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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四月够进酒精取得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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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四月够进酒精取得增值税发票

(40+4.68/1.17)*20%+20*2000*0.5/10000=44*20%+2=10.8万记得点“采纳赞同”哦
借:库存商品5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8.5万元贷:银行存款58.5万元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四月够进酒精取得增值税发票

2,某酒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销售散装白酒1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50000元为不含税的,押金为含税,1755/1.17*0.17=255,所以增值税销项税额为50000*0.17=8500 8500+255=8755 所以选选8755

某酒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销售散装白酒10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

3,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白酒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白酒给

1、酒厂是消费税纳税人。2、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3、从量也应该按照60% 按合同计算收入4、如果没有从量定额的消费税,税基应一致。
没有问题啊,但是消费税应该是该酒厂缴纳的,不是该酒厂代收代缴c公司的。酒类的消费税就是在出厂销售环节缴纳的

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白酒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白酒给

4,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酒分给职工计入应付福利费属于偷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把自产应税消费品,无偿的分给职工做福利,应该视为销售,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应交消费税,这是正确的做法。当然不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应交消费税,那就视为偷税了,不是说将自产的白酒分给职工,且记入应付福利费算是偷税。2、举个例子:企业把自产白酒5吨,成本价为20000元,计税价格为50000元分给职工做福利,已知白酒消费税税率为20%,从量征收消费税为每吨0.5元: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58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8500结转应交消费税=(从价征收)50000*20%+(从量征收)5*1000*2*0.5=10000+5000=15000元: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5000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特此回答!

5,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销售白酒取得不含税收入50

税法规定,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销售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论是否退回, 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要一并计入计税依据。而啤酒和黄酒酒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时候不计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逾期不退回时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但不征消费税。销项税:50X17%+(2+23.4)/(1+17%)X17%=12.19万元。
包装物押金没有超过一年的不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增值税=(50+23.4)/1.17*0.17=10.665万元

6,37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2009年6月发

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粮食白酒和啤酒。2009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计算如下:1、1000000*0.5+2000000*20%+250*220=955000;2、2000000*17%+250*2000*17%-100000*13%=412000;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定量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定量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定量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新开业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4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注册资金在6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待实际生产经营满一年后,视实际情况按规定办理。

7,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甲类啤酒2012年7月销

白酒应缴消费税=2,000,000×20%+50×1,000×0.5×2= 450,000(元)甲类啤酒应缴消费税=250×250= 62,500(元)所以,共应缴消费税= 450,000+62,500 =512,500(元)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00+2,000×250)×17% =425,000(元)
税法规定,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销售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论是否退回, 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要一并计入计税依据。而啤酒和黄酒酒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时候不计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逾期不退回时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但不征消费税。销项税:50x17%+(2+23.4)/(1+17%)x17%=12.19万元。

8,关于消费税法计算题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白酒的消费税是复合征收,既有从价,又有从量,比例税率:销售额的20%,定额税率:每斤0.5元。消费税是价内税,这个价格是不包含增值税的部分的,因此如果是含税价格,先要把税额拿出来。另外,虽然开的是普通,但是不影响你公司的增值税缴纳,按照跟专业发票相同的税率来核算。开专票的部分:310000*20%+20000*0.5=72000 (认定你的销售额不含税,如果是含税的则除以1.17后再乘以20%)开普通的部分:245700 /1.17*20%+20000*0.5=52000
31*20%+20000*0.5/10000+24.57/1.17*20%+20000*0.5/10000=12.4万主要是把24.57折算成不含增值税的就行,做税法题首先弄清楚计税的基数,计算任何税时都要把含增值税的折算成不含增值税的

9,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白酒和甲类啤酒两种产品2012

白酒1.增值税=200*17%=34万元。2.消费税,从价部分=200*20%=40万元 从量部分=50*2000*0.5=5万元啤酒1.增值税=0.2*250*17%=8.5万元2.消费税 (售价低于3000,又说是甲类,迷惑) 消费税= 250*250/10000=6.25万元。所以增值税=34+8.5=42.5消费税=40+5+6.25=51.25
解:应纳增值税=200x17%+0.2x250x17%=77.52万元。应纳消费税=200x20%+0.022x250=86.16万元。按消费税的规定白酒消费税除从价计征外,还从量计征,即每销售1千克征收1元(即每吨1000元)的消费税。但题中其他消费税税率都列明了,但这个1元没有列明。如按消费税条例规定,该酒厂应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额=200x20%+0.1x50+0.022x250=92.16万元。

10,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增值税销项税=1496+2040=3536 10296/1.17*17%=1496 200*6*10*17%=2040 应缴纳的消费税=3200+14500+3600=21300 10296/1.17/(1-20%)*20%=2200 1000*2*0.5+2200=3200 (5*6000*(1+10%)+5*2000*0.5)/(1-20%)=47500 47500*20%+5*2000*0.5=14500 200*6*2*0.5+200*6*10*20%=3600
1)(3+0.2)÷(1-20%)×20%+0.5×4×2000÷10000=1.2万 2)12日,84×20%+0.5×140×2000=3.08万9÷1.16×20%=1.55万22日,140000÷1.16×20%+30000×0.5=39137.93元合计消费税为85437.93
1。产生进项税 3.98万元(26.91//1.17+1x7%=3.98万元) 2。产生进项税1.36万元 3。产生销项税10.2万元(70.2//1.17x17%=10.2) 4.产生进项税额转出2.72万元(1.36x2=2.72) 本月应纳增值税==10.2-3.98-1.36+2.72=7.5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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