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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经开区吉凤投资有限公司,湘西经开区双河片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1,湘西经开区双河片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湘西经开区双河片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是2016-12-12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武陵山大道5号吉凤投资服务中心办公楼A3021室。湘西经开区双河片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33100MA4L8K0G2J,企业法人强嵘,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湘西经开区双河片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服务;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大型设备安装服务;建筑工程施工及配套设施施工服务;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爱企查查看湘西经开区双河片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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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湘西自治州吉凤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湘西自治州吉凤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是2013-01-21在湖南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湖南省湘西经济开发区武陵山大道5号吉凤投资服务中心办公楼A718室。湘西自治州吉凤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33100060143986N,企业法人刘科建,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湘西自治州吉凤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凭本企业有效许可证提供二次供水,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给排水管道安装施工及维修,五金、交电销售及相关售后服务,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的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湖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397313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13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湘西自治州吉凤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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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湘西自治州吉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

湘西自治州吉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是2005-07-22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湖南湘西经济开发区武陵山大道5号吉凤投资服务中心A911室。湘西自治州吉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331007767892722,企业法人杨才胜,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湘西自治州吉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土地开发;土地收集整理、土地储备管理;城市绿化;环境卫生;打字、制图、复印;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湖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47317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29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湘西自治州吉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湘西自治州吉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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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湘西吉茶高速土地征收问题

这位朋友你好: 关于湘西吉茶高速公路征地补偿问题,现有一份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办法》的通知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州政发【2005】22号你可以看一下,看看对你是否有所帮助。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07]1号)吉首市、花垣县人民政府:  现将《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确保业主今年3月初施工建设队伍进场施工。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办法  为尽快开展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的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省政府《关于2006年拟建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6〕69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03〕05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吉凤工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州政发〔2005〕2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并多次与省国土资源厅、省吉茶公司(业主)协商达成共识,特制定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办法。  一、制定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办法的原则  (一)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  (三)与当地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相平衡的原则;  (四)同地同价、适度从高的原则;  (五)依法依规补偿的原则。  二、制定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办法相关政策  (一)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将耕地划分为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渔池四个类别,并将水田划分为二类(一类水田平均年产值为1650元/亩,二类水田平均年产值为1400元/亩),旱土为一类(平均年产值为1050元/亩),专业菜地为二类(一类平均年产值为2600元/亩,二类平均年产值为2300元/亩),专业渔池为二类(一类平均年产值为2200元/亩,二类平均年产值为1900元/亩)。依据湘政办发〔2005〕47号及湘府阅〔2006〕69号规定,我们确定征收耕地年产值分别按水田1525元/亩、旱土1050元/亩、专业菜地2450元/亩、专业渔池2050元/亩作为征收耕地及其他地类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为了避免吉首市、花垣县因征收耕地年产值标准的差异而导致征地补偿标准不同造成的矛盾,按同地同价原则,两县市统一按上述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二)征收土地补偿倍数的确定。按照省政府有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即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平均年产值的6倍,安置补助费为平均年产值的10倍,对高速公路建设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地类补偿按州政发〔200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的确定(含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按照省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州政发〔2003〕5号文件标准执行。  (四)对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补偿,依据其用途、使用权性质(出让或划拨)、区位座落等,按具有土地价格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结果确定;对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相应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五)“三杆线”的拆迁由县市指挥部会同被拆迁单位共同核实实物量,并打出拆迁预算,由州指挥部牵头,县市指挥部、业主共同与被拆迁省、州主管部门共同协商补偿原材料费,县市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三杆”搬迁工作。  (六)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签定临时用地补偿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标准,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临时用地期限结合土地年产值进行补偿。