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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蝎王酒厂普通合伙,普通合伙制公司

1,普通合伙制公司

普通合伙制是所有的合伙人对于合伙制的经营、合伙制结构的债务以及其他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负有连带的无限责任的一种合伙制。普通合伙制结构中的合伙人称为普通合伙人。在大多数国家中普通合伙制结构一般被用来组成一些专业化的工作组合,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及被用来作为一些小型项目开发的投资结构,很少在大型项目和项目融资中使用。

普通合伙制公司

2,请指出上述案例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 2如果丙提出自己想成

(1)不合理的地方有1 “口头协议”在法律上不可以充当证物,没有正式的合同是不产生法律效应的。2 乙以房屋出资,但不办理房屋转移手续这也是不合法的,因为在这房子成为了三个人的公司的时候,就属于共同财产,如果不办理相关转移手续这房子在法律上还是属于私人财产,如果其他人要使用则应向屋主缴纳相关的租税。3 丁既然加入企业就有相关义务来承当公司的盈亏,虽然是他来之前的欠款,但是作为企业的合伙人你也必须承担费用。(2)不可以,作为一个公司来说股份的持有者才是有限合伙人,丙如果想要成为合伙人就要向甲或乙购买股份或者是要求甲和乙重新分配股份分给自己相应的股份,因为是三人合资成立的企业我也是刚刚才接触正规的法学教育,如果有不对的地方请指正
你是不是没有弄清楚“有限合伙企业”?在有限合伙企业中,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而普通合伙企业中,全是普通合伙人。本题中的丙,就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且只能由合伙人自行协商进行估价),有限合伙人则不可以。在出资方式上二者只有此处不同。

请指出上述案例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 2如果丙提出自己想成

3,丙被讨债人讨债下落不明是否可发生法定退伙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谁先申请执行并处置则谁先受偿;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如不足清偿,如果先以合伙财产清偿了合伙债务,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之后再向该合伙人追偿,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四十二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则对于该合伙人的份额适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个人认为,则合伙企业财产将减少,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反之<;其他合伙人未购买。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先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清偿其个人债务,由合伙人协商决定,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分担,但该合伙人早已无财产可供追偿;协商不成的,在都是普通金钱债务的前提下,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既然是普通合伙,1,又由于对于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是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企业法>,则其他合伙人的损失则会相对减少或者免除。 第四十一条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2。当个人债务和合伙企业债务并存且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时,对于合伙人来说、分担,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在现行法律规定以及中国国情之下,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由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与合伙企业债务的债权人按比例分配该合伙人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承担的风险当然大,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时则只能以其他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企业债务,如果剩余的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于清偿合伙企业债务,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则由其他合伙人承担,由于其他合伙人对于该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并不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对于合伙企业债务部分。 按照上述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无论是个人债务还是合伙企业债务。如果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债务同时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其他合伙人只能哑巴吃黄连了,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债务。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失踪,不是法定退伙的事由。而且民间的失踪,与法律上的失踪是二回事。法律上,失踪必须经法定程序审理,由法院来进行宣告。法律规定的法定退伙,又可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一、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即:  1、公民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公民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二、除名退伙。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事由: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事务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丙被讨债人讨债下落不明是否可发生法定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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