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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喝老鼠药的人死了卖老鼠药的人被判刑喝酒喝死了为什么不把酒厂厂长
- 2,我家有瓶60年代的茅台
- 3,83年左右的沂州府白酒
- 4,有甲乙两厂甲乙两厂共有2000人甲厂调走四分之一乙厂调走110
- 5,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分析
- 6,酱香酒大师丁勇
- 7,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而为什么
1,喝老鼠药的人死了卖老鼠药的人被判刑喝酒喝死了为什么不把酒厂厂长
这个是不同的,因为现在不允许个人卖老鼠药,就是为了避免死人。这个人知法犯法,公然对抗政府,又出了人命,当然要严惩而酒是国家允许卖的,酒厂还为国家做贡献了。你不要酗酒,就不会死亡喝酒喝死了,是你自己咎由自取,和酒厂没关系
我是来看评论的
2,我家有瓶60年代的茅台
我只知道25年前的茅台每瓶值8998元,你60年代的具体我也不知道,但是其价值与25年前的茅台成直线上升比例,希望我的饿意见能帮助你!望采纳!~
我晓得十年老酒的五粮液值五千多,你这个我就不清楚了,没遇到四十年的老酒
亲家哪天回来给你偷了呵呵
如果真是放了六十年那么久,大概要十来万吧
应该很值钱 但还要看哈品质的
3,83年左右的沂州府白酒
如果真的是83年的53°的酱香型白酒,至少值1500元!
90年左右的酒还真不好买,通常多数人认为,白酒时间越长越好!这个观点是不对的,因为多数人并不专业!理由一,白酒虽然没有保质期规定,但不一定越存越好,这个存放时间是有极限的,一般高度清香型存放3年达到最佳状态,3年后口感变淡,高级酯发生水解作用,口感变淡,浓香酱香型高度白酒存放10年左右达到最佳状态,超过10年也一样,高度酱香型存放时间公认最久,20年~30年都没问题,但不能超出太多!
4,有甲乙两厂甲乙两厂共有2000人甲厂调走四分之一乙厂调走110
每份:(2000-110)÷(4+3)=270甲:270x4=1080(人)乙:2000-1080=920人)
设甲厂有x人. 解析式(1-1/4)x=2000-110-x 解得x=1080 乙厂人数为:2000-1080=920
甲场人为1080 乙场人为920 设甲为x 乙就为2000-x 2000-x-110=四分之三x 求得x为1080 则乙为920
甲厂比乙厂多320人,如果从甲厂调出工人的四分之一,乙厂调出110人,那么甲,已两场的人数相等,甲厂原来有工人多少? (320+110)÷1/4=430÷1/4=1720人
5,关于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分析
1、李某说法不合法。根据《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故李某抗辩理由不成立。 2、李某侵犯张某著作权。适用于《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剽窃他人作品的”侵权情形(李某未经张某许可,原封未动照搬其作品,用于商业活动)。 3、李某的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2002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09日止享有商标专用权(李某胜诉); 商标被撤销、不保留申请记录,不享有商标专用权(李某败诉,商标被商评委撤销)。
甲作曲,乙填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作作品".并且是一种"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对于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者不仅对作品享有共同著作权,而且分别地对自己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比如乙可以把歌词单独抽出来,当作诗歌发表)但是,在行使单独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这里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使用合作作品.侵犯了甲的著作权.本案应当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6,酱香酒大师丁勇
酱香酒大师丁勇,有30多年的调酒经验,是中国酱香型白酒之父-----茅台酒厂李兴发大师的嫡传三弟子,深得李兴发大师真传。是茅台当代最资深的勾兑大师之一。现任贵州华黔古仁酒业总工程师、调酒大师。 丁勇早在与茅台酒厂同年建厂、有“赤水河畔二茅台”之称的贵州怀酒厂就担任过23年的副厂长、总工程师,从1986年就开始担任贵州省商业厅商业评酒委员会委员,1992年荣获贵州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 回顾历史,1973年到1994年,在仁怀市政府的关怀下,号称中国酱香型白酒之父的原茅台酒厂副厂长、调酒大师李兴发;总工程师、厂长季克良;党委书记邹开良;副厂长汪华;酿酒大师许德明;共五位领导、专家曾受聘,担任与茅台酒厂同年建厂、有“赤水河畔二茅台”之称的贵州怀酒厂的技术顾问,将茅台酒的核心酿造工艺全部引入怀酒的生产体系。丁勇大师在怀酒长担任过23年的厂长,从师中国酱香型白酒之父-----茅台酒厂李兴发大师,无论论师承还是其掌握的技术体系,都可谓与茅台酒厂同宗、同源,在现今堪称“酱香酒大师”。
7,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而为什么
要看当事双方的出法点和动机,以及醉酒人的清醒程序而定.
如果没有记错的话,这是2002年的一道司法考试题啊。这个协议并非一个民事合同,是行政性质的。 这道题的原题是:某县政府为了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均可加2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这道题考查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终止变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本题中:县长代表县政府与酒厂厂长签订奖励合同,由于政府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者酒厂等企业(题目中也说了,是县属酒厂),因此签约主体地位不平等,因此该合同不是民事合同(即不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另外,看合同的内容,合同内容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100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均可加2级工资。“完成指标”“涨工资”这些概念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截然不同。所以,从缔约目的来看,不是为产生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关系。 (*^__^*) 最近准备司考刚好这道题做的时候注意了一下,这个答案希望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