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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十大甜品培训学校排名
学习西点就要选择专业的西点学校。首先,我们要看的是这个学校的师资力量。优秀的老师,才能教出优秀的学生,学校办学时间够长,能够说明这所学校的办学实力和办学品质,丰富的办学经验,能给学生提供更好的技术和就业平台。然后,我们要看这所学校的学习环境。这个就需要实地考察了,多了解一些学校的相关情况,好的学习环境能促进学生更好的学习。最后,办学实力也是需要考虑进去的。尽量选择大品牌的学校,全国都有的那种,这样可以保证你使用的教学设备是先进的。杭州港焙国际西点烘焙学院是经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一家餐饮培训机构,是专注西点、烘焙、蛋糕、咖啡、奶茶、面包、甜品、韩裱、翻糖、调酒等方面的专业技能培训的烘焙培训学校,学校位于美丽的人间天堂-浙江省杭州市,目前学校主要面向浙江省以及全国各地省市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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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滴筹其实就是个骗子平台
被骗的很大原因应该是不了解产品信息就投保,理赔时出现纠纷。那水滴保险究竟靠不靠谱,看完这篇文章相信大家都能了解《水滴保险是什么保险?靠谱吗?》水滴筹官方平台推出了一款百万医疗险,600万医疗保障。我们看到的这种互联网保险,总是会存在各种诱导,首月1元、2元起,领红包立减10元,0元投保这类的字眼。但其实Ta没有告诉你下一个月要交多少钱,一年一共要交多少钱,并且互联网保险投保方便快捷,随便点点点轻松投保。这就导致很多人在后期发现这个问题,以为自己被骗,质疑平台,质疑产品,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站在了对立面,其实保险产品本身是没有问题的。我们在投保线上产品时一定要注意,审视清楚,价格、保障、理赔条款等等方面。至于水滴筹600万医疗保障,保障全面,要什么有什么,价格也不贵,我们是不是应该买买买呢!其实这款产品也有一点问题存在!水滴百万医疗险续保需审核,审核条件严格。如果身体变差或者理赔过,就很大可能无法续保了。我们知道一款百万医疗险,最重要的选择条件之一就是续保,如果不能续保,对我们来说损失是很大的,所以大家投保时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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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在这个公司被骗了二万多元这个公司就是一个骗子公司
我也被
青岛三利集团骗了两万押金,辞职人事部张雪莲忽悠在放弃押金声明签字了。后来看有的员工打官司,因为这声明败诉了。辞职就不给工资不给结算两万押金。在职就是扣工资20%等15年后给你。幸亏离开了。据说现在还有很多被骗的大学生。大家自己搜 青岛三利 民事判决书。看看法院的判决书就知道实际情况。虽然青岛三利可以钻法律漏洞,但是骗子就是骗子。流氓有文化,只要更多的知道流氓公司,远离流氓公司。徐鹏飞、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2民终77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鹏飞,女,199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晓燕,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红,山东君诚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东二号路北。法定代表人:张青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青大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玉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2号工业路路北。法定代表人:崔继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女,系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徐鹏飞、上诉人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集团)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莫丽斯酒店)、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鹏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晓燕、刘艳红,被上诉人中德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继红,上诉人三利集团、被上诉人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田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徐鹏飞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徐鹏飞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三利集团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徐鹏飞离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认定事实错误。