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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摊法凭据法估价法(凭据法,均摊法估价法分解计量法分别是什么意思)

1. 均摊法凭据法估价法

1. 均摊法凭据法估价法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 凭据法,均摊法估价法分解计量法分别是什么意思

2. 凭据法,均摊法估价法分解计量法分别是什么意思

(1)均摊法

所谓均摊法,就是对清单中某些项目的合同价款,按合同工期平均计量。

(2)凭据法

所谓凭据法,就是按照承包人提供的凭据进行计量支付。如建筑工程险保险费、第三方责任险保险费、履约保证金等项目,一般按凭据法进行计量支付。

(3)估价法

所谓估价法,就是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根据监理工程师估算的已完成的工程价值支付。

3. 均摊法计算

房产证的面积的计算,是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具体为:

1、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备注:

房产证上的面积属于总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实用面积+公摊面积。公摊面积=房子墙体计算面积+公共部分;如(楼梯,电梯,走道,设备间,水井,电井)等等。一般无电梯楼房公摊面积为建筑面积的16一18%,有电梯楼房公摊面积为建筑面积的20一22%。

4. 均摊法计量

在计算晶胞中的微粒时应分析一个微粒被多少个晶胞共享,如果一个微粒被n个晶胞共享,那么它属于每一个晶胞的只有1/n,这种方法称为均摊法。

均摊是指每个图形平均拥有的粒子数目,均摊法是解决晶体的化学式、晶体中离子间距离的常用方法,使用不当,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5. 工程计量均摊法与估价法

工程计量的原则与方法

为保证工程正常有序的进行施工,发包人现场人员会定期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计量并予以确认,是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工作。因此,工程计量不仅是发包人控制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关健环节,也是约束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手段。

一、工程计量的原则与范围

(一)工程计量的概念

所谓工程计量,就是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具体地说,就是双方根据设计图纸、技术规范以及工合同约定的计量方式和计算方法,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实体数量进行测量与计算,并以物理计量单位或自然计量单位进行标识、确认的过程。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数量,通常是根据设计图纸计算的数量,是对合同工程的估计工程量。工程施工过程中,通常会由于一些原因导致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不一致,比如: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或项目特征描述与实际不符;工程变更;现场施工条件的变化;现场签证;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等等。因此,在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前,必须对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所完成的实际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

(二)工程计量的原则

工程计量的原则包括下列三个方面:

1.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计量。即工程必须满足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合同文件对其在工程质量上的要求,同时有关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满足合同文件对其在工程管理上的要求。

2.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工程计量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受合同文件所约束,其中工程量清单(说明)、技术规范、合同条款均会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涉及这方面的内容。在计量中要严格遵循这些文件的规定,并且一定要结合起来使用。

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三)工程计量的范围与依据

1.工程计量的范固。工程计量的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变更所修订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各种费用支付项目,如费用索赔、各种预付款、价格调整、违约金等。

2.工计量的依据。工程计量的依据包括:工程量清单及说明、合同图纸、工程变更令及其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质量合格证书等。

二、工程计量的方法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通常区分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规定不同的计量方法,成本加酬金合同按照单价合同的计量规定进行计量。

(一)单价合同计量

单价合同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国家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二)总价合同计量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工程量应按照与单价合同相同的方式计算。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6. 估价法和凭据法

收款凭证是用来记录货币资金收款业务的凭证,它是由出纳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收款后填制的。在借贷记账法下,在收款凭证左上方所填列的借方科目,应是“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在凭证内所反映的贷方科目,应填列与“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对应的科目。金额栏填列经济业务实际发生的数额,在凭证的右侧填写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并在出纳及制单处签名或盖章。

”摘要“栏填写能反映经济业务性质和特征的简要说明,需要让人一看就知道是什么事情。

7. 均摊法,估价法,凭据法的应用

发票又称发货票,是一种商事凭证。它是在商品交易.提供劳务服务和从事其他经济业务活动过程,由收款方填开给付款方,凭以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人员凭以记账进行会计核算,计算应纳税款的原始凭证;从经济核算角度讲,发票同时又是一种在实物或资金的核算上明确收款方和付款方的收、付责任依据。由于收入和付出双方主体、方式和地域的不同,发票范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发票包括商品交易中最常见的通称发票的发货票,也包括国际贸易中的商业发票;而狭义发票只指前者。

国际贸易中的商业发票是出口商签发给进口商的发货价目清单,它的主要内容包括:进口双方的合同号码;进出口具体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价格条款、单价、总值、装货地,发运目的地;运输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名称;进口货物的包装方法,保险情况等等。商业发票由出口商正式签发后即有效,它是进出口双方办理结算、报关和交纳税款的依据。

形式发票是在对外贸易中,出口商开给进口商的假定发票、发票上仍然有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单价,总价等,但它不能作正式发票使用,对进出口双方都无约束力,只作为进口商申请外汇进口许可证时使用。

