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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白酒可以加计扣除,消费税 为什么有从量计征 特别是烟草 酒类的

1,消费税 为什么有从量计征 特别是烟草 酒类的

这两者都属于国家控制、而又民生需求,所以在正常税负以外,额外征收消费税。 奢侈品都征收消费税。 白酒的消费税20%,还有从量税,每吨1000元。

消费税 为什么有从量计征 特别是烟草 酒类的

2,为什么白酒的包装物押金要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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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白酒的包装物押金要交增值税

3,对于没有售价的白酒征收消费税为什么定额税放到组成计税价格里面而不单

因为消费税属于价内税,所以计算消费税的计税价格中必须包含消费税,即: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消费税的价格+消费税。而不含消费税的价格就是“成本+利润”,而白酒征收消费税,是同时按照定额征收和定率征税的,所以计算定率的消费税,必须把定额税计算在计税价格中的。所以,计算白酒定率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课税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的比例税率)

对于没有售价的白酒征收消费税为什么定额税放到组成计税价格里面而不单

4,消费税对卷烟和白酒的计税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卷烟的消费税计税方式:(1)甲类卷烟的税率为45%加0.003元/支(2)乙类卷烟的税率为30%加0.003元/支白酒的消费税计税方法:白酒的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扩展资料: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资料来源:中华人民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5,为什么卷烟和白酒要釆用复合计征

卷烟和白酒要釆用复合计征是因为这两者都属于国家控制、而又民生需求,所以在正常税负以外,要额外征收消费税。复合计税的有卷烟和白酒。消费税的主要计税方式,是从价定率计税。复合计税的情况比较特殊,只有卷烟和白酒这两个明细税目。复合计税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需要注意的是,白酒只在生产环节征收一次,而卷烟不仅在生产环节需要消费税,还会在批发环节加征一次。卷烟征收消费税的不同之处消费税由于不能抵扣,所以一般情况下都是单环节征收。既然是单环节征税,自然在生产环节最易控制消费税的征收问题。卷烟一开始也是只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后来才增加了一个批发环节。这样意味着,卷烟需要交纳两次消费税。卷烟当中税款的占比还是很高的,毕竟卷烟本身生产环节消费税的税率就不低,还需要在批发环节加一道消费税。另外,卷烟同样需要缴纳增值税。

6,白酒消费税从量计算

  白酒消费税采用复合计税办法,白酒生产企业往往涉及生产加工、委托加工、产品进口、成套销售、视同销售等不同业务类型,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确定也不尽相同,实务中较难把握。现将几种特殊情形下白酒消费税计算的方法进行介绍:  1、委托加工产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扣除已纳消费税,但是粮食白酒不属于可以扣除的应税消费品之列。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国外进口商品  进口酒类应税消费品,按复合计税办法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例如,2012年10月,某企业进口某外国品牌白酒300吨,每吨到岸价格为15000元,白酒的关税税率为20%。组成计税价格=300×(15000+15000×20%+2000×0.5)÷(1-20%)÷10000=712.5(万元),应纳消费税=712.5×20%+300×2000×0.5÷10000=172.5(万元);应纳增值税=[300×(15000+15000×20%)÷10000+172.5]×17%=121.125(万元)。  3、核定计税价格  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例如,某酒厂2012年11月份销售白酒100吨,对外销售不含税单价6000元/吨,进项税额为82000元。该酒厂设立一个销售部,酒厂销售给销售部的白酒价格为4000元/吨。税务机关核定该酒厂销售白酒的最低计税价格为5500元/吨,则酒厂应纳消费税=100×5500×20%+100×2000×0.5=21(万元);应纳增值税=100×6000×17%-82000=20000(元)。  4、成套产品销售  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对于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包装物及押金,应在收取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包装物押金要还原成不含税价格计算;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例如,酒厂将自己生产的粮食白酒与黄酒共10吨组成礼品套装出售给某商场,总售价60万元,随货销售的包装物不含税价为12万元,假设包装物未单独计价,收取包装物押金2.34万元,向商场收取品牌使用费3.51万元,进项税额为76500元。则计征消费税时适用白酒消费税税率,应纳消费税=(600000+120000+23400÷1.17+35100÷1.17)×20%+10×2000×0.5=164000(元);应纳增值税=(600000+120000+23400÷1.17+35100÷1.17)×17%-76500=54400(元)。  5、产品视同销售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纳税人将自产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以最高销售价格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其他按照同类商品的售价或加权平均价计算。例如,某酒厂将自产的2吨粮食白酒换取原材料,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进项税金为5.1万元;酒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5万元。自产白酒的成本价为22万元。同类粮食白酒最高不含税售价为40万元。应纳消费税=400000×20%+2×2000×0.5=82000(元);增值税按售价或加权平均价计算,应纳增值税=350000×17%-51000=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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