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 1,酿造酒的执行标准
- 2,灌装白酒执行国家什么标准
- 3,白酒的执行标准有那些
- 4,酒的执行标准QJCY0001S
- 5,产品执行标准怎么办理
- 6,怎么申办酒类生产许可证
- 7,如果自己办个小型酒厂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还有酒的成分酒精度等资料
1,酿造酒的执行标准
一、我国白酒执行标准:GBT10781-2006是固态法白酒的执行标准,是采用纯粹粮食为原料,用曲经固态发酵生产的酒,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好酒。GBT20822-2007是固液结合法白酒的执行标准。即白酒中有一部分是酒精酒,一部分是粮食酒。GBT20821-2007是纯酒精酒的执行标准。二、勾兑型白酒执行,GB/T20822,GB/T20821标准
2,灌装白酒执行国家什么标准
灌装白酒执行标准就是白酒标准。白酒分为很多种香型,以不同香型白酒确定白酒标准的。灌装过程控制的是包装物标准,这是企业制定的标准。文字、尺寸、颜色差等等。内容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则2006标准。
也就是贴牌生产嘛?具体的条款要根据你合作的公司和你协商了,应该对质量、价格、供货时间、提货方式、售后服务等做相应的约定。不知兄台是做什么品牌的白酒?是哪个地方?我也是负责白酒生产的,据我所知名酒一般都不对外做规模小的贴牌,小酒厂的话质量又没有保证。有意愿的话可以看看我们公司(四川--江口醇)
3,白酒的执行标准有那些
1.固态法白酒的执行标准: GB/T10781.1(浓香型)、GB/T 10781.2(清香型)、GB/T 26760(酱香型)。(主要过程中采用以粮食为基质形态生产的白酒)2. 液态法白酒的执行标准:GB/T20821,以食用酒精为酒基进行酿造。3. 固液结合法白酒的执行标准:GB/T20822,白酒中一部分为酒精酒,一部分为粮食酒。
每一种香型有一个标准,同时根据勾兑分为固液法标准、液态法白酒标准,还有一些地方标准。这些标准都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2006年企业标准给取消了,不然会更多。具体数量不好统计,大约在十几个相关标准。
4,酒的执行标准QJCY0001S
白酒的执行标准主要指产品执行标准,其主要是按香型分:有GB/T 10781.1-2006 浓香型白酒、GB/T 26760-2011 酱香型白酒、GB/T 10781.2-2006 清香型白酒、GB/T 23547-2009 浓酱兼香型白酒、GB/T 20823-2007 特香型白酒、GB/T 10781.3-2006 米香型白酒、GB/T 16289-2007 豉香型白酒、GB/T 14867-2007 凤香型白酒、GB/T 20824-2007 芝麻香型白酒、GB/T 20825-2007 老白干香型白酒、GB/T 26761-2011 小曲固态法白酒、DB50/T 15-2008 小曲白酒、DB34/T 1315-2010 柔和型白酒、DB34/T 1258-2010 淡雅型白酒、DB34/T 1791-2012 明绿香型白酒、SB/T 10713-2012 白酒原酒及基酒流通技术规范、DB34/T 1623-2012 绵柔型老明光白酒等等。
同问。。。
5,产品执行标准怎么办理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办理程序 一、受理单位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股 二、受理依据 《广东省标准化监督管理办法》 三、企业应提交资料 1、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2、单位公章; 3、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包括配套和引用的相关标准)。 四、审核受理 1、企业生产的产品与提供的产品执行标准相适应; 2、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包括配套和引用的相关标准)应为现行有效版本; 4、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表; 对符合上述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登记,并颁发《广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 五、变更、注销、到期审核 1、企业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变更时,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发证部门重新登记; 2、企业产品不再生产的应向发证部门申请注销; 3、《广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3年审核1次,到期后企业应将证书送受理机关审核确认。 一般情况下三证具体指:认证标志,质保书,许可证。
编写好企业标准,产品检测,按要求准备好备案相关材料,提交到质监局备案。
6,怎么申办酒类生产许可证
申办酒类生产许可证
一、申办条件:
1、生产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
2、生产要达到一定规模;
3、生产白酒、啤酒的企业注册资金要200万元以上,生产其他酒(包括进口酒分装)要100万元以上;
4、从业人员中至少要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5、有效厂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二、申办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身份证;
3、营业执照(当年已年审),新成立的企业提供工商部门发出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卫生许可证》(卫生评价报告单);
5、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6、厂房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7、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8、本厂产品质量标准;
9、产品检验报告。
以上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并带资料正本以备核对。
三、申办程序:
1、企业到镇经济发展办索取办证须知,并按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材料。
2、持有关申办资料到镇经济发展办索取“酒类(特种)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3、企业如实填写好“申请审批表”并附上申办资料备查,然后送镇经济发展办审核,符合条件的加具审批意见。
4、审查通过后,将申请审批表送回市经贸局,由市经贸局审核加具意见,送省酒类专卖局审核发证。
