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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酒厂供应粮食,传统工艺酿造不添加任何化工成分质量一流且长期大量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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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工艺酿造不添加任何化工成分质量一流且长期大量供应

有的,郎酒厂都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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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往酒厂送粮食赚不赚钱

粮食的利润不大,但较稳定。粮食旱涝保收,抗风险能力强。粮油行业是一个“弱周期”行业,基本上不受经济周期的影响,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强。粮油关乎民生,也关系老百姓的生命。送粮食必须要把诚信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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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公司向白酒生产厂家购买白酒自行灌装并以自已的白酒商品名称销

我这样子属于自行加工生产并销售白酒了。按以下公式计算消费税:销售价格*20%+0.001元*克数楼上说的是白酒经销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四条“关于调整税目税率”第(四)项“调整白酒税率”规定如下: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从量定额税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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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哪些企业需要用到杂粮我现在是开一家杂粮批发的注册了个公司

杂粮一般都是食品厂需要的,像一些豆制品的食品厂还有酱类加工的食品厂都是需要的,还有一些酒厂是要高梁做白酒的,这个样的公司很多的,只是看人家要不要你的东西了!你也可以把杂粮做成小包装的送到超市去卖!做成500g一袋的小包装在超市卖也是很不错的,但是你要做到大批量才行,要不然只给一家超市卖是没有前途的!具体有哪些呢关注我新浪微博,三位粉我看看要怎样去做才更好吧在网上多做推广,在线下多跑一些农贸市场,慢慢打开销路,祝生意兴隆

5,财务练习题

1.C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征收增值税,选项A不正确;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列举食品、食堂餐具、为其他高校提供的外销快餐,免征增值税,选项B不正确;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选项D不正确。3.C销售粮食白酒应纳消费税额=[280.8(1+17%)+24.57(1+17%)]20%+1020000.510000=53.2(万元)销售黄酒应纳消费税额=524010000=0.12万元)该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额=53.2+0.12=53.32(万元)4.C应纳营业税=[(50-45)+(80-70)]5%=0.75(万元)1.发行价格=8*(p/a,10%,3)+100*(p/f,10%,3)=8*2.4869+100*0.7513=19.9+75.13=95.03元. 2.应收账款周转率=[360*71%*(1-40%)]/[50*(1-10%)]=153.36/45=3.45次. 应收账款周转期=360/3.45=104.35天. 3.你的题有毛病,销售单价为40元,而单位变动成本为160元,你怎么可能有利润啊.

6,一道CPA税法的题目

500×22/10000是换成万元为单位,因为本题,500*22/10000,就是总共的售价,以万元为单位,第二点,是因为粮食白酒交的消费税是复合计税,就是从量和从价,都要计算。答案是没错的。你好,  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  解析:  首先要说明的是:此题没有告诉是否考虑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考虑与否的处理是完全不同的,但是从整体题目上看,似乎是不考虑增值税与其他相关税费的,这样你们老师的处理才是正确的,否则,此题问题可就大了!  下面我就以不考虑税费为前提给你解析一下吧!  从题面的表述上“清偿债务时企业直接以50万元分别冲减了应付账款和存货成本”可以看得出,题目中内含有一个条件,那就是此项存货的账面余额是50万元,但已发生了3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了。那么就出现公允价值为50-3=47万元,即账面价值为47万元了。  同时:还从“公允价值与债务的差额债权人不再追要”这句话中,可以又看出一个条件,那就是此项经济业务,属于债务重组,债务人在此项经济业务中得到了重组利得收益了!  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企业用自产产品抵偿债务的,应当视同销售,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同时结转成本。具体的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 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7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3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47  存货跌价准备 3  贷:库存商品 50  如果此题中要求是考虑增值税及其他相关税费的,那么再次找我与我交流!  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我想除以10000应该是因为答案以万元为单位吧,PS:答案好像错了哦,这个是计算销售收入,并非销项税阿,应该乘以17%