关于徐鹏飞离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认定的焦点问题是预奖励金,一审法院对预奖励的真实性、性质、应否支付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最终认定预奖励金不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未达到预奖励凭证中载明的支付条件的论断是错误的,与事实严重不符。徐鹏飞认为,职工有获得工资和奖金的权利,奖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三利集团在设定员工工资结构的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故意设定"霸王条款",将本应每月发放的奖金,以预奖励金的方式出现,故意克扣劳动者的奖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案件事实,仅仅以员工签有预奖励凭证为由认定预奖励金不属于劳动工资的组成部分,是对事实认定的错误。一审中徐鹏飞主张三利集团未支付2013年至2016年的工资19389元,应属所谓的预奖励金,是工资的一部分,三利集团应足额全部发放给徐鹏飞。而一审法院仅酌定三利集团支付徐鹏飞奖金6786.15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一审法院对徐鹏飞工资总额的错误认定,也导致一审中要求三利集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生错误,徐鹏飞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是23597元[3371元×7个月],一审法院只认定了19833.31元[2833.33元×7个月]。二、一审法院对徐鹏飞职工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认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第四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项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在2009年至2016年的七年里,徐鹏飞应休假而三利集团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鹏飞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性质上属于维护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按照国家行政法规规定,年休假工资报酬是用人单位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而应支付的一种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构成劳动者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徐鹏飞的请求应予支持。而一审法院以劳动者向单位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只是依法享受的一项福利待遇,应受仲裁时效的约束,是适用法律错误。徐鹏飞在一审中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10849元[3371元÷21.75×7(2009年至2016年)×5天×200%],而一审法院仅判令三利集团支付徐鹏飞521.07元[2833.33元÷21.75×2×200%]。三、一审法院认定三利集团收取徐鹏飞就餐预付款,不属于劳动争议关系是错误的。事实情况是,三利集团在对外招聘时承诺吃、穿、住全部免费,莫丽斯酒店与三利集团系关联企业,徐鹏飞由三利集团安排至莫丽斯酒店就餐,不是徐鹏飞的自主选择,而是三利集团承诺的工作条件之一。因此,徐鹏飞与莫丽斯酒店之间并非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对双方之间的纠纷定性是错误的。因此,莫丽斯酒店与徐鹏飞之间关于员工中途离职餐费由个人承担的约定,对徐鹏飞没有约束力,徐鹏飞不应承担支付餐费的义务。徐鹏飞要求莫丽斯酒店返还就餐预付款,符合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以不是劳动争议纠纷为由不予处理,是适用法律错误。四、一审法院认定徐鹏飞交纳的慈善基金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处理范围,错误。事实情况是,三利集团利用其优势地位,以交纳慈善基金的名义,不管徐鹏飞同意与否,直接扣除徐鹏飞的工资,并非徐鹏飞自愿交纳。而且,慈善基金交纳后三利集团对基金的管理和用途,都没有对徐鹏飞进行过公示,徐鹏飞根本不知道被克扣的所谓"慈善基金"去了哪里。所以,徐鹏飞交纳的"慈善基金"是三利集团克扣徐鹏飞工资的行为,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支持徐鹏飞要求三利集团支付2015年至2016年慈善基金1842.1元的请求。综上,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依法改判。三利集团辩称,一、一审法院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系适用法律错误。