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消费税问题
这里将外购的已税消费品用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不允许扣除已缴纳的消费税,如果加工后的货物用于连续生产符合条件的消费品,可以抵扣委托加工环节的消费税,但是购进时负担的消费税是不能抵扣的。
2,2计算消费税
白酒是属于复合计税的 比例税率是20% 定额税率是 每1KG 1元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价公式是:组成纳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所以最后得出 组成纳税价格是25250 消费税=组成纳税价格-成本 所以纳税价格为5250 你看看对不对····
不好意思 我漏了一个细节,加工费一般没有说明 是有含有增值税的,所以在算的时候必须扣除增值税,具体的过程的 [15000+5000÷﹙1+17%﹚+200×1]÷﹙1-20%﹚=24341.88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24341.88×20%=4868.38
3,增值税的计算题
2.(1)进项税额=4*17%+1*7%=0,68+0.07=0.75(2)进项税额=9*17%=1.53(3)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关税完税价=8+1增值税=9*17%=1.53(4)销项税额=9.36除(1+17%)乘17%=1.362月份的进项税额=3.81当期应纳税额=1.36-3.81=-2.453.1.17除(1+17%)*17%+23.4+0.117除(1+17%)*17%=23.5874消费税=500*68*25%+250*0.5*0.5=8500+62.55消费税={(材料成本*(1+成本利润率)+加工费)除以(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40750除(1-45%)*45%=33340.91
2、进项税额:(1)木材进项税额:4万元; 运输发票可抵进项为:10000*7%=0.07万元。 (2) 外购建筑材料税额9万元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得作为进项抵扣。 (3) 进口生产家具进项税额:(8万元+1万元)*17%=1.53万元 进项税额合计:4+0.07+1.53=5.6万元 销项税额(4)93.6/(1+17%)*17%=13.6万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13.6-5.6=8万元3、M商店当月应纳增值税=(11.7+0.117)/(1+17%)+23.4=33.5万元4、该厂应纳消费税税额=68/1.17*500*20%+250*2*0.5=6061.97元5、甲企业当月应代收消费税= =15018.32元
2、进项税额:(1)木材进项税额为4万元; 运输发票可抵进项为:10000*7%=0.07万元。 (2) 外购建筑材料税额9万元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得作为进项抵扣。 (3) 进口生产家具进项税额:(8万元+1万元)*17%=1.53万元 进项税额合计:4+0.07+1.53=5.6万元 销项税额(4)93.6/(1+17%)*17%=13.6万元, 当月应纳增值税=13.6-5.6=8万元3、M商店当月应纳增值税=11.7/(1+17%)*17%+23.4+0.117/(1+17%)*17%=25.117万元4、该厂应纳消费税税额=68/1.17*500*20%+250*2*0.5=6061.97元5、甲企业当月应代收消费税= =15018.32元
一、利润总额收入总额=2000万元 成本费用(含营业外支出)=1000+10+2+5+0.5+100=1117.5(万元) 税金=1.5+6+2.5=10(万元) 利润总额=2000-1117.5-10=872.5(万元) 二、企业准予扣除的税金:合计10万元。 其中:土地增值税1.5万元;缴纳的营业税6万元,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5万元。 缴纳的增值税12万元和预交企业所得税30*4=120万元不得税前抵扣。三、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应调减所得额20万元;股权性的红利收益100万元为免税收入,应调减所得额;合计调减所得额120万元。 2、不得扣除的费用为:10+5+0.5+100=115.5(万元) 即:调增项目非公益性捐赠支出10万元,向某球队俱乐部赞助5万元,违反交通罚款0.5万元,为另一非居民企业向金融机构担保贷款,因该企业无法归还到期贷款而代为支付贷款100万元,都不允许税前扣除。 合计调增所得额=10+5+0.5+100=115.5(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872.5+115.5-120=868(万元) 3、计算应纳所得税额=868*25%=217(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217-120=9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