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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显名代理(显名代理和直接代理的区别)

1. 非显名代理

1. 非显名代理

直接代理,指直接的代理人。 显名代理,指显示名字的代理人。

2. 显名代理和直接代理的区别

2. 显名代理和直接代理的区别

现实操作中区别不大,但是显明代理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活动,那么第三方可以要求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最终责任,如果不以被代理人名义活动以自己的名义活动,这就成为委托居间关系,依据居间合同处理。

在不显名的委托行为中,是居间关系,依据居间合同处理,第三方一般直接要求居间人承担责任。

3. 非显名代理是什么意思

显名代理下,代理人风险最小,因为第三方在和代理人进行任何合意的时候,都知道自己实际上最终是在和谁交易,出了问题的,除非是代理人自己的过错导致的第三方或者代理方损失有可能要代理人负责、被代理人连带以外;如果是被代理人的过错导致的第三方损失,代理人是不存在向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的。

隐名代理在代理人过错导致的损失方面于显名代理责任一样,不再赘述,但是在由于被代理人过错导致的第三人损失方面,因为第三人在和代理人签约的时候是不知道被代理人身份的,所以这时候为了进一步保护第三人,代理人要承担在被代理人不具有第三人损失偿付能力时垫付的连带责任(但是可以事后向过错的被代理人追偿,也就是第三方对被代理人的债权转移到了代理人身上,形象一点说,代理人相当于承担了一个类似于保险公司垫付的责任)

不披露本人的代理风险最大,在和隐名代理相比的情况下,其区别主要是带有身份性质会导致合意是否达成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知道他实际是在和谁(也就是被代理人是谁)做生意的话,他就不做这笔生意了,这种情况如果有合理理由成立,而代理人又不披露本人代理与第三人达成合意的,第三人就有因重大误解解除合同或者变更的权利(变更的话,需要对方追认,不追认的话就是等于解除)。

最后一点举例:比如甲乙丙三人,甲被代理,乙代理,丙第三人,乙和丙做生意(其实乙是代表甲,但是不让丙得知其实他是在代理甲。)但是甲因为商誉很差、声名狼藉,如果被人知道是在和甲做生意的,别人根本就不搭理他,这时乙通过隐瞒甲的身份做成了生意,最后丙得知实情就可以变更撤销。

4. 显名代理与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根据代理是否显名分类: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直接代理:我在外出差,把钱给一同事,委托他帮我把欠楼下商店的钱付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间接代理:我欠同事钱,同事欠楼下商店的钱,我出差前把银行卡给他让他去还钱,在这里,我委托同事刷我的卡,同事为了还商店的债,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为了本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5. 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1、定义不同:(1)代购是指为客户在网上代购商品,收取定额服务费,免费为客户订购、打包、配送。(2)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2、分类不同:(1)代购分为全球代购类、专注服务于部分国家的代购网、专注服务于一个国家的代购网。(2)代理:以代理权产生根据的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以代理是否转托他人分为本代理和再代理。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

3、法律依据不同:(1)代购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代购行为必须依法进行。(2)代理的法律依据是《民法总则》。

6. 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的区别

1.所谓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享有代理权的前提下,既不披露本人的姓名,也不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或者披露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但并不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而本人仍然将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般来说,隐名代理的第三人是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的。

当第三人知道了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这是类似于显名代理了,因此要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2.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接受委托的一方为行纪人,而另一方则为委托人。

如某配件厂(甲方)委托某销售公司(乙方)代销产品,乙接受甲的委托并以自己的名义代甲销售,代销价款归甲方,乙方收取代销费。

在这个关系中,甲为委托人,乙为行纪人。 3.隐名代理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1)介入权和选择权的主体和性质不同: 隐名代理行使介入权的主体是委托人,合同法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已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选择权行使的主体是第三人,《合同法》第403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而行纪合同介入权的主体是行纪人,《合同法》第419条规定:“行纪人卖出或买入具有市场订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之外,行经人自已可以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2)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所导致的权利义务主体不同; 《合同法》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因此,行纪合同是由行纪人独立对委托人和第三人承担责任。

而隐名代理它仍然是一种代理关系,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3)物权流转关系反映的所有权主体不一样; 由于隐名代理仍是一种代理,在代理过程中不发生物的所有权因物的流转而发生转移至代理人的情形。

而行纪合同中当物流转至行纪人手中时,物的所有权因物的转移而转移。

当物流转至受托时受托人正值破产,此时委托人与受托人是行纪合同关系还是隐名代理合同关系对物是否纳入破产财产的处理有决定性的意义,此时对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

(4)行纪合同都是有偿合同,而代理合同不一定都是有偿的。

(5)隐名代理存在委托人只对代理人单方授权的情形,而行纪合同必须是成立了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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