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酒网 > 答疑
资讯 产品 行情 交易 品牌 知识

邛崃市源泉酒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请问在重庆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1,请问在重庆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以上法律规定可能对你有用,但具体到个案还是要分析事实和证据。推荐你可以百度一下“重庆冉缤律师”,直接和冉律师交流,他是重庆知名辩护律师,请他给你更详细的建议。

请问在重庆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标准

2,吴英案是怎么回事

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杀人灭口
从前一个很有头脑的女孩子相出一个并不违法的赚钱好方法 被一群狗B利诱 成为了洗黑钱的工具 后来事情败露了 狗B们想要灭口 杀死这个无辜的女孩

吴英案是怎么回事

3,尊敬的律师您好我一朋友的父亲民间借贷500多万跑路现在准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具体条文如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立案取决于有没有涉嫌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一种:一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是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户数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三是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另外需要注意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1、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2、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3、从造成的后果来看,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4、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关于自首情节的减轻或者从轻处罚问题可以参照如下真实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巨款超千万 无法偿还选择投案自首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高达1867万元,后因无力偿还,多处被逼要债,男子走投无路选择自首。最终,这名男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8年12月,殷某创办了宁国市某食品厂,该厂运营初始,效益良好。2011年12月,为扩大再生产,殷某成立了宁国市某中小企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了获取投资资金,殷某通过其同学、同乡、战友等人向社会广泛扩散其以高额利息为回报吸收存款的消息。截至2013年11月,殷某通过此种方式从汪某等80人处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867万元。后来,殷某所在的公司因运营不当一直亏损,而其吸收的公共存款也无力偿还。见长时间无利息可拿,汪某等人便四处寻找殷某索要存款,因屡屡被逼要债,无处可逃,殷某最终选择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宁国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考虑被告人殷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宁国市法院依法判决殷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责令殷某退赔其犯罪所得1867万元。
任务占坑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一朋友的父亲民间借贷500多万跑路现在准备

相关文章推荐...
大家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