四、年审、换证与变更:
(一)年审
企业取得许可证后,每年要结合工商执照同期进行年审,企业在每年的 1月1日—2月30日持许可证正、副本到发证单位年审并带备工商执照副本(当年已年审)备查,两年不申报年检者,吊销其许可证。
(二)换证
许可证有效期三年,过期自动失效。有效期满,企业应提前1个月带备工商执
照副本、许可证副本到发证单位办理复查换证手续,对复查符合经营条件的企业换发新证。逾期不办理换证手续的,当自动放弃经营权处理。
(三)变更
企业在取得许可证后,证内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持工商执照副本、许可证正副本及变更的相关资料到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什么是QS认证?
QS是“质量安全”的英文名称Quality Safety的缩写。QS认证制度实际上是一项市场准入制度,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具备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的食品经检验合格,准许在食品的包装上加施“QS”食品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出厂销售。
三、QS认证制度的意义
食品质量安全实施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市场监管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一步。QS认证制度与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实施或倡导的食品GMP认证有着高度的一致性。通过在茶叶生产和加工企业强制推行QS认证制度,不仅仅是提高茶叶卫生质量、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手段,更深层的意义是通过推行QS认证制度可以促使茶叶企业的生产加工实现规范化管理、推进茶叶产品的标准化及其标准的国际化,推动我国茶叶企业顺利进入国际市场。
茶叶生产加工企业实施QS认证制度,是顺应时代发展需要,符合WTO规则、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消费者、有利于茶叶生产加工企业、有利于规范茶叶市场。因此,这种认证制度对于我国茶叶企业与其说是一种挑战,不如说是一种机遇。
四、食品QS认证有何好处?
◆ 通过QS认证的食品企业,则表明企业具备食品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具有生产合格产品的保证能力,且产品质量满足相关食品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的要求;
◆ 通过QS认证的食品企业,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给与大力宣传和政策保护,所生产的产品能在市场上顺利的流通;
◆ 通过QS认证的食品企业,是经销商、商场和超市对准采购的目标,因此,QS认证是企业产品顺利进入销售市场的通行证;
◆ 通过QS认证的食品企业,因广大消费者可以按“QS”标志选购自己满意放心的茶叶商品,而取得市场信誉和更好的经济效益;
7,如果自己办个小型酒厂需要办理哪些手续还有酒的成分酒精度等资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酒厂消费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酒厂是指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酒类生产业户。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酒厂应当及时纳入税收管理,建立税源征管台帐,做好手续传递,输入税收征管系统,纳入户籍管理,并建立税源户籍档案,分户设立 “小酒厂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登记企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国税机关登记小酒厂基本情况,主要指标包括:反映企业生产规模的指标,如职工人数、注册资金、酵池数量、上年生产量、本年计划产量等;反映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的指标,如单池耗料数量、各季节投入产出比率、产品品种、酒精含量、酒精成分、包装规格、平均出厂价格、主要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小酒厂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其中单池耗料数量、投料间隔时间、生产周期和各季节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性指标。因季节和生产工艺变化,上述指标增减变化时,应及时登记。
第五条 对小酒厂基本情况的登记主要采取小酒厂申报,国税机关核实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对不同指标的核实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
对产品品种、包装规格、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情况主要采取到生产车间、成品酒和包装物库房现场查验方法。
对酵池单池耗料数量按实际过磅数量核实。要求企业在酵池下料前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根据企业出库过磅数量计算出单池耗料数量。
对酵池发酵周期及出酒率采取询问、现场查验和计量的方式进行采集。要求企业在酵池出池蒸酒时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监控人员对酵池进行编号,将各酵池下料时间、数量、出池蒸酒时间、各池出酒数量(现场过磅按斤/桶等计量方式)等逐一记录,结合询问情况从而核实酵池生产周期和出酒率。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经常深入小酒厂,及时了解小酒厂的税源变化情况,掌握其生产计划、生产方式、酵池分布、工艺流程、生产周期、产品品种、出厂单价等生产经营主要指标及变化情况。
第八条 税务登记内容及基本信息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小酒厂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对小酒厂开业、停(歇)业实行报告备案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跟踪管理、巡回检查。
第三章 监控指标及测算
第十条 小酒厂监控指标确定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
静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在一定时间内相对不变或变化不大的信息,如酵池数量、单池耗料数量、发酵周期、生产周期、出原酒比率、单池出酒量、原料、成品酒种类、酒精成分、包装规格等。