1、徐鹏飞在诉讼请求中并没有请求三利集团支付预奖励金,徐鹏飞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至2016年未支付的工资19389元",但是一审判决第一项"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预奖励金6786.15元",超出了徐鹏飞的诉讼请求。2、一审法院在审理认定中没有全面审查"预奖励金"的性质及奖励对象、给付成就的条件。根据预奖励凭证的背面《声明》载明的内容,预奖励金是一种信誉保障奖励措施,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体现,理应得到法律保护。徐鹏飞在三利集团处工作时,严重违反三利集团厂规厂纪,工作没有任何交接便无故旷工,故本奖励无效。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预奖励金不是工资,一方面又适用过错原则对职工中途离职给予一定的预奖励金,错误。二、三利集团已经安排徐鹏飞休带薪年休假,不应当支付徐鹏飞带薪年休假工资。三、就餐预付款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应在本案处理。1、徐鹏飞职时就签订了"青岛三利集团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告知书",告知书中明确规定因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提供免费就餐,所以公司对员工不提供免费就餐,但公司可以为劳动合同期限完全履行完毕的员工,承担其工作期间在莫丽斯酒店的就餐费用,作为对员工忠实履行劳动合同的一种奖励。若劳动合同期限无论何种原因未履行完毕的,不为其承担工作期间在莫丽斯酒店的就餐费用,其与莫丽斯酒店餐费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2、徐鹏飞入职时就签订了"就餐合同书",且其个人写了"先行就餐申请",先行交纳2万元给莫丽斯酒店,所有发生的费用由徐鹏飞和莫丽斯酒店结算,与三利集团无关。且就餐合同书中第二条明确约定解除合同时,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四、三利集团从未强制要求徐鹏飞交纳慈善基金,也从未从工资中扣除,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应在本案处理。五、徐鹏飞离职原因并非是三利集团未给其交纳社会保险,系其自身无故旷工所致,故三利集团不应当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徐鹏飞在没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无故旷工,三利集团多次催促其回来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徐鹏飞不理不睬,因其严重违犯厂规厂纪,依据制度对其进行处理,以合法解除与徐鹏飞的劳动合同关系,并张贴公告,且已电话通知本人,故三利集团不应该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支持三利集团的诉讼请求。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答辩意见同三利集团一致。三利集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徐鹏飞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徐鹏飞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超出徐鹏飞的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系适用法律错误。1、徐鹏飞在诉讼请求中并没有请求三利集团支付预奖励金,徐鹏飞请求为"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之2016年未支付的工资19389元",但是一审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预奖励金6786.15元",超出了徐鹏飞的诉讼请求。三利集团不欠付徐鹏飞工资,且一审法院亦认定预奖励金并非是工资,而是工资之外的附条件的一种额外奖励金,故一审法院超出徐鹏飞诉讼请求,应予以撤销。2、一审法院没有全面审查"预奖励金"的性质及奖励对象、给付成就的条件,预奖励金凭证的背面《声明》中已明确载明:预奖励是对职工附条件给予的额外奖励,声明中第2)条载明:本奖励是公司鼓励员工履行合同、协议、承诺等重合同、讲信誉的一种额外奖励,与员的工资、月薪、年薪、加班费、各类补助、各类奖励等一切报酬和收入无关。本奖励仅对讲信誉的员工有效。第6)条载明:被奖励人不管什么情况和什么原因(以没签劳动合同、不交养老保险等为理由离职的)只要中途离职的,本奖励一律无效。第5)条载明:如被奖励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理的或违反厂规厂纪被公司开除、停职、辞退、除名等处理的,本奖励无效。且在正面的"预奖励有效条件"中明确载明:"被奖励人达到以下条件预奖励才能有效,否则无效:1)签订20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20年以上合同到期且预奖励满20年的,预奖励有效。签订20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20年以上,预奖励虽不满20年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有甲乙双方约定退休年龄的,以双方约定时间为准),预奖励依然有效。