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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青岛啤酒节是那一天开始

1,2011年青岛啤酒节是那一天开始

2011年8月13日

2011年青岛啤酒节是那一天开始

2,中国青岛啤酒创于哪年

创建于1903年8月的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青岛啤酒”)
青岛啤酒厂成立于1903年

中国青岛啤酒创于哪年

3,购买时那个才是加长版啊 参与至11月03日 参与至10月24日

今天预存的就是加长版,10月24不赎回就自动参与到10.18到11月3号了
参与至10月24日 是36天吗?参与至11月03日 是46天吗?我好怕选错哦~

购买时那个才是加长版啊 参与至11月03日 参与至10月24日

4,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离职公章是什么样

没有这个东西。离职时向内勤提供离职报告,主管领导签字后他们发送到人力资源,人力资源再将你的档案公积金等文件交接(一般是转到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市场),就算离职了,没有公章的。
搜一下: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离职公章是什么样。

5,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你们经销商经销的啤酒过期了不给调换吗进货

有合同吗?如果有的话拿着合同找青岛总公司,如果只是口头协议,那就不好说了,而且,既然你手里有过期的啤酒,那么原因有两个,第一,你进的货太多了,卖不完,这种情况下我相信肯定他们不愿意丢掉你这个大客户,你去找他们,他们应该不会不管;第二,你进的货很少,而且还都没卖完,这种情况下,说明你是个小代理商,人家可能就会不给你调换,甚至有可能准备换代理商了
你们没有联系他们公司吗?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6,青岛啤酒瓶盖代码表示什么

准确来说是2010年6月17日17:23在青岛啤酒厂2厂5号线灌装生产。“20100617”代表了啤酒生产的年月日(8位);“02”代表的是分厂代码(2位);“5”代表的是生产线(1位),“17:23”代表了具体的生产时间。小常识:瓶盖上的生产日期后面的数字代码表示青岛啤酒具体的生产厂家。1、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啤酒一厂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56号;2、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啤酒二厂: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台柳路602号;3、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啤酒三厂: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杭州路61号;4、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啤酒四厂:中国 青岛 李沧 永平路6号;5、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啤酒五厂:在崂山区沙子口,就是以前的崂山啤酒厂。扩展资料瓶盖鉴别青岛啤酒真假:瓶盖的真假主要从油墨的印刷质量来鉴别。1、青岛啤酒所使用的瓶盖视觉清晰、细腻、光滑,盖面“青岛啤酒”字样与栈桥图形、英文字母清楚,瓶盖裙边的“青岛啤酒”小字样非常清晰,瓶盖内是PVC模压胶垫,内有字码,胶垫与瓶盖不易分离。2、假冒青啤瓶盖,油墨印刷质量粗糙、歪斜,盖面油墨印刷直观感觉不好,颜色暗淡不正,瓶盖裙边的“青岛啤酒”字样模糊不清,有的假冒盖裙边没有这四个字,手感不润滑,瓶盖胶垫有的是橡胶垫,有的是滴塑垫,很容易使其与瓶盖分离。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青岛啤酒
1、如20100617 02517:23表示:第一排是啤酒生产的年月日(8位) 第二排是分厂代码(2位),生产线(1位),生产时间 2010年6月17日17:23在青岛啤酒厂02厂5号线灌装生产。2、小知识(1)瓶盖上的生产日期后面的数字代码表示青岛啤酒具体的生产厂家。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啤酒一厂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56号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啤酒二厂: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台柳路602号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啤酒三厂: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杭州路61号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啤酒四厂:中国 青岛 李沧 永平路6号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啤酒五厂:在崂山区沙子口,就是以前的崂山啤酒厂。其中以一厂和五厂的啤酒口感最好。 现在青岛啤酒在大陆有54家啤酒生产厂,1家麦芽生产厂,在台湾1家工厂,泰国1家工厂。(2)瓶盖的真假主要从油墨的印刷质量来鉴别。青岛啤酒瓶盖主要有蓝色、红色、绿色、棕紫色、灰色、黑色,蓝色用于内销酒,红色用于出口酒、金标酒,绿色用于出口酒,棕紫色用于棕色啤酒,灰色用于淡啤酒,黑色用于黑啤酒。 青岛啤酒所使用的瓶盖视觉清晰、细腻、光滑,盖面“青岛啤酒”字样与栈桥图形、英文字母清楚,瓶盖裙边的“青岛啤酒”小字样非常清晰,瓶盖内是PVC模压胶垫,内有字码,胶垫与瓶盖不易分离。
生产日期是:2010年6月27日025:是工厂代码,02代表2厂的酒,是山东寿光出的17:33分下线的
那个没什么意思,有好多饮料、酒类也有。但注意有0.5字样的是5毛钱。
准确来说是2010年6月17日17:23在青岛啤酒厂2厂5号线灌装生产。
青岛啤酒的品牌历史悠久。1903年8月15日,通过德意志银行募集了40万墨西哥银元的股本金,香港盎格鲁·日耳曼啤酒公司的德国商人与英国商人,合资在青岛创建日耳曼啤酒公司青岛股份公司。年产能力2000吨,生产淡色啤酒和黑色啤酒。是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之一。青岛啤酒瓶盖上印有1903,就是企业自我宣传的一种形式。