动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每月都有变化的信息,如当期产量、销售数量、库存数量、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国税机关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月单池出酒数量=本月出酒单池投料数量*平均出酒率。
(二)本月原酒产出数量=Σ本月单池出酒量。
(三)本月生产产成品耗用原酒数量=期初库存原酒数量+本月原酒产出数量-期末库存原酒数量。
(四)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本月生产该产成品投入原酒数量*原酒平均酒精含量)/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65度原酒含量表示为65%。一般情况下原酒均折合成65度的标准白酒。
(五)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期初库存产成品数量+本月生产产成品数量-期末库存产成品数量。
(六)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二条 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期耗用外购酒及酒精数量=期初库存+本月购进-期末库存。
(二)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白酒数量*外购白酒酒精含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酒精数量*外购酒精度)/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38度白酒含量表示为38%。
(三)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期初库存+本月生产-期末库存。
(四)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三条 用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同时自己也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结合上述第十、十一条中的测算方法综合进行。
第十四条 采用其他生产方式生产白酒及酒精的小酒厂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其实际生产工艺,参照上述方法进行。
第四章 日常监控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小酒厂建立“四个台帐”并据实填报。
“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见附件2):按购入材料种类分户设置,详细登记酒精、原酒、包装物等多种主要材料购进入库数量及时间,生产领用数量及时间,期末库存余额等动态信息指标;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3):按各酵池分户登记投料时间、投料数量、蒸酒时间、出原酒比率,出酒入库数量等;
“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4):将原酒入库时间及数量、生产领用时间及数量,原酒库存数量按次详细登记。原酒入库数量根据所有“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入库数量”合计数登记,帐面反映的库存数量要与实际盘库数量相核对;
“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见附件5):根据产品名称分户登记生产入库数量、销售数量、平均单价、销售金额,库存数量等指标。
第十六条 对“台帐”的核实主要是通过对原材料、原酒,产成品库存数量进行实地查验,结合生产(购进)数量,测算出库数量。查验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一)“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一是通过实地查验库存数量,核实期末库存余额的真实性,二是通过核对进货发票、入库单、购销合同等核实购入数量,结合上次核实库存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二)“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核实的重点是原酒产量,利用掌握的单池耗量数量、发酵周期,出酒率等指标,根据投料时间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每个酵池原酒产出量。
(三)“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一是根据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 所有酵池的“入库数量”合计出原酒入库数量,核实“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入库数量”真实性,二是通过测量存放原酒容器内原酒液面高度,结合容器总容积,查验原酒库存数量,两者相结合,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四)“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对“台帐”核实的关键是生产入库数量。根据“小酒厂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生产领用数量和“小酒厂外购主要原材料登记台帐”外购酒、酒精,原酒生产领用数量,结合自产原酒,外购酒精,原酒及产成品的酒精含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公式推算成品酒生产数量,再结合实地查验核实的的库存数量,按照第十一条第(五)款公式推算销售数量。对不同产品品种,主要依据相应包装物耗用情况进行区分。
第十七条 税务监控人员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及时了解小酒厂的开停业情况和产品生产情况。同时要针对企业生产特点及淡、旺季经营规模较悬殊的状况,实施不同的监控方式、明确不同的监控重点。
(一)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的业户,生产周期短、隐蔽性强,管理难度较大。应把了解其进货渠道、核实进货数量作为管理的切入点。
(二)购进原粮酿造白酒的业户,生产周期长(发酵期一般30-45天左右)、出酒率根据发酵期有一定幅度变化。掌握其酵池数量、规模、投料时间、生产周期和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