2)未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低于20年的,对公司无实质性有效信誉承诺或无信誉保证承诺的,预奖励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并在公司连续工作25年以上才能有效,中途离职无效。3)劳动合同已到期预奖励不满20年的,预奖励无效。4)预奖励已满20年,劳动合同未到期的,预奖励无效。"可见预奖励金性质是一种信誉保障奖励措施,是企业结合自身高科技专利产品的保密性为吸引人才、拴住人才所独创的经营激励机制,符合企业自主经营、自主制定经营体制的法制框架要求,不被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理应得到社会提倡和国家法律保护。徐鹏飞在三利集团工作时,严重违反三利集团厂规厂纪,工作没有任何交接便无故旷工,故本奖励无效。一审法院一方面认定预奖励金不是工资,一方面又适用过错原则对职工中途离职给予一定的预奖励金,按照职工工作年限的比例给予一定的预奖励金,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也干扰了企业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合法经营体制,影响了企业的发展。二、徐鹏飞离职原因并非是三利集团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系其自身无故旷工所致,不应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1、一审法院认定徐鹏飞离职原因是单位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与事实不符。徐鹏飞入职后,单位曾多次要求其缴纳社会保险,各级领导多次找徐鹏飞谈话劝其缴纳社会保险,这有其主管领导和多名证人可以证实。但是徐鹏飞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办理,为的是不缴社会保险个人缴纳的部分可以拿到现款。徐鹏飞在没有任何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无故旷工,三利集团多次催促其回来上班或者交接工作,徐鹏飞不理不睬,因其严重违反厂规厂纪,故三利集团不应该支付徐鹏飞经济补偿金。2、徐鹏飞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是伪造的(报告书上的公章与三利集团的公章不相符),存在违法情形,不应采信。三利集团未为徐鹏飞出具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三、三利集团已经安排徐鹏飞休带薪年休假,不应支付徐鹏飞带薪年休假工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支持三利集团的上诉请求。徐鹏飞答辩称,一、三利集团对预奖励金的载明对抗国家劳动法强制性的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不能约束徐鹏飞。预奖励金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职工有获得工资和奖金的权利,奖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三利集团在设定员工工资结构的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故意设定"霸王条款",将本应每月发放的奖金,以预奖励金的方式出现,故意克扣劳动者的奖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徐鹏飞一审提交由三利集团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证明双方解除合同真实原因系"加班多工资低不给缴纳保险"。徐鹏飞离开三利集团系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致,徐鹏飞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过错。徐鹏飞一审提交由三利集团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一份,三利集团称庭后落实,但未提交任何落实意见。一审认定该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予以采纳正确。三利集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及后果。三、三利集团提供的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证明双方解除合同真实原因系"加班多工资低不给缴纳保险",其无证据证明已经安排徐鹏飞休过带薪年假。2009年至2016年,徐鹏飞应休假而三利集团未安排休假,要求按徐鹏飞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的陈述意见同三利集团一致。徐鹏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三利集团、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支付徐鹏飞2013年至2016年未支付的工资19389元、支付2015年至2016年慈善基金1842.1元、支付押金20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597元、带薪年休假工资1084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利集团、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及一审法院采信证据的情况:1、徐鹏飞提交收据及说明各一份,据此证明徐鹏飞在2009年12月23日向莫丽斯酒店交纳就餐预付款20000元,要求莫丽斯酒店返还。