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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蓝优酒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有哪家进口标准品供应商是在广州的

1,有哪家进口标准品供应商是在广州的

广州越秀区东风西路----广州优瓦仪器有限公司 ,是进口标准品供应商。

有哪家进口标准品供应商是在广州的

2,有人知道这家单位怎么样么

广东轻出是一个集团公司,里面分有太多部门,都属自负盈亏。简单说,是个人借用公司名称。也就是说你老板就是一个人,不是一家公司。
上网去搜搜。。。。。。。
自己BAIDU下。。。。。。。
打电话到工商局查 税务也行
别沉了啊~各位有知道的么?
不好意思不清楚。。。。

有人知道这家单位怎么样么

3,请帮我查一下建轩广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是否注册

建轩(广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位于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广东广州,它座落于风景秀美的白云山脚下,毗邻广州火车站及白云国际机场之间,公司在2006年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的批准注册成立,是具有自营货物和技术进出口权,集研发、生产、贸易为一体的大型现代化股份制合作企业,其以专业经营新型环保电子产品、工艺品及文体用品为主,产品主销国际市场,在激烈的商海竞争中,公司产品通过“广交会”等大型交易会的展出,以优良的品质、合理的价格深受广大客户的青睐,使得公司大批外贸订单源源不断,供不应求。广州建轩贸易有限公司

请帮我查一下建轩广州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是否注册

4,国外供应商发过来的货物已经到了广州白云机场航空公司通知需要换

国外供应商发过来的货物已经到了广州白云机场,航空公司通知需要换单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委托专业代理报关公司代为申报
货物到达白云机场需要换单,假如贵司是贸易公司或者工厂不具备进出口权,那这个时候就需要找可以帮忙代理进口报关的报关公司做清关资料,然后提交上去海关哪里报关就可以了,报关公司会帮你处理所有报关上面的事情。假如贵司自己具备进出口权,则只需做好报关资料提供给代理进口报关公司帮忙办理报关手续就可以了。详细机场进口报关问题咨询泓邑报关。
你好!国外供应商发过来的货物已经到了广州白云机场,航空公司通知需要换单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委托专业代理报关公司代为申报如有疑问,请追问。

5,我们公司广州从意大利空运进口货物意大利和中国都要清关吗

你是刚刚做外贸吧!呵呵! 首先要看你和国外谈得是什么贸易条款,如果是EX W贸易条款,那么都需要清关,还包括空运运输;如果是FOB贸易条款,那么只需要空运运输和中国的清关;不用货代,货到了广州机场后需要你们去找报关公司帮你们去清关,要有报关资质的公司才可以报关! 还有就是你可以用快递公司运输,例如DHL,TNT,但是费用很贵!
最重要的是看什么货物?
意大利和中国是都要清关的。我是广州货代,不用货代你们如何去操作呢?而且会让你们的工作量变得很大。
那你的找一个清关公司啊,你以为海关那里说拿货物就可以啊。还的有进出口权
航空公司会给你一张提货通知单,另外你要弄清楚空运的提货凭证不是航空运单而是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你拿着客户给你的清关单据和这个提货通知单可以委托货代帮你清关,然后把货物运到你指定的地点就好了。货代会帮你做的,你只要事先确认好相关的费用就可以了。 如果 不寻找货代,自己清关的话准备好提过通知单,正本的报关委托书和报检委托书,(装箱单,发票)其他东西都不用给的。报关的所有单据都跟飞机一起过来的并有随机章.

