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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澳洲酒业的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调查是什么意思

1,反倾销调查是什么意思

反倾销调查是指进口国依法对造成进口国产业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的调查,是以反倾销法为依据、立足于进口国产业及其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和国内市场公平。

反倾销调查是什么意思

2,什么是反倾销调查呢

反倾销调查(Anti-dumpinginvestigation)是指进口国依法对造成进口国产业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的调查,是以反倾销法为依据、立足于进口国产业及其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和国内市场公平。一些国家仍然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采取歧视性政策,再加上目前国内产业机构不尽合理,低水平重复建设较为严重,造成低价竞销的恶性循环。同时,很多被诉企业不应诉也加重了中国企业遭受的反倾销之苦。

什么是反倾销调查呢

3,反倾销调查是什么意思不就是调查吗

是调查,说白了就是比价
出口国为了鼓励本国企业出口商品,会给出口企业一定的支持或政策,比如出口退税或补贴。这样就降低了企业成本,增加了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对于进口国来说,过于低价的进口商品会对本国同类产品产生很强冲击力,最终被挤出市场,使本国企业破产,工人失业,外国企业垄断市场,最终受害的还是本国人民。所以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企业会对于有疑问的,有倾销嫌疑的进口商品进行调查,并征收一定的关税(反倾销税,通常是很高的),来保护本国企业。其实有时候也不一定是出口国倾销,而是进口国的产品失去竞争力以后,政府实行的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政策。

反倾销调查是什么意思不就是调查吗

4,什么是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依法对造志进口国产业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其实施是以反倾销法为依据,立足于进口国产业及其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国际贸易秩序和国内市场公平...反倾销调查就是关于这方面的调查咯
反倾销调查替代国:一国指控另一国倾销商品,选出和被指控国的生产成本相同或相近的国家进行反倾销调查,如果反倾销调查替代国和被指控国的生产成本相同或相近,则不存在反倾销行为,如果差距太大,就会被裁定反倾销.反倾销调查替代国,主要是为了公平,客观起见,另外是作为对比之用,由第三方介入,得出的结论客观,公正.但在,解决实际贸易争端中,该做法很不合理,因为替代国和被指控国文化差异太大.

5,反倾销案例

欧盟对我实施反倾销措施,1999年为10起,2000年为6起,2001年为1起,2002年为3起。 反倾销案例>> 世界各主要贸易组织针对中国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正变得更加频繁。我国塑料加工及其相关企业产品巨大的价格优势,非常容易受到倾销的投诉,为更好地帮助您了解倾销与反倾销,我们首先回顾去年下半年以来行业内关于反倾销的事件! 大棒再举 欧盟对华DVD光盘反倾销调查 2005-08-11 巴基斯坦对我脲醛模塑料开征反倾销税 2005-07-29 欧盟塑料袋反倾销 厦企涉案金额上千万美元 2005-07-19 商务部发布双酚A反倾销调查案延期公告 2005-07-14 今年来我国企业遭遇反倾销一览 2005-07-12 我塑料袋遭欧盟反倾销调查 涉案金额逾2.7亿欧元 2005-07-04 我国对日本和台湾地区PBT树脂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5-06-10 商务部公告对PBT反倾销调查立案 2005-06-09 韩国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聚氯乙烯板反倾销政策 2005-05-27 澳关于对聚氯乙烯进行反倾销动态 2005-05-27

6,反倾销调查是什么的啊

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做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规定,一成员要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遵守三个条件: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倾销的定义,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会被认为存在倾销。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被称为倾销幅度。所以,确定倾销必须经过三个步骤:确定出口价格;确定正常价格;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进行比较。 正常价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贸易条件下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可比销售价格。如该产品的国内价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国同类产品出口价格来确认正常价格。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不同的是,倾销行为的受害国在开始反倾销调查前没有与当事成员进行磋商的义务;在审查倾销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需要考虑倾销幅度的大小并确定倾销幅度。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进口价格2%,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比例不超过3%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倾销幅度。 尽管反倾销调查并未结束,但在已经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及其造成的损害,并防止倾销在调查过程中继续造成损害,各当事方已经得到充分的提供情况和发表意见的机会的前提下,受害成员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另外一种补救措施是价格承诺。若出口商自愿作出了令人满意的承诺,修改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则调查程序可能被暂停或终止,有关部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与启动反补贴调查程序一样,一成员政府应该在接到国内受倾销产品损害的企业或产业的申请后,展开反倾销调查。各当事方必须得到关于启动调查的通知。它们包括出口商所在成员政府、出口商或国外生产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商、行业协会、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行业协会等。若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倾销及其损害,或者倾销幅度或倾销进口数量低于最低限额,则应终止调查。 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只有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和产业界,才能采取反倾销措施。因此,一国的贸易商或产业界必须通过政府来启动反倾销程序。 若出口产品受到调查的成员不满展开调查的成员所采取的行动,它可以将问题提交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必须通过本国政府采取这样的行动。希望采纳