(三)小酒厂旺季一般为中秋节前一个月,春节前两个月,此时应每周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一次,淡季也应不定期地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但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系,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小酒厂的情况。特别是定期与技术监督部门核对,通过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来掌握白酒生产企业的增、减等变化情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酒厂消费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酒厂是指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酒类生产业户。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酒厂应当及时纳入税收管理,建立税源征管台帐,做好手续传递,输入税收征管系统,纳入户籍管理,并建立税源户籍档案,分户设立 “小酒厂基本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登记企业基本情况。
第四条 国税机关登记小酒厂基本情况,主要指标包括:反映企业生产规模的指标,如职工人数、注册资金、酵池数量、上年生产量、本年计划产量等;反映企业基本生产经营情况的指标,如单池耗料数量、各季节投入产出比率、产品品种、酒精含量、酒精成分、包装规格、平均出厂价格、主要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小酒厂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其中单池耗料数量、投料间隔时间、生产周期和各季节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性指标。因季节和生产工艺变化,上述指标增减变化时,应及时登记。
第五条 对小酒厂基本情况的登记主要采取小酒厂申报,国税机关核实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对不同指标的核实应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
对产品品种、包装规格、生产方式、酵池分布编号情况、基本生产工艺流程等情况主要采取到生产车间、成品酒和包装物库房现场查验方法。
对酵池单池耗料数量按实际过磅数量核实。要求企业在酵池下料前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根据企业出库过磅数量计算出单池耗料数量。
对酵池发酵周期及出酒率采取询问、现场查验和计量的方式进行采集。要求企业在酵池出池蒸酒时向税务部门报告或税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监控人员对酵池进行编号,将各酵池下料时间、数量、出池蒸酒时间、各池出酒数量(现场过磅按斤/桶等计量方式)等逐一记录,结合询问情况从而核实酵池生产周期和出酒率。
第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经常深入小酒厂,及时了解小酒厂的税源变化情况,掌握其生产计划、生产方式、酵池分布、工艺流程、生产周期、产品品种、出厂单价等生产经营主要指标及变化情况。
第八条 税务登记内容及基本信息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小酒厂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对小酒厂开业、停(歇)业实行报告备案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跟踪管理、巡回检查。
第三章 监控指标及测算
第十条 小酒厂监控指标确定为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
静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在一定时间内相对不变或变化不大的信息,如酵池数量、单池耗料数量、发酵周期、生产周期、出原酒比率、单池出酒量、原料、成品酒种类、酒精成分、包装规格等。
动态指标,主要是指与企业纳税密切相关且每月都有变化的信息,如当期产量、销售数量、库存数量、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国税机关通过静态指标监控、掌握小酒厂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并为测算动态指标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月单池出酒数量=本月出酒单池投料数量*平均出酒率。
(二)本月原酒产出数量=Σ本月单池出酒量。
(三)本月生产产成品耗用原酒数量=期初库存原酒数量+本月原酒产出数量-期末库存原酒数量。
(四)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本月生产该产成品投入原酒数量*原酒平均酒精含量)/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65度原酒含量表示为65%。一般情况下原酒均折合成65度的标准白酒。
(五)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期初库存产成品数量+本月生产产成品数量-期末库存产成品数量。
(六)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二条 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
(一)本期耗用外购酒及酒精数量=期初库存+本月购进-期末库存。
(二)本月某种产成品生产数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白酒数量*外购白酒酒精含量+生产该种酒耗用的外购酒精数量*外购酒精度)/该成品酒酒精含量。
酒精含量以百分比表示,如38度白酒含量表示为38%。
(三)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期初库存+本月生产-期末库存。
(四)该酒厂本月销售额=∑(本月某种产品销售数量*平均销售单价)。
第十三条 用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同时自己也酿造白酒的业户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结合上述第十、十一条中的测算方法综合进行。
第十四条 采用其他生产方式生产白酒及酒精的小酒厂销售量及销售额的测算,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其实际生产工艺,参照上述方法进行。
第四章 日常监控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要求小酒厂建立“四个台帐”并据实填报。