8. 平均法摊销

没有区别。

     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相等。

     它假定折旧是由于时间的推移而不是使用的关系,认为服务潜力降低的决定因素是随时间推移所造成的陈旧和破坏,而不是使用所造成的有形磨损。

9. 均摊法计算公式

①处于顶点的微粒,同时为8个晶胞所共享,每个微粒有1/8属于该晶胞;

②处于棱上的微粒,同时为4个晶胞所共享,每个微粒有1/4属于该晶胞;

③处于面上的微粒,同时为2个晶胞所共享,每个微粒有1/2属于该晶胞;

④处于晶胞内部的微粒,完全属于该晶胞。

对于六方晶胞而言,用均摊法计算的依据是:

①处于顶点的微粒,同时为6个晶胞所共享,每个微粒有1/6属于该晶胞;

②处于竖直棱上的微粒,同时为3个晶胞所共享,每个微粒有1/3属于该晶胞;

处于底面棱上的微粒,则同时为4个晶胞所共享,每个微粒有1/4属于该晶胞;

③处于面上的微粒,同时为2个晶胞所共享,每个微粒有1/2属于该晶胞;

④处于晶胞内部的微粒,完全属于该晶胞

10. 均摊法适用范围

确定晶胞中原(离)子数目及晶体化学式

对于平行六面体晶胞而言,用均摊法计算的依据是:

①处于顶点的微粒,同时为8个晶胞所共享,每个微粒有1/8属于该晶胞;

②处于棱上的微粒,同时为4个晶胞所共享,每个微粒有1/4属于该晶胞;

③处于面上的微粒,同时为2个晶胞所共享,每个微粒有1/2属于该晶胞;

④处于晶胞内部的微粒,完全属于该晶胞。

对于六方晶胞而言,用均摊法计算的依据是:

①处于顶点的微粒,同时为6个晶胞所共享,每个微粒有1/6属于该晶胞;

②处于竖直棱上的微粒,同时为3个晶胞所共享,每个微粒有1/3属于该晶胞;

处于底面棱上的微粒,则同时为4个晶胞所共享,每个微粒有1/4属于该晶胞;

③处于面上的微粒,同时为2个晶胞所共享,每个微粒有1/2属于该晶胞;

④处于晶胞内部的微粒,完全属于该晶胞。

11. 断面法凭据法均摊法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62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30条;

  3、《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6条——第46条;

  4、《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1999]384号);

  5、《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2001年第10号令);

  6、《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01号

  7、国土资发[2002]233号

  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设区市人民政府行使部分农用地转用审批权的通知》(冀政函[2001]20号

  9、《河北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00]22号)

  10、冀国土资耕字[2002]303号

  11、《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市政[2002]30号)

  二、 审批权限

  (一) 征用土地的法定权限

  1、 征用下列土地,由国务院批准:

  (1) 基本农田;

  (2)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 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2、 征用以上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法定权限

  1、 涉及以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3)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4) 在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 涉及以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范围外,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冀政函[2001]20号文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和建制镇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不在委托之列。

  3、每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不超过5公顷,超过5公顷的,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4、以上规定范围之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 市区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程序

  (一) 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程序

  1、 拟定市区年度转用、征用建设用地计划 每年11月前,规划处会同耕保处、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根据省厅下达我市的年度用地指标和市投资规模,与市计委协商,确定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年度转用、征用土地计划,报主管局长审核、局长审定。

  2、 确定批次征地范围、地块、规模、数量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根据年度计划,商市计划、规划部门并协调与被征地村的关系,拟定征地地块、规模、数量及项目,确定批次拟征地块。将拟报批次的地块及项目,编制《批次拟征地情况统计表》和地块用途说明,交耕保处审核,征求规划处、地籍处、土地利用处意见,呈报主管局长、局长。耕保处组织会审,会审通过的地块,列入批次报卷计划。

  3、 协调规划、地籍调查、初步拟订补偿安置方案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商市规划局出具拟征地地块规划红线。根据规划红线组织分局进行地籍调查和定界,完善地籍调查资料,对拟征地块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进行预登记,必要时可拍照、摄像留存,同时与被征地村商议确定征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办法,并听取村委会和村民对征地补偿和安置途径的意见,汇总记录。

  4、组卷报批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组卷,相关处室提供如下材料:

  ① 规划处依据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提供的相关资料出具批次预审意见。(一式5份,用于报卷)

  ② 地籍处负责审核各分局上报的地籍调查表和相关资料,出具权属证明、批次权属汇总表和批次会审意见。(一式5份,用于组卷)

  ③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根据批次编制“一书四方案”,并依据要求组成批次卷宗,交耕保处审查后,呈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核。

  ④ 报市政府审批。(耕地保护处与建设用地服务中心负责)

  ⑤ 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机关 (耕地保护处与建设用地服务中心负责)

  5、征地公告 收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用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协调各分局建设用地服务所填写《征用土地公告》,耕地保护处审核统一编号,建设用地服务中心组织分局张贴、照相存档。