因三利集团是莫丽斯酒店的主管公司,所以三利集团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该请求与中德美公司无关。莫丽斯酒店质证称,对收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收据属于徐鹏飞与我公司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关系,不应在本案处理。如果徐鹏飞认为未就餐,应依法向我公司主张。说明的真实性需要庭后落实,即使该证据真实,该证据并未体现三利集团与我公司的关系,不能证明其证明事项。三利集团质证称,对收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但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未直接收取相关款项,三利集团与莫丽斯酒店相互经济独立。说明的质证意见同莫丽斯酒店。中德美公司质证称,与我公司无关。一审法院认为,该组证据中的收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说明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等需结合其他证据加以认定。收据记载的日期为2009年12月13日,载明交款人为徐鹏飞,金额为20000元,收款事由为"就餐预付款",其中加盖有"青岛三利酒店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说明的内容为:"青岛三利中德美水设备有限公司是青岛三利集团有限公司专业从事生产经营供水设备的控股子公司,三利集团对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其上加盖有三利集团及中德美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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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川端康成
【川端康成】(1899~1972) 日本现、当代小说家。出生在大阪。幼年父母双亡,后祖父母和姐姐又陆续病故。孤独忧郁伴其一生,这反映在他的创作中。在东京大学国文专业学习时,参与复刊《新思潮》(第6 次)杂志。1924年毕业。同年和横光利一等创办《文艺时代》杂志,后成为由此诞生的新感觉派的中心人物之一。新感觉派衰落后,参加新兴艺术派和新心理主义文学运动,一生创作小说100多篇,中短篇多于长篇。作品富抒情性,追求人生升华的美,并深受佛教思想和虚无主义影响。早期多以下层女性作为小说的主人公,写她们的纯洁和不幸。后期一些作品写了近亲之间、甚至老人的变态情爱心理,表现出颓废的一面。 成名作小说《伊豆的舞女》(1926)描写一个高中生“我”和流浪人的感伤及不幸生活。名作《雪国》(1935~1937)描写了雪国底层女性形体和精神上的纯洁和美,以及作家深沉的虚无感。其他作品还有《浅草红团》(1929~1930)、《水晶幻想》(1931)、《千鹤》(1949~1951)、《山之音》(1949~1954)和《古都》(1961~1962)等。川端担任过国际笔会副会长、日本笔会会长等职。1957年被选为日本艺术院会员。曾获日本政府的文化勋章、法国政府的文化艺术勋章等。1968年获诺贝尔文学奖。1972年在工作室自杀去世。已有多部作品在中国翻译出版。 伊豆的舞女:选自《川端康成小说经典》,《伊豆的舞女》是川端康成早期的代表作,自1926年问世以来,评论、研究文章层出不穷,尤其是日本的研究者作了很多扎实、细致的研究工作。但从作者的人生观、作品的思想特征及表现风格等方面系统地论述《伊豆的舞女》的文章还不多见。本文拟通过对《伊豆的舞女》的分析,来展现川端文学独特的“佛典”思想特征。 (一) 由于受佛教的宇宙观影响,川端康成的人生理想显得既气势恢宏,又虚无缥缈。川端康成主张以佛教视野和宇宙宏观思考人生,却又对佛教的传统观念、感情因习不屑一顾。他主张把人生放大诠释却又避而不谈现实。如此等等,反映在文学中他主张表现手法的革新,即文学革命。也正是他的这种人生观、宇宙观与文学观相融合,从而形成了川端康成文学(简称川端文学)的底流。这种底流首先表现在他的初期文学(1923年—1933年)的作品中。 川端康成的创作动力是来自人生的悲痛和寂寞,但川端康成并不想让读者在这种痛苦的气氛中窒息,而是让理想的光彩照耀读者苦痛的心,使之得到救助。他在《文学自传》中曾谈到:“用我的风格去歌颂东方古典(佛典)的虚幻。”(注:川端康成著,叶渭渠译:《文学自传》,人民文学出版社1985年版。)他还曾就其文学本质论述说:“有的评论家说我的作品是虚无的,不过这不等于西方所说的虚无主义。我觉得这在‘心灵’上,根本是不相同的。”(注:川端康成著,叶渭渠译:《文学自传》,人民文学出版社1985年版。)川端康成如上所述的“东方古典(佛典)的虚幻”、“心灵”上根本不同的“虚无”等,是文学创作上的理想表现。具体地讲,就是心灵受到压抑、煎熬时产生的“博大”的“求助心”。(注:东山魁夷、吉村贞司著,叶谓渠译:《我的道路》,《世界文学》1988年第6期。)“一切众生悉有佛性”,所有的人本来就具有平等圆满的佛性。(注:石田一良:《日本思想史概论》,吉川弘文馆1986年版。)这一室町时代的禅宗大同思想基础上的自我解放,就是苦难、寂寞之心得到解脱的一种境界。让理想的光彩照耀读者苦痛的心,使之得到救助,这就是川端康成早期文学的思想特征,也即“佛典”文学思想。 川端文学思想特征的形成,首先源于他的人生经历。川端康成刚满2岁父亲即病故,3岁时母亲也离开人世,7岁时祖母病故,后来他被寄养在姨妈家,在他10岁时姐姐也因病死去,15岁时祖父又病逝。这接二连三的不幸遭遇使沦为孤儿的川端康成形成了所谓“孤儿的根性”。他曾在《文学自传》中剖析自己:“我自幼是个孤儿,受人照顾太多。许多人都宽恕过我,我自己也不曾对别人怀有恶意。”他还谈到:“我刚到东京时,我很爱看失火的场面。