7,反倾销措施的采取条件调查程序和具体措施

【1】采取条件1、倾销存在   2、; 损害存在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这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国际反倾销。【2】 调查程序1一、初步裁定  初步裁定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收到各利害关系方调查问卷后,做出有关倾销和损害的肯定或否定的初步判定,并决定是否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以及是否接受出口商的价格承诺。1、如果是肯定性初步裁定,确定了被诉产品存在倾销和损害及因果关系的基本事实,则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将继续深入调查,直至做出最终裁定。2、初步裁定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法律依据。由于最终反倾销税征收一般是从最终裁定做出之日开始计征,而一项反倾销调查从立案到最终裁定大约需要一年左右甚至更长的时间,所以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初步裁决确认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和损害,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即可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以抵消倾销所造成的损害影响。临时反倾销措施一般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现金保证金、保函及其他形式的担保等。3、初步裁定是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提出和接受价格承诺的前提。WTO《反倾销协议》规定,为了防止价格承诺的滥用,进口国调查机关只有在做出肯定性初步裁定之后,才能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和接受出口国政府与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的建议。  4、在反倾销案件调查中,无论是倾销或损害,只要其中一项做出否定性初步裁决,即可确定不存在倾销,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应当立即终止正在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如果初步裁决结果是肯定性的裁决,则进口国调查机关可与出口商及出口商所属政府就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进行谈判,如果双方可以达成协议,反倾销调查也可随之中止。  二、最终裁定  在肯定性初步裁定基础上,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反倾销指控进行进一步调查,确定被诉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并做出最终裁定。  1、最终裁定是在初步裁定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核实,在程序和要求上都更加严格。  2、如果是肯定性裁定,则实施征收最终反倾销税等措施。如果是否定性裁决,则调查工作立即终止。  三、行政复审  所谓行政复审指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一段时间后,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或主动审查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是否有必要延续,以确定是否继续或终止反倾销税的征收和价格承诺的履行。  任何一个反倾销行为都会牵涉到许多利害关系方,为了使不同利害关系方的正当权利都得到充分的保障,并对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出现的新情况做出裁定,WTO《反倾销协议》以及大多数国家反倾销法都规定了行政复审制度。行政复审包括为新出口商开辟的复审、期中复审、期终复审等。  1、为新出口商开辟的复审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当某一成员国的出口产品在进口国被征收反倾销税,而在调查期间该成员国新生产商或出口商并没有出口该产品,同时,与本国被征收反倾销税的生产商或出口商没有任何联系,则进口国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应该根据新生产商或出口商的申请立即进行审查,确定新生产商或出口商的单独倾销幅度。在进行审查期间,不能对新生产商或出口商的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进口国调查机关可要求新生产商或出口商对此提供担保,用来保证一旦审查结果确定构成倾销时,能够自审查开始之日起追溯征收其反倾销税。同时,各利害关系方有权要求复审。  2、期中复审  期中复审指反倾销措施执行一段时间后,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对是否应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进行的复审。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在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审查要求时,并提交证明有必要进行审查的确实资料时,主管机关认为合理或假如自征收最终反倾销税起已经过了一段合理的期限,主管机关应当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在有授权时,可以主动发起。”  3、期终复审  期终复审又称“日落复审”,指反倾销税自征收之日起或最后一次复审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年时间,除非能够证明中止征税还可能对进口国工业造成损害。五年期满前,企业可以提出复审,通过复审取销反倾销措施,降低税率。在此五年限期内,调查主管机关也可以自行进行复审。国内产业和产业代表的复审请求应该在五年期限到期前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如果复审确定终止反倾销税征收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和再度发生,则可以继续征税。  4、对有关因素变化后的复审采取反倾销措施之后,由于某个因素发生了变化,进口国反倾销主管机关应对是否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复审应符合反倾销调查程序的相关规定,任何复审都应该在自复审开始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  四、司法审议  司法审议指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出口方对进口方调查机关做出的最终裁定以及行政复审做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要求独立的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判庭进行审议的司法救济措施。