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人员劳动仲裁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提成! 胜诉没问题!
2,劳动仲裁怎么办
你有劳动合同没有,上面有单位名称负责人签字就告你工作的公司,写清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你们公司是否属于在外销售的那个公司?没有注册的问题到工商局投诉
你一定要找到公司,如果找不到公司,就是你胜诉后,法院执行也无法拿到钱,找到不公司就找不到钱。怎么去找你要多想想办法。如果这个公司没有了,或最终找不到了,你要的钱就没了。对于仲裁委要你公告或登报,不要发这个钱,没用的,找不到就是想避开,公司不可能会来,唯一的办法就是找。
3,无辜解除合同我需要上交什么材料交个劳动仲裁
仲裁申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资明细,劳动合同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2)申诉书;(3)申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定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被诉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6)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诉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参考:http://www.dongao.com/cjks/jjfjc/201503/224038.shtml
4,销售提成劳动纠纷劳动合同
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公司存在诸多的违法行为:第一,公司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最多11个月的工资差额;第二,您的销售提成,则准备好证据之后,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证据除了您列举的证据之外,最好有公司的谈话录音、确认函或者文件、邮件等;第三,因为公司没有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如果公司又说您不要来上班了,则您可以要求公司出具退工单或者解除证明,要求公司支付您赔偿金; 因为您的劳动合同和证据的内容我没有看到,还无法准确判决你证据的证明法律效力,方便的时候可以发给我看看,以便做出准确判断。
据了解,质保金一般5%~10%。一般公司是不准备收到的。5%算低的,可能很难收回。你们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文本不是公司拟定,盖公司章?怎么由个人担保呢?显然,公司没有诚信。关于提成,公司应该有相关制度或规定,个人应该是了解掌握的。仲裁把劳动合同、你与客户签单的相关证据、公司规定等资料带上。最好请律师代理。
5,销售人员劳动仲裁问题
你手里的证据最能证明和哪家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就告哪家! 当然,如果你是本地人,告商场便于立案和执行! 我是专职劳动仲裁员,希望我的回答对你解决问题有所帮助,劳动争议、劳动仲裁详细帮助可以HI我! 法律依据: 1、单位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2、因为单位的违法行为,你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等,支付加班工资 3、单位没有权利扣押你工资、押金、年终奖等 4、搜集一些证据能够证明你与这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比如工装、工作证、工作牌、工资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等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提成!胜诉没问题!
谁给你发工资的?就起诉谁啊。在有就是双倍工资,补偿金,社保。证据?
1、一般品牌在商场销售产品,都会与商场签订协议,其中协议中就包括关于销售人员劳动关系事项,以及工资发放等事项。2、建议先向劳动局投诉,查清品牌公司与公司关系,其次商场也会督促品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
6,现在飞天茅台的执行标准是什么
我国的酱香型白酒执行国家标准为GB/T26760-2011;液态法白酒执行GBT20821-2007(用食用酒精做的酒)、 固液法白酒执行GBT20822-2007(用食用酒精与固态法白酒一起勾兑的酒)。有细心的茅台粉丝会发现:贵州茅台酒不执行酱香型白酒执行国家标准!贵州茅台酒为什么不是执行酱香型白酒的国家标准?小六就深入地与大家分享一下这是什么原因?首先,酱香型白酒国家推荐标准确实是GB/T26760-2011;这是特指固态法生产的酱香酒,而不是其他方法生产的。(点图片,可看大图)大家可以看看所有固态法生产的酱香型白酒的背标上面,清楚地标注着执行标准是GB/T26760-2011,这个标准是国家推荐执行标准,茅台王子酒,茅台迎宾酒以及茅台镇大多数优质酱香酒执行标准也不例外,但是中国大曲酱香型白酒的鼻祖和典型代表贵州茅台酒,就偏偏不是执行这个标准,而是执行另外一个标准:GB/T18356。GB/T18356也是国家推荐执行标准,但是属于“地理标志产品——贵州茅台酒”的标准。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的。贵州茅台酒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于2007年由原来的GB18356-2001(国家强制性标准)《茅台酒(贵州茅台酒)》更改为GB/T18356-2007(国家推荐性标准)《地理标志产品 贵州茅台酒》,在2007年,2015年进行了两次修订!GB/T18356-2007不仅对在术语和定义(包括贵州茅台酒的定义)、要求(包括:原料、工艺、环境、感官、理化指标的要求)、卫生标准、试验方法、检验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明文规定,都有严格的要求。GB/T18356-2007比GB/T26760-2011的要求更加高,虽然贵州茅台酒与其他酱香酒都是产自茅台镇的,或是同一个公司的酒,但由于执行标准不同,要求度都不一样,茅台酒的要求更加高一些。如原料高粱来源必须是产于贵州省仁怀市及毗邻地区,符合GB/T8231要求的优质糯高粱;而酱香型白酒标准的没有做出地域要求,相当说就是合格的高粱就可以了!我们再看看理化指标的要求,我们就拿53度的其他酱香酒与茅台酒的不同点,在总酸(以乙酸计)来说,其他酱香酒只要求大于1.4 g/L即可(据了解多数都是1.4~1.5g/L之间的),而茅台酒的要求是1.50~3.00g/L(这就是为什么茅台酒有时候给我们一种酸爽感的一个原因)。总脂(以乙酸乙酯计)大于2.2 g/L即可,而茅台要求更加高,要大于2.5 g/L。在感官评价上,茅台酒执行的标准更加的具体一些,同时按照不同度数(33°、38°、43°、53°)的酒在色泽、香气、口味、风格来详细分析,而普通酱香酒执行的标准都是比较粗略一些的!综上所述,贵州茅台酒执行的GB/T18356-2007标准比GB/T26760-2011标准更加的严格、详细。茅台酒与众不同也是有一定原因的,其中执行标准就是一个很大的不同点了!在此之前更加是使用着国家强制性标准GB18356-2001,大家也可以根据这点来判断茅台酒的真假了!学习了这个文章,不知道大家了解得如何呢?鉴于文章篇幅比较长,茅台酒的其他一些详情,小六就不一一在这里分享了,要是想学习更多的,大家与小六一起交流探讨哦!本文版权归属作者deyujiuye666所有!
