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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柏龙精酿啤酒有限公司,山东的啤酒啊 求购 青岛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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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撒王啤酒,德国产. 黑啤、白啤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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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绿草地啤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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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庄检路啤酒厂地址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庄检路6号具体行驶:宝通街文化路口(桥西侧)向南2公里路东
大理啤酒厂,就在大理市将军洞风景区旁边,门口的路,叫嘉士伯大道。可以坐公交车12路上去。地址龙泉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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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青岛原浆啤酒的厂家

青岛啤酒有限公司,在登州路,附近有302,路车.打车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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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原浆啤酒》是青岛啤酒二厂出的。在30国道海尔工业园对面。
青岛 啤酒是好啤酒
崂特~!青啤~!

5,山东有那些啤酒厂

山东青岛啤酒厂山东泰山啤酒有限公司 山东省泰安市龙潭南路 山东省滕州市啤酒厂山东琥珀啤酒厂山东临沂啤酒厂山东华中琥珀啤酒有限公司山东济宁啤酒厂山东省蒙阴啤酒厂 山东省博兴县啤酒厂山东省寿光啤酒厂山东无名啤酒厂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啤酒厂山东龙口啤酒厂山东泰安市啤酒厂山东广寒宫集团有限公司啤酒厂青岛世元啤酒厂山东华凌啤酒厂山东聊城啤酒厂 山东曲阜三孔啤酒厂 临清市啤酒厂山东亚洲啤酒有限公司山东青都啤酒有限公司山东博达啤酒厂
黑龙江:哈尔滨啤酒吉林:雪花啤酒北京:燕京啤酒山东:青岛啤酒、崂山啤酒陕西:汉斯啤酒重庆:山城啤酒广东:珠江啤酒、金威啤酒贵州:茅台啤酒河南:金星啤酒福建:雪津啤酒上海:三得利(日资)
青岛就有好几个.崂山那有个,台东那有个,沧口有个.平度那来好象好有

6,谁了解威海啤酒集团的情况

威海啤酒集团是以一业为主多元发展的企业集团,下辖威海啤酒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啤酒集团文登有限公司、威海金马酿酒有限公司、威海啤酒集团文登包装材料分公司、威海啤酒集团销售总公司、威海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金马铝塑门窗有限公司和威海啤酒集团养殖场等下属企业,现有员工1200余人,拥有固定资产5.5亿元。公司技术力量雄厚,生产及检测设备精良、先进。现主导产品年生产能力为“威海卫”、“老板”系列啤酒20万吨、瓶装和桶装“老板”矿泉水8万吨,“古峰泉”系列白酒5000吨。近年来,威海啤酒集团以创新为动力、以变革求发展,敢字当头,敢为人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进步为支撑,以稳健扎实的工作作风,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推动企业全面、快速发展。  企业先后获得山东省“富民兴鲁”先进集体劳动奖状、山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威海市上缴税金红旗单位、工业生产红旗单位、技术改造红旗单位等荣誉称号。是威海市市级重点工业企业、纳税大户,山东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质量第一、信誉至上、服务一流”是企业发展的根本,集团下属骨干企业全面通过ISO9001:2000版国际质量体系认证。“老板”“威海卫”“威海”啤酒、“老板”矿泉水等产品荣获省名牌产品称号,“老板”、“威海卫”、“威海”啤酒及“老板”矿泉水等产品已连续数年被授予山东省免除质量监督检查产品证书。
普通威海卫啤酒18块5(有的小店19块),9度清爽的22块。腊月29过节.的话会贵一点

7,驰名商标侵权案例经济法

名词解释:经济法主体、股份有限公司、要约、驰名商标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  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一、案件来源  2010年4月22日,安岳县工商局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安岳县小周酒水经营部销售的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经局领导安排,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经营者周广地涉嫌销售侵犯“青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安岳县工商局于同年4月22日立案进行调查。  二、案情介绍  当事人周某某,男,汉族,现年28岁;经营场所: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北段178号附54号,《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正在申办之中。  现查实,当事人周某某于2010年3月25日,从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购进“青岛品牌纯生化”啤酒3392件,购货款54200元。当事人购回该批啤酒后,以每件20元的价格在安岳县境内批发销售了1000件,获销货款20000元。经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本局调查查明:该批啤酒实际商标名为“五月风”啤酒,由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在包装装潢上未标明生产厂名、厂址,而该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无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资料中无生产啤酒的经营范围。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在委托加工生产该批啤酒时,使用的酒瓶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印有“青岛啤酒”注册商标和“TSINGTAO”英文注册商标的专用酒瓶,将“青岛品牌纯生”作为其商品名称,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不加区别地突出使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所使用的标志、图案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啤酒纯生”图案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3888383号注册商标相近似,当事人周某某在销售该啤酒时对外宣称是“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以此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批啤酒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纯生”啤酒。当事人周广地销售啤酒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已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青岛”中文商标以及“TSINGTAO”英文商标专用权。  三、案件处理  当事人周某某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要件,已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扣留在案的侵权啤酒2337件。  四、案情分析  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基本锁定了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涉嫌侵权啤酒采取了扣留强制措施。当事人不服,随即以我局强制措施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互联网上发布舆论,称我局对商标侵权行为无管辖权,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我局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了案情分析会,案审会,对本案的最终定性进行确认。在定性过程中先后出现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议:一钟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其行为属傍名牌行为,应当用《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规范其行为,同时可根据该《若干规定》第六条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虽然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名称已注册为商标,且属驰名商标,当事人的行为按照《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不适用以《若干规定》来规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傍名牌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调查取证,并通过案审会讨论认定。执法人员按照第二种观点,调整调查方案,补充完善了向青岛工商机关协查、向山东禹城市工商机关协查、消费者调查等多项证据,本案于2010年6月30日查清了案件事实。本局案审会通过讨论分析,一致认定:本案当事人应当定性为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  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以本局胜诉告终。本案之所以能最终结案,主要取决于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克服难点,运用“抽丝剥茧,先易后难,由外及内逐步深入”的方法与技巧,注重查明案件的来龙去脉,从而理清了本案的事实与性质。值得一提的是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商标侵权的原则,通过对消费者调查,最终以案审会讨论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是我局在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的创新尝试,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本案的成功查处,得到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高度称赞,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本案的查处具有典型意义,其查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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