7,商标侵权案例

一、案件来源 2010年4月22日,安岳县工商局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安岳县小周酒水经营部销售的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经局领导安排,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经营者周广地涉嫌销售侵犯“青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安岳县工商局于同年4月22日立案进行调查。 二、案情介绍 当事人周某某,男,汉族,现年28岁;经营场所: 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北段178号附54号,《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正在申办之中。 现查实,当事人周某某于2010年3月25日,从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购进“青岛品牌纯生化”啤酒3392件,购货款54200元。当事人购回该批啤酒后,以每件20元的价格在安岳县境内批发销售了1000件,获销货款20000元。经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本局调查查明:该批啤酒实际商标名为“五月风”啤酒,由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在包装装潢上未标明生产厂名、厂址,而该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无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资料中无生产啤酒的经营范围。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在委托加工生产该批啤酒时,使用的酒瓶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印有“青岛啤酒”注册商标和“TSINGTAO”英文注册商标的专用酒瓶,将“青岛品牌纯生”作为其商品名称,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不加区别地突出使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所使用的标志、图案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啤酒纯生”图案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3888383号注册商标相近似,当事人周某某在销售该啤酒时对外宣称是“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以此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批啤酒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纯生”啤酒。当事人周广地销售啤酒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已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青岛”中文商标以及“TSINGTAO”英文商标专用权。 三、案件处理 当事人周某某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要件,已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扣留在案的侵权啤酒2337件。 四、案情分析 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基本锁定了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涉嫌侵权啤酒采取了扣留强制措施。当事人不服,随即以我局强制措施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互联网上发布舆论,称我局对商标侵权行为无管辖权,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我局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了案情分析会,案审会,对本案的最终定性进行确认。在定性过程中先后出现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议:一钟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其行为属傍名牌行为,应当用《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规范其行为,同时可根据该《若干规定》第六条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虽然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名称已注册为商标,且属驰名商标,当事人的行为按照《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不适用以《若干规定》来规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傍名牌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调查取证,并通过案审会讨论认定。执法人员按照第二种观点,调整调查方案,补充完善了向青岛工商机关协查、向山东禹城市工商机关协查、消费者调查等多项证据,本案于2010年6月30日查清了案件事实。本局案审会通过讨论分析,一致认定:本案当事人应当定性为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 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以本局胜诉告终。本案之所以能最终结案,主要取决于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克服难点,运用“抽丝剥茧,先易后难,由外及内逐步深入”的方法与技巧,注重查明案件的来龙去脉,从而理清了本案的事实与性质。值得一提的是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商标侵权的原则,通过对消费者调查,最终以案审会讨论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是我局在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的创新尝试,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本案的成功查处,得到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高度称赞,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本案的查处具有典型意义,其查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商标侵权是按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来判决,最高赔偿数额为50万。但还是得结合实际。按你的情况,如果你之前那家店支付了加盟费的话,你可能要赔偿加盟费这个数额,也许可能多一点。
你如果已经拿到商标注册证,那么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对方只能作为企业名称使用,不能突出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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