司法审议是在乌拉圭回合后的《反倾销协议》中新增加的条款,目的是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给予被裁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出口方再次申诉的机会,充分保障其利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行政机关对反倾销调查与裁决权力的滥用。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有关规定,每一成员方的国内反倾销立法均应设有司法、仲裁和行政裁判庭进行司法审议的程序,以迅速审查与反倾销最终裁定有关的行政行为。此类司法、仲裁、行政裁判庭应独立于该国反倾销调查主管机关。  从目前国际司法的实践来看,司法审议仅仅审查反倾销调查与裁决的程序性问题,一般不涉及实体法方面的问题。 【3】具体措施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 (一)临时措施 二、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 (一)临时措施 《反倾销协议》第7条规定,在符合下列条件时,调查当局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1)已开始调查,已予以公告,并已经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供资料和提出意见的充分机会;(2)已作出倾销存在和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3)调查当局认定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在调查期间继续发生损害是必需的。 临时措施的种类包括:(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采用担保方式,支付现金或保证金。临时反倾销税和保证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临时措施应从开始调查之日起的60天后方可采取,其实施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4个月;如果有关贸易的*部分出口商提出要求,由调查当局决定,该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如果调查过程中调查当局正在审查征收低于倾销幅度的税额是否能消除损害时,则上述期间可分别为6个月和9个月。 此外,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应遵守征收固定反倾销税的其他规定。 (二)价格承诺 根据《反倾销协议》第8条的规定,价格承诺是指进口国调查当局与出口商或出口国政府就提高倾销产品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进口国出口以便消除损害影响而达成的一种协议。其中,以提高倾销产品价格形式作出的价格承诺,其价格提高不得超过经初步裁定已确认的倾销幅度。 作出价格承诺的前提是已经作出了倾销存在和由倾销造成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的肯定性初步裁定。在初步裁定作出之前,或作出的裁定是否定的情况下,调查当局不能寻求或接受价格承诺。 达成价格承诺的要求可以是调查当局提出的,也可以是受调查的出口商提出的,但无论是谁首先提出的,对方都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在出口商提出价格承诺的要求时,如果调查当局认为接受价格承诺在实际上是行不通的,如存在出口商的数目过*等情况,则可以不接受价格承诺。在调查当局提出价格承诺的要求时,出口商也没有义务必须接受,并且其拒绝接受的行为不应影响到对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 价格承诺一旦作出,其效果是导致反倾销调查的暂时中止,进口国反倾销当局应立即停止调查程序。在承诺执行期间,调查当局可要求出口商定期提供其执行承诺的有关信息资料。如果发现违反承诺的情况出现,调查当局可终止承诺协议的执行,并立即重新启动反倾销调查程序,调查当局可根据现有的证据资料立即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并且这时采取的临时措施可以追溯至采取措施前90天输入的产品,但这一追溯不适用于在违反承诺之前就已经进口的产品。 (三)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最主要的是一种反倾销措施,它是在反倾销调查当局在最终裁定中作出肯定性的倾销和损害存在的结论时所征收的税项。 征收反倾销税应遵循以下原则:(1)征收额度应低于或等于倾销幅度。如果以较少的征税就能足以消除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最好征税额小于倾销幅度。(2)多退少不补。如果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额高于临时反倾销税,则差额部分不能要求出口商补交;反之,如果最终确定的反倾销税额低于临时反倾销税,则出口商多交的部分税款应当退还,并且退款应在作出决定后90天内进行。(3)非歧视原则。反倾销税的征收应一视同仁,其税率不能因国别不同而有差异,除非依照《反倾销协议》存在可以忽略不计的情况或存在倾销幅度的差异。 反倾销税应自征税之日起5年内结束,但如果在5年期限到来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了复审要求。则在作出复审结果之前,反倾销税应继续征收。如果复审结果表明损害已不存在或不存在重新发生损害的可能,则反倾销税的征收应当停止;如果复审结果表明损害依然存在,或者停止征收反倾销税将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发生或重新发生,则原有的反倾销税可以继续维持下去。 一般情况下,反倾销税的征收效力发生于最终裁定作出之后。但在特殊情况下,调查当局也可以对临时措施适用之前90天进入进口国消费领域的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根据《反倾销协议》第10条的规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包括:(1)倾销产品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历史,或者倾销产品的进口商知道或应当知道产品的出口商在倾销产品,并且倾销将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2)倾销产品在短期内*量进口,并且已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希望你能对这个答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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