7,什么是原浆酒

直白点讲,新蒸馏出来的酒,一般称为“原酒”,也叫“新酒”。新酒不能直接勾兑成品酒,需要入库老熟一段时间,然后再进行加浆(就是兑水)和勾兑。经过老熟,酒质趋于稳定而可用于勾兑出厂的酒一般称为“基酒”。以上术语均不能以“原浆酒”替代使用。如果在下没有记错的话,“原浆酒”一词的使用应该是始于2000年,当时古井贡推出了一个新产品,叫做“古井贡酒原浆酒”。根据宣传,古井贡的“原浆酒”最大的特色在于:在勾兑时以酒兑酒,保持了原汁原味的口感。饮后使人有种怀旧的美好联想,找回过去至纯至真的感觉。? 这样看来,古井贡的“原浆酒”,是古井贡自创的一个产品定义,而并非专指原酒。再后来,市场上出现了很多标明“原浆酒”的白酒,有点不明就里、盲目跟风的意思。所以“原浆酒”这个概念就逐渐变的模糊了,因为没有固定定义,不同的酒厂便根据自己的需要,任意解释。所以在下个人以为,一般的消费者可以将这个词视做一个宣传用语,而不必理会。且不可将标有“原浆酒”字样的白酒一律视为纯粮酒。勾兑酒是在上世纪60年代以后出现的,当时由于粮食供应紧张,为节约酿酒用粮,很多酒厂以食用酒精加入增香调味物质,模拟传统原浆酒的口感。进入80年代以后,原浆酒曾经一度消失,勾兑白酒的技术日益成熟开始大行其道。这些勾兑酒是用食用酒精加其他化学品勾兑而成,也称新白酒。无论是香气、口味、口感和风格,远远无法达到原浆酒的水平,虽然对身体没有很大的危害性,可是食用酒精勾兑的酒喝完了头很疼,而原浆酒或原浆勾调的酒就很少有这样的现象。国家级酿酒师、水井坊副总经理赖登译曾明确地说过,原酒不经过勾调喝下去对身体健康是不利的,因为白酒是有标准的,酒体中的各种指标只有合格了,对人体的伤害才是最小。酒类营销专家铁犁认为,原浆酒本身就不应该推广,不应该推荐给消费者喝,怎么可能出台一个标准呢?所以,原浆酒不宜过分炒作,不然一旦泛滥成灾,对白酒行业将是一个巨大的伤害![1-2] 营养性白酒的营养性是近年来重新兴起的白酒发展方向。但是在白酒的纯原浆时代,白酒的营养性却是每种酿造酒都拥有的品质。上世纪60年代,由于原浆酒酿造工艺的复发性和高耗粮逐渐被新工艺代替后,白酒的营养性就逐渐被白酒生产者们所遗忘,但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健康意识的提高,原浆酒又重新被白酒从业者关注,更是被众多消费者津津乐道。原浆酒相较新工艺白酒香气浓郁,甘甜味美,酒味醇厚,并且酒中含有氨基酸、低聚糖、有机酸和多种维生素,其营养性特点显著。并且饮后不上头,对身体刺激小。原浆酒指只由谷物粮食发酵的原始酒液,没有其他添加成分。比如说谷养康纯粮酒,真正零添加的纯粮食酒,也不贵,京东就有的

8,山西省关于对酒类专卖的手续要求

山西省酒类专卖管理办法  (1978年7月24日 晋革发〔1978〕119号)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59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酒类专卖管理办法。   一、主产管理   1、现有的国营专业酒厂,产、销全部纳入计划;今后新邀国营专业酒厂,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有利销售的原则,经省级主管工业部门审查,并同省商业局、粮食局协商同意,加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意见后按照新增工业厂、点的报批手续办理,经省专卖部门发给酿酒执照,才能进行生产。   2、凡属粮食、副食加工、饲养场、畜牧场和部队、机关、团体、学校等部门,为了综合利用加工副产品、饲料、下脚料等为酿酒原料(先酿酒后以酒糟作饲料)开办的制酒车间,经县级和县级以上的专卖部门与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属实后,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专卖部门发给酿酒执照,方可进行生产。   以上各种类型的酒厂,一律不准搞“来料加工”或“以酒换料”,都要服从专卖管理,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粮食白酒出厂度数,不能低于六十三度,商业收购仍按六十一度折算,生产单位只能按原度出厂,不能加浆,并要保证色泽透明,无混触,无异味。交当地糖业烟酒公司统一收购,安排市场供应,绝对禁止酒厂自销。   3、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等集体所有制单位办的酒厂,必须坚持不准用粮食酿酒的原则。利用当地的野生原料,残次水果酿酒的,须按地产地销的原则并经当地专卖部门同意后,报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专卖部门发给“临时酿酒执照”方可组织生产。   4、除国营专业酒厂生产的瓶装酒使用商标外,非专业性的酒厂用代用品或综合利用原料生产的瓶装酒,一律不使用商标。经酒类专卖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代用品酒包括果露酒,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使用简单的装横图案(注明厂名、地址)。   凡使用商标的产品,都必须附当地酒类专卖管理部门质量检验证明。   二、销售管理   1、酒类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糖业烟酒公司经营,酒类的零售业务,由专卖部门批准的国营商店、供销合作社和城乡合作商店、代销点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私自销售酒类。不准以酒易物,乱搞协作。各级专卖机构要加强对零售酒的检查管理,做到保质、保度、保量、保价。要打击投机倒把活动。   2、城乡市场,须要建立酒类销售网,搞好酒类的供应工作。凡是需要设立零售酒类的销售单位,均由当地专卖部门审查核批,发给专营酒类或兼营酒类许可证(由省专卖管理局统一印制)方可营业。   三、运输管理   1、凡经铁路按整车办理酒类运输,在提报运输计划时,必须县级以上(包括县)专卖部门开具证明。不论计划内,计划外或变更计划,均按运输计划归口管理的规定,经省商业局按照国家调拨计划或三类物资交流会签订的合同和合理流向审查盖章后,铁路、交通运输部门方可受理。   2、凡属铁路零担和公路运输,本省按行政区,属于跨县的,由县糖业烟酒公司开具证明,经县商业局审查盖章;跨地区的由地区糖业烟酒公司开具证明,经地区商业局审查盖章;运往省外的内地、市糖业烟酒公司开具证明,报省糖业烟酒公司审查同意,经省商业局审查盖章后,铁路、交通运输部门方可受理。   3、对外国在中国的人员托运的酒类不受本办法限制。   四、市场管理   1、为加强酒类的行政管理,各级专卖、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有关单位,在当地党委和革委的领导下,共同组成酒类市场管理小组,负责对酒类市场的管理。   2、对私酿、私卖、偷税、漏税的生产和经营单位以及个人,要停止其酿卖。对已生产未销出的酒,除照章补税外,以质论价交当地糖业烟酒公司收售。烧酒工具进行封存。对其它违章违法行为者,由专卖、税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区别不同性质和情节,按照政策正确处理。   本办法自一九七八年十月一日开始执行。   注:《国务院批转商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从略。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1978年07月24日 实施日期:1978年07月24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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