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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同兴酒业有限公司清算公告,合同法问题 多选题1 下列各项中属于要约邀请的有 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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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百度提问2012乐山马边征兵体检合格后要等多久通知政审和家访

每年的12月1号为规定的入伍日,偏远地区的兵会早一点。入伍通知书一般会在11月下旬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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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是新民市的欠薪以经申请劳动仲裁了收到开庭通知了可不可以

不符合高质提问,建议回收
我是律师,就你所述,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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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秦皇岛事业单位考试是调档以后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吗还是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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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乐山动感地带的卡怎么发短信取消2元情侣套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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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连开发区有哪些外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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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的日资场很多,如果想进去直接干什么办公室拉` 你必须在里面有认识的熟人 而且建议你会日语 在里面干好了很吃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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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收购程序

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收购有所不同,非上市公司的收购一般来说要事先调查被收购公司大量资料,掌握对方的真实价值,可以通过市场调查公司或咨询机构了解,做出评估,然后向对方提出收购意向,再具体谈判收购条件和价格.所谓上购市公司的收购是指为取得或巩固对某一上市公司的控制(控股或兼并)而大量购入该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行为。实施收购行为的人称为收购者,被作为收购 目标的公司称为被收购公司,也叫目标公司。 上市公司收购的形式多种多样,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以下不同的分类: 1、控股收购和兼并收购 根据收购所要达到的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强度不同,上市公司收购可以分为控股收购和兼并收购。控股收购是指为达到目标公司的控股,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购入 其一定数量的股份,而持有目标公司相对优势的股票权的行为。兼并收购是指为达到兼并目标公司的目的,购入足以控制目标公司的绝对多数乃至全部股份,从而持 有目标公司绝对优势的股票权的行为。 2、全面收购和部分收购 根据收购要约中对收购所要达到的持股总数有无要求,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全面收购和部分收购。全面收购的收购要约中没有持股总量的要求;部分收购的收购要约 中有持股总数的要求,并对受要约人的应约股份按比例接纳。 3、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 根据收购是否为法律强制性义务,上市公司收购可以分为自愿收购和强制收购。自愿收购是要约人按照自己的收购意愿发出收购要约,并按照在要约中确定的收购价 格购入应约人的股份。强制收购是因持有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在持有目标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增持一定比例的股份,而依照《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负有向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依法律规定的方式确定价格,收购应约人股份的义务。 4、场内收购和场外收购 根据收购是否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上市公司收购可分为场内收购和场外收购。凡是在证券交易所内上市的目标公司的收购,称为场内收购;反之,则称为场外收 购。场外收购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特别批准方可进行。 此外,根据收购者发出收购要约前是否与目标公司沟通,可分为友好收购和敌意收购;根据收购所要控制的目标和采取的方式不同,可分为直接收购和间接收购,根 据收购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可分为协议收购、公开收购和自由竞价收购;根据收购的代价不同,可分为现金收购和股权交换。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 (一)收购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向被收购公司的管理层和股东发出购买其所持该公司股份的书面意思表示,并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购人约中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 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要约收购不需要事先征得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同意。 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者目标公司的股东反复磋商,达成协议,并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收购期限以及其他规定事项,收 购目标公司股份的收购方式。协议收购必须事先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或者目标公司的股东达成书面转让股权的协议。 (二)持股披露规则 我国《证券法》中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也借鉴了各国立法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持股披露制度。具体有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第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 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关于书面报告和公告的具体内容有:①持股人的名称、住 所;②所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量;③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第二,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按照前述规定 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三)强制要约规则 我国《证券法》借鉴国外的经验也规定了强制要约规则。当进行收购的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 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我国《证券法》对收购的强制性要约规定仅限于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不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的交易不属强制性要约的规定的范围,这主要是针对我国证券 市场的现状而定的。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中的股票绝大多数都存有国家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而且这些非流通的比例往往大于流通股,尽管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同股同 权,但由于不能流通的缘故,国家股、法人股的实际市场转让价格往往要大大低于其流通股的价格。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又多限于国家股、法人股间的 转让,其转让的方式往往是以协议转让或国家股的直接划拨为主,若没有此项规定,投资者一旦持有上市公司30%以上股份(包括非流通股),这就必须向包括持 有流通股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这不仅增加了收购成本,使以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目的的资产重组难以实现,而且即使发出了收购要约,由于流通股和 非流通股实际价格的巨大差异,也无实际操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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