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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用什么方式计征,现行税法规定粮食白酒如何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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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税法规定粮食白酒如何征税

从价计征:按销售收入的25%; 从量计征:每销售1千克1元。
按亮计征

现行税法规定粮食白酒如何征税

2,进口的酒的消费税是用什么征收方式税额出来了但是它既从价又从

从价,是按照销售额(进口价)和20%税率计算消费税。从量,是按照销售质量和0.5元/500克计算消费税。消费税=从价+从量。你那个从量0.912应该是将单位质量换算为价格后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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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帮我算下白酒的消费税从量计征的部分销售白酒80吨定额税率为0

1、这2000属于单位换算,1吨=2000斤。定额税率为0.5/7500克,故应将数量单位换算成克。 2、你题目给的计算是错误的。正确的计算如下: 单位换算,1吨=2000斤,1斤=500克,80吨=80*2000*500=80000000克, 定额税=数量*定额税率 =80000000*(0.5/7500)=5333.33(元) 故,应纳消费税税额为5333.33元
白酒消费税计税方式包括20%的从价税率和1元/公斤的从量税

帮我算下白酒的消费税从量计征的部分销售白酒80吨定额税率为0

4,白酒消费税怎么计征了

白酒消费税计税方式包括20%的从价税率和1元/公斤的从量税
正常销售白酒计征消费税与以前一样、;从价+从量,但对需要组价计征消费税的白酒,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时有些变化,即组价公式的分子里包括按量计征的消费税了,所以在这里现行政策计算的白酒的消费税金额有差别。
2009 年7 月25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对白酒行业征收消费税,计税价格包括20%的从价税率和1 元/公斤的从量税;新管理办法将于8 月1 日起实施。
和原来一样
白酒每斤(500克或500毫升)0.5元+比例税率20% 黄酒240元/吨 甲类啤酒250元/吨 乙类啤酒220元/吨 其他酒10% 酒精5%

5,白烟酒卷消费税计办法为

白酒和卷烟的消费税计征方法为:复合计征注:消费税有三种计征方法,分别是:从价计征 、从量计征、复合计征。
税率 一、烟 1、卷烟 (1)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70元以上的(含70元,不含增值税) 比率税率:56% 定额税率:150元/标准箱(50000支) (2)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70元以下的(不含增值税) 比率税率:36% 定额税率:150元/标准箱(50000支) 商业批发 5% 2、雪茄烟 36% 3、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啤酒 (1)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不含增值税)3000元(含)以上的 250元/吨 (2)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不含增值税)3000元以下的 220元/吨 (3)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 250元/吨 2、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比率税率:20%; 定额税率:0.5元/斤(500克)或0.5元/500毫升 3、黄酒 240/吨 4、其他酒 10% 5、酒精 5%

6,消费税对卷烟和白酒的计税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2009年最新烟草消费税1、卷烟分类标准   财税[2009]84号规定:价格70元/条(含)以上的为甲类卷烟,其余为乙类卷烟。 2、卷烟从价税率   财税[2009]84号规定:甲类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的消费税税率调整为36%,雪茄烟的消费税税率调整为36%。 3、卷烟纳税范围   财税[2009]84号规定: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5%。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是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方案一:   20%的从价税率不变,改变白酒征收的税基,最终上交的税额要增加一倍。   方案二:   溢价达到400%以上由国税审批,溢价200%以上则由当地省国税审批
卷烟有定额税率(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和比例税率(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的卷烟<含50元,不含增值税>税率45%,每标准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下的卷烟<不含增值税>税率30%)。白酒从量征税0.50元/每斤(500克),税率20%。

7,消费税对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计税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在2001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该通知对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规定与原政策相比最大的不同是,酒类产品计税方法的改变。其中白酒产品从单一计税改成复合计税方法。那么,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酒类企业如何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呢?下面介绍一下消费税政策的变化和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注意纳税子目。酒类产品的税目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啤酒、黄酒、其他酒和酒精。这次政策调整仅涉及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和啤酒。通知规定,下列酒类产品比照粮食白酒(含果木或谷物为原料的蒸馏酒,下同)纳税: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     其次,应注意税率的变化。(1)白酒消费税税率包括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而原规定白酒产品的税率为比例税率。税率的变化说明白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将白酒产品从单一的从价计税方法改为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通知规定:比例税率为粮食白酒25%、薯类白酒15%,定额税率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每斤(500克)0.5元。(2)啤酒税率为定额税率,但单位税额有所变化。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50元;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为每吨220元。娱乐业、饮食业自治啤酒,单位税额每吨250元。原规定不分金额,啤酒一律每吨220元。     再次,应注意计税依据的变化。     (1)从量定额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数量。如《通知》规定,生产销售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2)对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通知》规定,生产、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原规定计税依据为应税销售额,但应注意,消费税为价内税,计税价格中包含消费税金,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增值税金不包含在计税价格中,即计税依据包含成本、利润和消费税三部分。但计税依据的具体表示应有所不同,其中的消费税应有两项,即按定额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和按比例税率计算的应纳消费税税额。计税依据的计算具体有以下几种: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受托方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为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如果没有同类应税销售品的销售额,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成本+利润+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四,应注意用外购酒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酒的企业,其外购或委托加工酒已纳消费税款将不能得到抵扣。《通知》规定,停止执行外购或委托加工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瓶出售等),外购酒及酒精已纳税款或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准予抵扣政策。2001年5月1日以前购进的已税酒及酒精,已纳消费税税款没有抵扣完的一律停止抵扣。     第五,应注意应纳消费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从量计算的应纳税额+从价计算的应纳税额      =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通知》规定,小酒厂一律实行查实征收办法,不再实行定额、定律的双定征税办法。     例如,某卷烟厂本月销售1000大箱(每大箱250条)卷烟,其中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40元,另500箱调拨价格(不含增值税)为每条80元,本月进项税额为130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150×1000=150000(元)     从价计税:     调拨价格每条4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40×(500×250)×30%=1500000(元)     调拨价格每条80元的卷烟应纳税额=80×(500×250)×45%=450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50000+1500000+4500000=66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500×250)+80×(500×250)]×17%-1300000      =2550000-1300000      =1250000(元)     例如,某酒厂生产白酒,本月销售粮食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40元,销售薯类白酒10000件(每件12斤),出厂价每件(不含增值税)20元。本月进项税额40000元。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     从量计税:应纳税额=0.5×(10000+10000)×12=120000(元)     从价计税:     粮食白酒应纳税额=40×10000×25%=100000(元)     薯类白酒应纳税额=20×10000×15%=3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20000+100000+30000=250000(元)     (2)增值税计算     应纳增值税额=(40×10000+20×10000)×17%-40000=6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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