“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见附件2):按购入材料种类分户设置,详细登记酒精、原酒、包装物等多种主要材料购进入库数量及时间,生产领用数量及时间,期末库存余额等动态信息指标;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3):按各酵池分户登记投料时间、投料数量、蒸酒时间、出原酒比率,出酒入库数量等;
“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见附件4):将原酒入库时间及数量、生产领用时间及数量,原酒库存数量按次详细登记。原酒入库数量根据所有“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入库数量”合计数登记,帐面反映的库存数量要与实际盘库数量相核对;
“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见附件5):根据产品名称分户登记生产入库数量、销售数量、平均单价、销售金额,库存数量等指标。
第十六条 对“台帐”的核实主要是通过对原材料、原酒,产成品库存数量进行实地查验,结合生产(购进)数量,测算出库数量。查验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一)“小酒厂外购主要材料登记台帐”:一是通过实地查验库存数量,核实期末库存余额的真实性,二是通过核对进货发票、入库单、购销合同等核实购入数量,结合上次核实库存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二)“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核实的重点是原酒产量,利用掌握的单池耗量数量、发酵周期,出酒率等指标,根据投料时间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式推算出每个酵池原酒产出量。
(三)“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一是根据 “酵池生产原酒登记台帐” 所有酵池的“入库数量”合计出原酒入库数量,核实“小酒厂生产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入库数量”真实性,二是通过测量存放原酒容器内原酒液面高度,结合容器总容积,查验原酒库存数量,两者相结合,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公式推算出生产领用数量。
(四)“小酒厂成品酒产、销、存登记台帐”:对“台帐”核实的关键是生产入库数量。根据“小酒厂领用自产原酒登记台帐”中原酒生产领用数量和“小酒厂外购主要原材料登记台帐”外购酒、酒精,原酒生产领用数量,结合自产原酒,外购酒精,原酒及产成品的酒精含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公式推算成品酒生产数量,再结合实地查验核实的的库存数量,按照第十一条第(五)款公式推算销售数量。对不同产品品种,主要依据相应包装物耗用情况进行区分。
第十七条 税务监控人员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及时了解小酒厂的开停业情况和产品生产情况。同时要针对企业生产特点及淡、旺季经营规模较悬殊的状况,实施不同的监控方式、明确不同的监控重点。
(一)以外购酒精或白酒勾兑成品酒的业户,生产周期短、隐蔽性强,管理难度较大。应把了解其进货渠道、核实进货数量作为管理的切入点。
(二)购进原粮酿造白酒的业户,生产周期长(发酵期一般30-45天左右)、出酒率根据发酵期有一定幅度变化。掌握其酵池数量、规模、投料时间、生产周期和出酒率是测算生产量和销售量的关键。
(三)小酒厂旺季一般为中秋节前一个月,春节前两个月,此时应每周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一次,淡季也应不定期地到业户经营场所查验,但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联系,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小酒厂的情况。特别是定期与技术监督部门核对,通过白酒生产许可证的发放情况来掌握白酒生产企业的增、减等变化情况。 草青青A 2009-11-12 09:57:04 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计税方法。
(一)以价定率应纳税额的计算
采用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当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已定时,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关键取决于销售额的确认。而销售额的确认又因销售额形成的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现分述如下:
1.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税销售额的确认。纳税人对外销售其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其销售额为依据计算纳税。这里的销售额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采取价税合并形式收取货款的,在计算消费税额时,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额之后再行计算,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这里所说的价外费用与增值税规定的价外费用相同。
对于应税销售额的确认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①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合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现金,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纳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口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②有些应税消费品可以按销售额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买价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所谓“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款)。例如,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烟;外购已税白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外购已税护肤扩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等。这项规定,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