大地震后,我一连十天半月,天天都带着水和饼干,到处游逛灾后的遗迹,脸都晒黑了。……我想去的不是欧美,而是东方的灭亡的国家,或许我是个亡国奴。再没有什么人间的形象,比地震时逃亡者那源源不断的行列,更能刺激我的心。我迷恋陀思妥耶夫斯基而不欣赏托尔斯泰。可能是由于我是个孤儿,是个无家可归的孩子,哀伤的、漂泊的思绪缠绵不断。”从川端康成的自述中可以看出“孤儿根性”使他的性格具有了“无怨无恨”的孩童般的稚朴、明亮的一面,又使他的性格具有了“亡国奴”般的痛苦和与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们同命相连等伤感、阴暗的一面。 川端康成的“孤儿根性”血肉相连般地融化在他的人生观及文学思想中。他在《文学自传》中写道:“早在十五年前,我脑子里就已构思了一部题为《东方之歌》的作品,又想把它写成天鹅之歌。用我的风格,去歌颂东方古典的虚幻。也许我没能写出来就死去,不过我一直想写它,只有这点我希望能够得到理解。”川端康成把“佛典”看作“是世界上最大的文学,把它当作文学的幻想来敬重”,是别具慧眼,有其自我认定的含义的。在佛教看来,“人生是苦的,人生是一切苦恼的总合。但当人们认识到佛教的真理,了悟人生的真谛,就会进入一种烦恼灭尽,‘常乐我净’的境界,这种境界就是‘入灭’或“涅pán@①”的光明前景和理想境界。”(注:杨曾文:《佛教的起源》,今日中国出版社1989年版。)川端康成以此为自己的创作宗旨。这一创作宗旨指导下的川端文学,是带有明显的孤儿伤感禀性和为悲哀和寂寞的人生创造理想与生的力量的川端式“佛典”文学特征。 (二) 《伊豆的舞女》充分体现了川端式的“佛典”文学特征。日本学者伊藤整在评论《伊豆的舞女》时,曾有过精辟的阐述:“反复读一下《伊豆的舞女》可以随处发现这篇作品同川端今天的创作在脉搏上是相通的。可以说这相通之处在《伊豆的舞女》中只是处在不引人注目的角落。不用说,读作品时,虽然在这不引人注目的地方获得一次又一次真正的感动而深入了下去,但掩卷时获得的总的感动不是在不引人注目的地方获得的,而是构成这篇作品骨骼的情节和情景的甜蜜性,是青春的抒情。残忍的不回避的目光不漏过丑恶的全过程,在最后的目的地,一定要抓住纯洁和美。川端这一创作精神,游弋在贯穿始终的抒情气氛中,因而被深藏在作品的内部。”(注:伊藤整:《川端康成的艺术》,《文艺》1938年2月号。) 《伊豆的舞女》的主题是通过主人公青年学生的主观意识表现出来的。一位孤儿出身的大学预科生去伊豆旅行,途中与流浪艺人结伴而行,其间,对一位14岁的舞女产生了似恋非恋的爱慕之情。在青年学生的主观感觉、体验中,主要有以下几个印象系列:(1)中风老人的印象;(2)流浪艺人的印象;(3)茶店老板娘、旅店老板娘的印象;(4)孤儿及老奶奶的印象。这几个印象系列是由青年学生的主观意识有机地统一起来。中风老人的病痛,被流感夺去父母性命的三个孤儿及失去儿子、儿媳的孤苦老奶奶的可怜;受人歧视的流浪艺人印象中又可分为落魄潦倒的荣吉,流浪奔波而孩子早产夭折在旅途的荣吉的妻子千代子,哥哥不让但又无奈还是做了舞女的熏子,迫于社会风习自己也看轻女人的阿妈,离开故里亲人只身做了舞女的百合子等。这苦难、悲哀的印象,同“因孤儿根性而扭曲了性格”、“不堪令人窒息的忧郁而来伊豆旅行”的青年学生孤寂、忧郁的心灵,产生了强烈的共鸣。他们的举手投足、音容笑貌都在青年学生的心灵的湖面上泛起了水花,使青年学生的灵魂得到了一次又一次的洗礼与升华。 第一次是因熏子的纯洁而产生的。青年学生在向茶店老板娘打听今晚那些艺人的住处时,老板娘“含有过于轻蔑的话语”使青年学生想到:“要是那样,就让那位舞女住到我的房间里来吧。”(注:《伊豆的舞女》,《昭和文学全集9·川端康成集》。)对于文章中的“我”即青年学生的遐想,有一些日本研究者认为这是“邪念”;也有的认为这是一种“超越了色情堂堂男子汉的正义感,即不含邪念的保护意识”;也有的学者认为二者兼而有之。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在青年学生的眼里,开始一直错把熏子看成是“成熟”的女子。当从舞女的无拘无束、无邪无欲的神态上,青年学生明白了她还是个未成熟的“孩子”时,脑子里澄净得好像被擦洗过一样,笑容久久停留在脸上。(注:《伊豆的舞女》,《昭和文学全集9·川端康成集》。)这里,作者把初恋的少女的纯洁视作一种人生理想来渲染的。 又一次心灵的撞击及情感的升华,是青年学生和舞女之间的感情交流。在共同的旅行中,流浪艺人们对青年学生越来越表现出信任、感激的情感。青年学生“既不猎奇又不含轻蔑之意,我完全忘了他们是属于流浪艺人那一种类的人。我这一寻常的好意似乎渗透进他们的心田里”。因为人们寻常对流浪艺人是猎奇的、蔑视的。因此,这一寻常而又超乎寻常的“好意”换来的是舞女对青年学生的赞扬:“是个好人啊!”“这话语带有单纯而坦率的韵味,是天真自然是轻轻抛出的带有感情倾向的声音。”(注:《伊豆的舞女》,《昭和文学全集9·川端康成集》。)这赞扬使青年学生有了自我确认的信心:“连我也毫不做作地感到可以把自己叫作好人”。青年学生感觉体验到的环绕舞女的社会气氛是悲哀的,而自己“孤儿根性”的心灵底色本来就是悲哀的,因此形成了《伊豆的舞女》悲凉的基调。然而,在这种悲哀的氛围中,舞女和青年学生在心与心的交流中都互相得到了慰藉,从而使两颗自卑的、灰暗的心变得自信、明亮了起来。这一心理变化,作者在《伊豆的舞女》的结尾作了浓墨重彩的描述:“这时我的心情是美好的、空虚的。明天我将带着老奶奶到上野站去买前往水户的车票,这也是完全应该做的事。我感到这一切全融为一体了。……我的头脑变成了一泓清澈的水,它一滴一滴溢了出来,最后什么也没留下——我心里快活得甜滋滋的。” 引文里出现的“空虚”、“头脑变成了一泓清澈的水”、“最后什么也没有留下”等,实际上是在悲哀中由于人们心灵的相互交流、相互抚慰而产生的和谐、幸福的一种理想境界。这也就是《伊豆的舞女》的主题的深层内涵。 川端的早期文学作品是立足于人生的悲哀和寂寞来构思的,其本质是通过“佛典”的幻想境界的创造给悲哀寂寞的人们伸出援助之手。他这一文学特征不是“超现实的形而上学的纯理念的”,而是主观自省(包括自救)和客观审视(主要是对被侮辱被损害人物的社会环境的揭示)的融合。在以哀伤颓废为基调这一点上,它的道德归向和理想闪烁是主题的核心。