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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烟台威龙葡萄酒公司成立时间

1,烟台威龙葡萄酒公司成立时间

烟台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山东省 烟台市 龙口市环城北路22号
威龙葡萄酒厂址在烟台龙口,烟台各大超市里面都有出售威龙葡萄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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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股东会与股东大会的区别希望能详细点

其实是一样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职权与股东会基本相同,唯一的区别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股东会的同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股份,而无须股东大会的批准。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所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超过3年,发起人就可以自由转让其所持股份,不需要股东大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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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大会怎么组成的

股东(大)会是由持公司股票的股东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有限责任公司称为股东会,在股份有限公司称为股东大会。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者和所有者对公司享有最高权力,而股东行使权力的机关即为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   权力机构既区别于执行机构,不执行日常业务,也区别与监督机构和咨询机构。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一般是针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并且以会议的形式来行使。其除了法定的职权外,也可以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某些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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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股东大会表决权当如何计算

  股东大会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这是指在股东大会会议上,进行表决时,是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来计算表决权的,每一股份为一个表决权,而不是按参加会议的股东人数来计算表决权的。这项规则所体现的是,股份有限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享有所有者的权利,就是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时,能享有多少表决权取决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多少,而股份的多少则取决于投入公司的资东多少。至于具体到股份,它们都是被划分成等额的,每一股的权利是相同的,即同股同权。

5,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提前几天放至网上

公司法第103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天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一般在召开股东大会前20天公告,临时股东大会在召开前15天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将全部会议资料的电子文件报送本所,经本所安排后登载于本所网站。2002年6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上网披露事宜的通知》

6,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股东大会两种(注: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为股东大会)。 定期股东大会: 1.当每年召开一次; 2.召开股东大会大会,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3.不得对通知内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发现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临时股东大会: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3.不得对通知内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召集规则: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表决规则: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份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股份无表决权。一般事项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重大事项包括: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7,股东大会职权

一般的法定职权。即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运行中常见的重大问题均应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包括:(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等。 特殊的法定职权。即公司运行中可能遇到一些特殊事项,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经其同意不得作为。这些事项主要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需要使公司存续的;董事或高管人员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或高管人员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申请股票上市;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股份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确定公司清算组的人员组成,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及清算方案。其中,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新股种类及数额、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及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等事项作出决议。股份公司有关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其申请股份发行、上市的必备文件。 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即公司对一些涉及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较重大问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通过章程约定分别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决定。若依照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的,则必须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这些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通常有: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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