。
采购的对象分为直接物料(BOM material)和间接物料(MRO material),直接物料将用于构成采购企业向其客户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全部或部分,间接物料将在企业的内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被使用和消耗。
采购是一个商业性质的有机体为维持正常运转而寻求从体外摄入的过程。
采购是指取得所需之物料、工具、机械……..等物质,以利生产工厂营运所应负担之职责与采取之行为。因此采购活动必须考虑以最适当的总成本,于最适当的时间,以高度之效率,获得最适当质量、最适当数量之物料、工具、机器…等物质,并能保持料源连续性之一种采购技术。
一般采购流程包括:采购计划---采购洽谈----合同的签订----交货(物流)---质检---进仓
通常采购业务内容最主要的有下列几项:
(1) 寻找物料供应来源,并分析零件市场。
(2) 与供货商洽谈,并安排工厂参观、建立供货商之数据。
(3) 要求报价与进行议价。
(4) 获取所需之物料。
(5) 查证进厂物料之数量与质量。
(6) 建立采购业务进行顺遂所需要之数据。
(7) 了解市场趋势,搜集市场供给与需求价格等适切数据加以成本分析。
(8) 呆料与废料之预防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