这大概就是诺贝文学奖授奖委员会称赞川端康成的作品“表现了日本人的内心精华”的主要原因吧。【生平】川端康成生于京都附近的大阪府,祖辈为地方有名的富贵,家道中落后迁于东京,其父亲习医。2岁丧父 ,3岁丧母 ,幼失怙恃,由祖父母扶养;祖父将他带回大阪府扶养,他唯一的姐姐则寄养在另一亲戚处。由于身体孱弱,川端康成的幼年生活是封闭式的,几乎没有与外界的接触,而这种过分的保护并没有改善他的健康,反而造就了他忧郁、扭曲的性格。上学后这种生活有所变化,但不幸又接踵而来,8岁时祖母去世,12岁时姐姐也去世了,16时岁祖父亦亡,最后被接到外公家扶养,孤儿的遭遇使他的童年郁悲凉,也对他以后的文学创作产生了巨大影响 。 父母、祖母、姐姐,祖父相续过世,这种对于死亡的体验给他留下的恐惧的影响是一生的。孤独的川端康成一边拒绝现实中的热量,一边在文字的世界里绘制着想象中热量,那个时候他开始阅读《源氏物语》,在他的一生中,这本书是另一个重大的影响,评价他的作品就不可避免的要提到《源氏物语》。中学时,川端康成对于《源》还仅仅一知半解,但就他所能体会到的感觉,他开始尝试自己写作。 16岁时,川端预感到祖父将不久于人世时,就决心把祖父在病榻的情景记录来。于是他写起了《十六岁的日记》。这既是作者痛苦的现实的写生,又是洋溢在冷酷的现实内里的诗情,在这里也显露了康成的创作才华的端倪。可以看出这种不幸的经历使他感到生命的脆弱和孤独。他还在中学读书时即倾慕《源氏物语》等日本古典小说和散文等,这对他后来的创作影响极大。上中学三年级的时候,就把过去所写的诗文稿子,装订成册,从这里可以看出少年的康成开始具有文人的意识,最初的写作欲望已经萌发。 中学时代,他无数次投稿石沉大海,开始怀疑起自己的创作天分,认真考虑自己的才能是否可以成为文学家。在1916年作为中学四年级生,在大皈《团栾》杂志上发表了习作小说《肩扛教师的灵柩》,他就经常给《文章世界》写小品、掌小说。《文章世界》举办投票选举“十二秀才”,川端康成名列第十一位。对于立志当作家的少年来说,这是很大的鼓舞,也是很值得纪念的一年。他在大学预科的同窗好友中有许多志向文学者,他们一起谈论文学,议论文坛现状和探讨当时日本很流行的俄罗斯文学,使来自农村的他顿开茅塞,受益匪浅。这期间,他在学校的《校友会杂志》上,发表了习作《千代》,他以淡淡的笔触,描写了自己同三个同名的千代姑娘的恋爱故事。 1920年9月 ,他进入东京大学英文系,第二年转入国文系。在大学期间,热心文学事业,改革和更新文艺,复刊了第六次《新思潮》,在该杂志创刊号上发表了处女作《招魂节一景》,描写马戏团女演员的悲苦生活是比较成功的,受到文坛老前辈的称赞。川端康成的名字第一次出现在《文艺年鉴》上,标志着这位文学青年正式登上了文坛。 川端发表了《招魂节一景》以后,由于恋爱的失意,特别遭未婚妻伊藤初代解除婚约,他感到幸福的幻灭,经常怀着忧郁的心情到伊豆汤岛,写了未定稿的《汤岛回忆》。此后他为了诉说和发泄自己心头的积郁,又借助自己手中的笔,为杂志写出短篇小说《林金花的忧郁》和《参加葬礼的名人》。与此同时,他在爱与怨的交织下,以他的恋爱生活的体验,写了《非常》、《南方的火》、《处女作作祟》等一系列小说,有的是以其恋爱的事件为素材直接写就,有的则加以虚构化。川端这一阶段的创作,归纳起来,主要是描写孤儿的生活,表现对已故亲人的深切怀念与哀思,以及描写自己的爱情波折,叙述自己失意的烦恼和哀怨。这些小说构成川端康成早期作品群的一个鲜明的特征。这些作品所表现的感伤与悲哀的调子,以及难以排解的寂寞和忧郁的心绪,贯穿着他的整个创作生涯,成为他的作品的主要基调。川端本人也说:“这种孤儿的悲哀成为我的处女作的潜流”,“说不定还是我全部作品、全部生涯的潜流吧。” 1924年大学毕业后,川端康成踏上社会,就开始了文学创作生活。他积极与横光利一等人发起新感觉派文学运动,并发表了著名论文《新进作家的新倾向解说》,和创作了《感情的装饰》、《春天的景色》、《浅草红团》等少数几篇具有某些新感觉派特色的作品,并无多大的建树,他甚至被称为“新感觉派集团中的异端分子”。后来他公开表明他不愿意成为他们的同路人,决心走自己独特的文学道路,他的名作《伊豆的舞女》和《雪国》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诞生的。 川端康成的性情被孤儿的气质扭曲,心中充盈令人窒息的忧郁,一次去伊豆旅行的机会,偶遇巡回艺人一行,与年少的舞女邂逅,第一次得到舞女的平等对待,并说他是个好人,他便对她油然产生了纯洁的友情;同样地,受人歧视和凌辱的舞女遇到这样友善的中学生,以平等待人,自然激起了感情的波澜。他们彼此建立了真挚的、诚实的友情,还彼此流露了淡淡的爱。川端将这段经历化为艺术,便是展现在读者面前的小说《伊豆的舞女》了。 1926年,除了发表了《伊豆舞娘》,川端康成一生唯一一部剧本《疯狂的一页》也被拍成电影,获得赞誉的川端康成并没有停留不前,其写作风格从新感觉到新心理主义,又到意识流,1931年的《针、玻璃和雾》可以说是其中一个的代表,接下来,川端康成的作品中开始出现佛教空、无的思想。 1934年,川端康成开始写《雪国》连载,3年后出了单行本,并获得第三届文艺恳话会奖。 1936年,川端康成因为对于战争的反抗而宣布停笔不写文艺时评类文章,并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广泛参加相关活动。 1940年,川端康成参与成立日本文学会。 1941年受关东军邀请访问中国满洲等地,访问结束后他自费留在中国,并将妻子一同接到中国,两人前往北京,在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回到日本。第二年,川端康成编辑了《满洲各民族创作选集》。 1944年以《故园》等文章获战前日本最后一届菊池宽奖。 1947年,历经13年《雪国》定稿。 1949年,川端康成另一部重要的小说《千只鹤》开始连载,1952年,这部小说被改编成歌舞伎。 1961年,川端康成前往京都写作《古都》,同年获得文学勋章。 1968年10月17日,凭借《雪国》、《千羽鹤》及《古都》等获得诺贝尔文学奖,他是历史上第一个获得此奖项的日本人,也是继泰戈尔、萨缪尔·约瑟夫·阿格农二位后第三个获此奖项的东方人。当他在瑞典科学院领奖时朗诵了论文《美丽日本之下的我》(美しい日本の私),在这篇论文中川端康成引用了几位日本古代得道高僧的诗词,来抒发自己对于日本,日本这个民族的审美体验。 