飞天茅台酒因产于黔北赤水河畔的茅台镇而得名。飞天茅台酒质量与其产地密切相关,这是飞天茅台酒不可克隆的主要原因,也是飞天茅台酒区别于中国其他白酒的关键之一。执行标准:GB/T18356-2007《地理标志产品 贵州茅台酒》新飞天DB52/526-2007《酱香型白酒》,GB/T26760-2011 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Q/MTJ02.25-2000 来自茅台官方网站 飞天
GB/T18356-2007《地理标志产品 贵州茅台酒》新飞天http://www.moutaichina.com/tabid/392/InfoID/2889/Default.aspx#curinfoid=2889DB52/526-2007《酱香型白酒》,GB/T26760-2011 酱香型白酒国家标准Q/MTJ02.25-2000 来自茅台官方网站 飞天http://www.moutaichina.com/tabid/392/InfoID/3295/Default.aspx#curinfoid=3295
前几天刚刚喝过这种酒!一般是生产之后最少存放15年 才会出售! 倒出来 可以看到淡淡的黄色!50 来度 !
7,劳动法案例
(1)在本案中,某餐饮有限公司提出只能先签订3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合格后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 回答,是否合法取决于将来会和员工签订的合同期限。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订立的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可以签订三个月的使用合同,但正式合同未满三年的话则不合法。 (2)在本案中,如果王女士与某餐饮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是多长时间? 回答:应当是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见上法条。 (3)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支付标准问题,劳动合同法是如何规定的? 回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案例二:2008年5月,某公司在人才市场招聘一名营销部门经理,在该公司的招聘条件中,明确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市场营销本科学历。男青年刘某持某大学颁发市场营销专业本科文凭前来应聘,在招聘中,公司根据刘某提供的有关毕业证书和相关从业经历,决定聘用刘某。公司与被聘用的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刘某月薪30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劳动合同签订后,刘某正式开始进入公司工作,但是,在工作中,公司发现刘某的能力与学识都捉襟见肘,与其学历明显不符。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其文凭纯系伪造,遂以“劳动合同无效”为由将刘某解雇。刘某不服,提出:或者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给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请结合上述材料,撰文详细叙述: (1)在本案中,公司与刘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回答: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由此可见,刘某的做法已经构成使用欺诈方式订立劳动合同,符合二十六条的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2)如果公司与刘某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对于刘某已经付出的劳动,公司是否应当向刘某支付劳动报酬?为什么? 回答:应当支付报酬。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如果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刘某?为什么? 回答:不需要。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第五项为: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即刘某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符合这项规定的内容。而用人单位必须提前通知的解除合同情形是第四十条规定的劳动者无过错情况,第三十九条可以直接解除。 ******************************************** 案例三:(1)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什么? 回答:享受。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某在公司工作多年,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公司未给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张某是否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什么? 答:应当。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司应为其所有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当然也包括张某。不得以未缴纳保险为由拒绝提供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否则应负相关法律责任。 (3)在本案中,加害人已经对张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张某是否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什么? 回答:享有。 加害人对张某的损失赔偿是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与张某的工伤保险性质不同,并不冲突。
一, 1、如果劳动行政部分批复允许裁员计划,且符合以下程序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裁员: 1.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用人单位在进行裁员前三十日,应当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状态、进行裁员的理由、预计裁员的人数等方面向工会或全体职工作出说明,使他们知道并保留相关材料。 2.制定并提出裁员方案,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在此建议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咨询公司的专业指导下,根据单位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裁员方案。一套完善的裁员方案至少应当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时间、实施步骤等内容,其中制定裁员方案各个环节的诸多问题都需要用人单位注意。例如被裁减人员的确定问题、执行裁员的时机问题、裁员方案的操作问题等。 3.在向工会或全体职工征求裁员方案意见后,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工会或全体职工提出的意见不合理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听取。但为了防止激化矛盾,建议用人单位提前采取措施,如在修改、完善裁员方案后,及时向工会或全体职工作出说明。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裁员报告。报告的材料至少应当包括裁员方案及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员条件或程序不合法的,用人单位不得进行裁员;方案被劳动行政部门认为不合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 5.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员方案,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做好离职交接手续,结清各种账目。 2、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提前30天通知大家裁员的30天工资。 3、处理程序按照仲裁程序。 二, 属于合作合同关系,法院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