  6、拟订补偿安置方案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协调分局建设用地服务所商被征地村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工作,在征用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与被征地村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各分局组织,局有关单位参加,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7、 拟订供地方案 对拟进入土地储备库的地块,建设用地服务中心进行前期开发,生地变熟地,协调财务处计算征地、开发成本,填写移交合同,由耕保处组织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和地产交易市场双方移交,纳入土地储备库;属于裕华区东南分区范围的土地,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于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服务中心拟订供地方案,经耕地保护处、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局会审会讨论。

  8、 补偿安置方案和供地方案报批 耕地保护处、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将补偿安置方案、供地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9、 供地 划拨方式供地的,补偿安置方案、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按规定期限收费,费用缴纳清后,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将卷宗和完税、费单一并交耕保处,耕保处颁发《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

  注:有关卷宗材料,由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整理后,耕保处、中心各存一套。

  (二) 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用地审批程序

  1、申请 办文窗口受理

  提交材料:

  ① 建设用地申请表;(一式五份,在办文窗口领取并填写)

  ② 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文件;

  ③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办理程序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程序);

  ④ 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的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⑤ 环境影响报告;

  ⑥ 城市规划部门规划文件

  ⑦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转送 办文窗口于当日将材料转送耕地保护处、建设用地服务中心

  3、协商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登记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同各分局与被征地村协商征地补偿费用,进行地上附着物初步登记;草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织出具地价评估报告、地价评估技术报告;

  4、地籍调查、勘测定界等

  ①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同地籍处及各分局进行地籍调查;

  ② 地籍处出具土地权属证明;

  ③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完善其他材料。

  5、组卷报批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组织以下材料,耕地保护处审核,报局会审会通过后,报市政府:

  (一) 建设用地审查卡片;

  (二) 建设用地申请表;

  (三) “一书四方案”;

  (四)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五) 有关计划批准文件;

  (六) 地处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进行易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七) 省国土资源厅对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八) 以有偿方式供地的,提供草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评估报告、地价评估技术报告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九) 权属证明;

  (十) 林业、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意见;

  (十一)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十二) 市、县或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十三) 拟占用土地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十四) 补充耕地位置图;

  (十五)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性工程建设项目的平面图和标准横断面图;

  (十六) 涉及规划局部调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调整地块的局部复印件);

  (十七) 其他有关材料。

  6、报批 市政府核准后,耕地保护处和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报批。

  7、征地公告 收到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转用、征用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协调各分局建设用地服务所填写《征用土地公告》,耕地保护处审核统一编号,建设用地服务中心组织分局张贴、照相存档

  8、拟订补偿安置方案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协调分局建设用地服务所商被征地村进行征地补偿登记工作,在征用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与被征地村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各分局组织,局有关单位参加,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9、供地 (10日)

  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拟订供地方案、草签出让合同,耕地保护处、主管局长审核后,报局会审会讨论。补偿安置方案、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建设用地服务中心按规定期限收费,费用缴纳清后,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将卷宗和完税、费单一并交耕保处、由耕保处制作《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连同出让合同交办文窗口,办文窗口通知申请人凭缴费凭证领取。

  四、各县(市)、矿区集体土地征用和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程序 (本局内时限:10日)

  (一) 收件 办文窗口受理 各县(市)、矿区提交的有关材料,材料齐全,当日转交耕地保护处。

  批次用地报卷材料:

  1、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 一书三方案;

  3、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4、 拟征(占)土地权属中情况汇总表;

  5、 省级验收补充耕地文件;

  6、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说明;

  7、 分幅现状图;

  8、 城区规模控制图或总体规划图;

  9、 补充耕地位置图;

  10、 其他有关材料。

  单独选址项目报卷材料

  1、 用地单位用地申请;

  2、 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3、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

  4、 建设有地申请表;

  5、 规划部门选址意见;

  6、 一书四方案;

  7、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8、 现状分幅图;

  9、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0、 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补充耕地位置图;

  11、 平面设计图;

  12、 消防、环保、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意见;

  13、 如出让,评估报告和草签的出让合同;

  14、 权属证明、地籍调查表;

  15、 其他有关材料。

  (二) 审核 耕地保护处审核,征求地籍处、规划处、土地利用处意见,需要现场踏勘的,耕地保护处组织相关处室共同进行现场踏勘;

  (三) 会审 耕地保护处提出初审意见,局会审会讨论;

  (四) 报批 局领导签字后,耕地保护处逐级报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五) 发件 耕地保护处收到批准文件后,当日交办文窗口。办文窗口通知各县(市)、矿区国土部门领取。

  收费项目(市区):

  出让土地:土地出让金、征地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市区40元/平方米)、契税(4%)、耕地占用税(5000元/亩,其中道路和绿地等1000元/亩)、征地管理费(4%,商品房2.8%)、耕地开垦费(10-15元/平方米)、旧城改造费(2万元/亩);

  划拨土地:缴纳征地成本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征地管理费、契税、耕地开垦费、旧城改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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