1970年三岛由纪夫切腹自杀,不少作家赶到现场,只有川端康成获准进入。川端很受刺激,对学生表示:“被砍下脑袋的应该是我”。 1972年4月16日,三岛自杀之后17个月,川端康成也选择含煤气管自杀,未留下只字遗书。两人相继自杀留给了后人无数的疑问。但他早在1962年就说过:“自杀而无遗书,是最好不过的了。无言的死,就是无限的活。”【创作作品】川端康成一生写了100余部长篇、中篇和短入篇小说,此外还有许多散文、随笔、讲演、评论、诗歌、书信和日记等。他的创作,就思想倾向而言是相当复杂的,并且经历了一个颇为曲折的发展过程。他战前和战时的创作,可以大致归为两类:一类是描写他的孤儿生活,抒发他的孤独感情,描写他的失恋过程,抒发他痛苦感受的作品。《精通葬礼的人》、《十六岁的日记》和《致父母的信》等是这类作品的代表。由于所写的是他本人的经历和体验,所以往往具有描写细腻、感情真挚、激动人心的艺术效果;但也由于仅仅写他本人的经历和体验,并且自始至终充满低沉、哀伤的气息,所以思想高度和社会意义受到一定局限。另一类是描写处于社会下层的人物,尤其是下层妇女(如舞女、艺妓、女艺人、女侍者等)的悲惨遭遇,表现她们对生活、爱情和艺术的追求的作品,《 招魂节一景 》、《 伊豆的舞女 》、《温泉旅馆》、《花的圆舞曲》和《雪国》等是这类作品的代表。这类作品比较真实地再现出这些被侮辱者与被损害者的不幸,比较充分地表达出她们的痛苦,作者对她们报以同情和怜悯。一般说来这类作品在思想价值上要超过第一类作品,其中如《伊豆的舞女》和《雪国》等名篇更是如此。他战后的创作尤其复杂。一方面,他仍然沿着《伊豆舞女》和《雪国》的道路前进,继续写作表现人们正常生活和感情的作品,其中或反映出社会存在的某些问题,或表达出对普通人民的同情态度,或流露出 作者积极 健康的审美情趣 ,如《 舞姬 》、《名人》和《古都》等堪称代表。但另一方面,他又写出一批以表现官能刺激、色情享受和变态性爱为主题的作品,从《千鹤》、《山音》到《睡美人》、《一只胳膊》,他的作品、故事情节越来越离奇,在颓废的道路越走越远。他的创作,从艺术表现来说也是相当复杂的,并且也经历了一个颇为曲折的发展过程。他在实际创作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倾向。有的作品采用纯新感觉派的写法,极力强调主观感觉,热心追求新颖形式,另有一些作品却没有采用纯新感觉派的写法,主要使用朴素、简洁的白描手法。20年代末期和30年代初期,他又被新心理方义和意识流小说所吸引,相继写出两篇纯 属模仿式的小说——《 针与玻璃与雾 》和《水晶幻想》;但后者中途辍笔,并且其后再也没有写过这类作品。由此可见,川端不满足于单纯模仿,不肯跟在别人后面亦步亦趋,决心另辟新径。所谓新径,就是将日本古典文学传统和西方现代派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的道路。经过长期探索,他在这条路上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获得了巨大的成功。《雪国》起笔于1935年,当时正是日本帝国主义侵占我国东北地区、准备发动全国侵华战争的阴云密布时期。在这时期,他们对日本国内加强统治,轰动一时的无产阶级文学运动已被镇压下去,与之对立的新感觉派文学,包括川端康成的文学创作,从另外一面受到影响。《雪国》这部作品的发表,足以说明这一严酷的现实。《雪国》开始是以描写各个章节内容的短篇形式分别发表于各种刊物上的,后来随着形势更加险恶,从1937年以后即基本上停止发表。直至战后才又略加修改补充,出版最后完成本。主要原因大致是,它既未追随日本帝国侵略政策,歌颂侵略战争,也未像小林多喜二的《为党生活的人》那样。正面批判和反对侵略战争,描写共产党员和工人阶级的斗争,它把背景设置在远远离开东京的雪国及其温泉旅馆,并以那里的“五等艺妓”(实际上是妓女)驹子和游客岛村的邂逅为题材,表现了他们的性爱生活和游览活动。作家以富于抒情色彩的优美笔致,描绘年轻艺妓的身姿体态和音容笑貌。并巧妙地用雪国独特的景致加以烘托,创造出美不胜收的情趣和境界,使人受到强烈的感染。诸如,列车行驶在皑皑雪原,夜幕开始降落,然而尚未将雪原全部覆盖起来,大地还留着一片模糊的白色。坐在火车上前往雪国去会驹子的岛村。正从车窗欣赏这蕴含着一种神秘感的黄昏美景,忽然一张同这衬景非常调和的影影绰绰的面孔和一双明亮而不十分清晰的眸子引起他无上的美感,他仿佛被一种无法形容的魅力征服了。驹子陪岛村一夜温存之后,清晨时镜梳妆,红颜黑发,受到窗外白雪的烘托。岛村欣赏着,未免感到心旷神怡。精神恍惚。 川端对于作品的文学语言,要求极为严格。据说他写完一节之后,总要反复推敲琢磨,修改后往往删去大半。因此,他的文章虽然颇为接近口头语言,但读来丝毫没有啰嗦之感。用语简明,描写准确,这又同他对于自己所描写的对象观察细致,熟谙于心,有着重要的关系。 总之,川端的作品同其笔下的人物——主要是年轻妇女——一样,具有很强的魅力,这又同他的唯美主义倾向和执着地追求所谓“日本的美”有着难以割裂的联系。本来,一个作家,既然生活在现实社会,即便是唯美主义的美的追求,也不可能是世外的梦呓。这就是说,有时他们也会在现实社会发现比较接近真正的美的东西,如川端笔下的“伊豆舞女”同高中学生之间的纯洁的感情;然而,很多时候,由于世界观和思想感情的变化,他们又会以丑为美。《雪国》摆脱那个万马齐喑的黑暗时代的现实,美化封建主义遗留下来的卖淫制度——雪国温泉旅馆“五等艺妓”同嫖客之间的厮混,这就不能令读者感到满意。即使日本帝国主义,由于《雪国》所表现的那种令人陶醉的男女关系会消磨所谓“国民的战斗意志”,对之也不表示欢迎。主要作品一览 《椿》 《十六岁日记》 《名人》 《高原》 《伊豆之旅》 《伊豆舞娘》(いずのおどりこ) 1926年,描写一个高中生“我”和流浪人的感伤及不幸生活。 《浅草红团》 1929年~1930年 《水晶幻想》 1931年 《舞姫》 《雪国》(ゆきぐに) 1935年~1937年 《千只鹤》 1949年~1951年 《山之音》 1949年~1954年 《古都》(こと) 1961年~196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