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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城县最好的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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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河北临城县哪些饭店可以承办婚宴 稍微好点一桌大概多少钱 最好有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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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杭舟快线是什么公司的

浙江杭舟快速客运有限公司。是杭州长运和舟山汽运各出资50%成立的杭州-舟山客运专线公司。
临城公交总站下最近。下车后可以坐28路、9路公交车到市政府北门下,向西走100米就到了。能打到的就快一些。

6,刑窑在哪

我们这儿只有邢窑 邢窑, 是唐代著名的瓷窑,五代(公元907-960年)时仍烧造。窑址位于邢台市所辖的内丘县和临城县祁村一带,是中国白瓷生产的发源地,在中国的陶瓷史中占有重要地位。邢窑遗址已被国务院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唐代邢窑白瓷的制作工艺,经专家研究试验已摸索探究出来,并在其主要产地临城县被仿制成功,千年名瓷重新放出迷人的光彩。

7,故意伤害罪案例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王仙英,女,现年68岁,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新镇街55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孙大春,男,现年41岁,汉族,系王仙英的儿子。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孙蓉,女,现年32岁,汉族,系王仙英的女儿。   被告人陈端尉,男,现年47岁,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新镇街61号。   被告人陈端福,男,现年44岁,汉族,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新镇街61号。   临高县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王仙英、孙大春、孙蓉诉被告人陈端尉、陈端福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0O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00)临刑初字第30号刑事裁定。原审原告人王仙英、孙大春、孙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定自诉人王仙英、孙大春、孙蓉控诉被告人陈端尉、陈端福犯故意伤害罪,缺少人体伤害鉴定结论这一主要证据,经通知其补充材料后,仍未能举出有关主要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自诉人王仙英、孙大春、孙蓉对被告人陈端尉、陈端福的起诉。   上诉人王仙英、孙大春、孙蓉认为根据临高县人民医院的诊断结果,能证实三被害人的损伤构成了轻伤。另外,临城东门派出所当时也责令被告人陈端尉、陈端福向三被害人赔偿医疗费等3000元,这证明两被告人殴打三被害人的事实,故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开庭审判。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王仙英、孙大春、孙蓉控诉被告人陈端尉、陈端福犯故意伤害罪,缺少人体伤害鉴定结论,经原审法院通知补充材料后,仍未能举出人体伤害鉴定结论,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自诉人王仙英提供了其构成轻微伤的法医鉴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仙英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陈端尉、陈端福伤害自诉人王仙英致轻微伤的法医鉴定,上诉人孙大春、孙蓉未能提供人体伤害鉴定,三上诉人均未提供达到轻伤标准的法医鉴定,缺乏罪证而自诉人又不能举出补充证据。原裁定适用的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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