6,广州励顺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法人是谁

注册号440105000544546名称广州励顺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金珊 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31R18 主营项目类别商务服务业 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或协议等文件规定,请查阅章程或协议。以下内容仅供参考:会议及展览服务;室内装饰、装修;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室内手工制作娱乐服务;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教育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技术进出口; 许可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所规定的,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经营的项目。请点击“审批信息”查看该商事主体是否取得相关许可。 住所(经营场所)广州市海珠区赤岗西路288号B212房(仅限办公用途)×广州励顺展览服务有限公司认缴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人民币 商事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16-09-27 营业期限核发日期2016-09-27 登记机关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珠分局 状态开业状态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7,酒类进出口公司办理

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国家商检局联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维护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酒类,是指啤酒以外的各种进口预包装瓶装酒、进口桶装酒、进口半成品酒(基酒),在我国境内分装、加工后分装的发酵酒(葡萄酒、香槟酒、果酒等),蒸馏酒(威士忌、白兰地、干邑、伏特加、朗姆酒、谷物酒等)和配制酒(利口酒、苦艾酒等)。  第三条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按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口酒类进行管理。  第四条对进口酒类在国内市场实行下列管理:  (一)海关监管管理。  (二)卫生监督管理,包括口岸卫生监督检验(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和卫生证书管理等)和国内生产、经营卫生监督管理。  (三)质量监督管理。  (四)市场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监督管理。  (五)税收征管管理等。  第五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口酒类生产加工、流通活动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进口酒类口岸管理  第六条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进入我国境内的进口酒类(包括免税进口酒类)依法进行监督检验。进口单位应提供进口酒类输出国(地区)产地卫生证明。进口酒类(不包括免税进口酒类)应根据我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加贴中文标签。口岸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依照本条规定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督检验。对监督检验合格的加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签发卫生证书(正本、副本)。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进口。  第七条海关依法对进口酒类进行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海关凭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放行通知单并征税后验放。  第三章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  第八条进口酒类国内市场流通管理,是指对进口酒类的批发、零售和储运等流通环节的管理。  第九条从事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健全的批发企业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进口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四)有稳定的批发销售网络。  (五)有识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的手段。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进口酒类的批发企业的资格认定,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范围内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解决;地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第九条规定条件审定,并按照登记管辖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遇有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部门解决。企业经注册登记后,方可开展进口酒类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进口酒类销售的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持有进口货物许可证(可以是复印件)、海关征税税单(可以是复印件)和卫生证书(正、副本),经销的进口酒类必须贴有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中文标签”和第四款规定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  (二)不得伪造、变造进口酒类卫生监督检验合格标志、认证标志和中文标签等质量标志。  (三)不得制售假冒伪劣进口酒类。(四)不得经销走私进口酒类。  (五)接受质量、卫生标准等有关业务的培训指导。  第十二条经销进口酒类的企业的主管部门及旅游饭店、酒店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指导建立和规范进口酒类配送中心、连锁经营和代理经营等,建立健全进口酒类流通网络。  第四章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管理  第十三条进口的桶装原装酒、半成品酒检放入境,再经小瓶分装、勾兑、过滤、贮存等加工工序后,使用国外品牌并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按进口酒类管理。  第十四条从事进口酒类生产、加工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规定有返销比例条款的,应将其产品按合同规定比例返销境外。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检验机构依法对其返销境外的酒类按出口食品进行管理和检验。对因故不能反销需留在境内销售的进口酒,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按一般进口酒办理有关手续。本《办法》下发前已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合营合同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进口酒的销售,并凭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取得在其经营范围内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的许可。  第十五条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进口酒类生产、主管部门应建立进口酒生产、加工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  第五章免税进口酒类管理  第十七条口岸海关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对免税进口酒类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免税进口酒类不得进入国内市场经销。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口岸及其他任何地区从事免税进口酒类的购销业务。  第六章违法进口酒类的处理  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海关依法对违法进口酒类进行罚处。  第二十条根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非法经销走私进口酒类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对依法没收的进口酒类,应依据第六条规定,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加贴中文标签、“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标志”,并补发卫生证书(正、副本)之后,拍卖进入国内市场销售。  第七章进口酒类市场监督检验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经贸委(经贸、计经贸)、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商检、税务以及各口岸海关、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等部门,要在给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对本地区进口酒类市场实行统一的、有组织的联合检查,做好进口酒类生产管理和流通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有权依法对进口酒类质量、卫生和价格等问题向生产者、经营者提出询问,或向其主管部门投诉。受理询问和投诉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作出答复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检举有功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行政、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商检机构、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将依有关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可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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