对临时用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临时使用耕地的,应当签定耕地复垦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有关耕地复垦责任事项,保证临时使用土地必须依法按程序批准。  (七)被征地农户的安置用地按高速公路征地标准执行。  (八)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州政发〔2005〕22号文件确定;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按照国务院令第305号和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风格形式和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协商确定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考虑到同地同价、补偿一致原则,切实搞好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县市政府应采取“标准和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参照执行。  (九)矮寨便道原已修建的通村公路扩宽部分只能按临时性用地处理,原修建的公路不予补偿(考虑从实际情况出发,由州指挥部与业主协商,尽可能争取作个案适当补偿)。重新修建的便道按永久性用地政策处理。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05日 实施日期:2007年01月05日 (地方法规)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州政发 [2005] 22号 关于印发《湘西吉凤工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湘西吉凤工业园管委会,吉首市、凤凰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湘西吉凤工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五年七月五日 湘西吉凤工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户和被拆迁户的合法利益,维护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湘西吉凤工业园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湘西吉凤工业园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执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03〕5号文件)和本办法。第三条 湘西吉凤工业园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成立园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湘西自治州吉凤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第二章 征地补偿和安置第四条 树木补偿办法(一)桂花、红木、紫微等苗高在3米以下、胸径在12cm以下的苗木参照州政发〔2003〕5号文件中规定的楠木标准补偿。对于政府挂牌保护的树木原则上以保护为主,确因用地需要砍伐的,按照此款规定标准3至5倍计算。(二)树木超过前款规定胸径和苗高的不予补偿,只补偿砍伐工资,其标准为胸径在12cm—20cm之间、树高在3米至5米之间的成林每株补偿砍伐工资60元,胸径超过20cm、树高在6米以上的每株补偿砍伐工资120元。(三)树木补偿后,被拆迁人应在限期内将树木移栽它处或砍伐,超过期限不移栽或砍伐的由拆迁人处理。第五条 自然寨村民饮用的水井属构筑物的,对构筑物部分分为三类给予补偿。第六条 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第七条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农作物和抢栽林果、苗木、花卉及修建构筑物(如大棚、灌溉水渠、保坎等),违者不予补偿;对于改变土地用途(如修建鱼塘、蓄水池、粪池、砖瓦窑等)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补偿。第八条 对已征土地,被征地户不予腾地又改种的,或已腾地又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第九条 拆除规模以下企业造成停产停业的,按清算期内2至3名留守人员工资额给予补偿;拆除规模以上企业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适当补偿。第十条 生产安置留地指标以村为单位按应征耕地总面积8‰预留。临街面长度不超过50米,总留地面积最多不超过10亩。按8‰比例预留超过10亩的,超过部分不予补偿;以村为单位计算少于1亩的,按政府统一确定的公益事业用地基价一次性货币补偿。留地位置应符合园区总体规划,由园区统一安排,征地手续由吉凤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代办,费用由村自负。生产安置地用于村集体兴办实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功能。第十一条 被征地户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后,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失地人口逐步从农村居民登记为城镇居民。第十二条 对村民在田地里栽种(扦)两种以上苗木林形成混交苗木的,在混交苗木林所占面积比例有争议无法确定面积时,按苗木种类的平均值分摊面积,计算补偿金额。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十三条 由拆迁方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据湘西吉凤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登记地址所在地政府所发布或执行的基准指导价,评估确定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评估费用由委托方负责。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应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在湘西吉凤工业园总体规划出台前修建,但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应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理后补办,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相应证明。在湘西吉凤工业园总体规划出台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视为违章建筑。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一)属钢混、砖混结构的,依据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走廊的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的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经墙出檐、出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二)属砖木、土木结构的,依据国家发布的房屋测量规范计算办法执行。(三)房层层高按室内地面至楼面或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层高不满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置换的房屋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第十七条 拆迁公益性房屋原则上实施货币补偿,需重建的,在不突破原补偿金额和规模的前提下协商重建,突破规模和补偿金额的部分由被拆迁方负责。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过渡安置的,过渡房由被拆迁户自行安排,拆迁人按每月400元标准支付被拆迁户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从拆迁之日起,拆迁人按时提供宅基地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不超过6个月;拆迁人不能按时提供宅基地的,过渡安置补助费补至提供宅基地之日后再顺延6个月。拆迁人按时提供宅基地,但被拆迁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搬进新房的,临时安置费不能顺延。被拆迁人搬家的,一次性补助搬家费400元,对选择过渡房需要两次搬家的,第一次补助搬家费400元,第二次补助搬家费500元。第十九条 被拆迁户宅基地安置办法(一)被拆迁户宅基地安置坚持“以户安置,一户一宅”的原则。(二)被拆迁户(人)是指湘西吉凤工业园总体规划范围内具有户籍管理机关颁发登记户口的拆迁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1、2004年10月31日前在户籍管理机关登记立户;2、有合法独立房产;3、在规划区内确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4、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已承担法定义务。(三)常住规划区内,且在2004年10月31日未作分户登记,但在拆迁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分户:1、符合国家规定婚龄要求,已婚且与父母分开居住,已分割房产,有已分包责任田土(契约)及完成税费证明;2、长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中;3、持有乡、村两级审查意见;4、张榜公布后群众公认。(四)下列情况和对象不予安置宅基地:1、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需要拆除的;2、没有合法房产证明且在被拆迁房屋中没有居住生活的;3、房屋在规划区内,但没有合法房产和宅基地证件的。4、已婚外嫁(或随女方上门)虽户口未迁移,但现常住地不在湘西吉凤工业园规划区内而要求回迁或单独立户的;5、对现随子女居住需要赡养的老人;6、因解除婚姻关系在规划区内投*亲戚居住的。(五)符合规定的被拆迁户和分户户可以安置一宗面积为120平方米的宅基地。(六)宅基地安置实行以面积换面积。原宅基地面积多于现安置地面积的,少安置的面积由拆迁人按每平方米30元标准补偿给被拆迁户;原宅基地面积少于现安置宅基地面积的,多安置的面积由被拆迁户(人)按每平方米120元标准补给拆迁人。(七)在安置区内建房必须符合规划要求。第二十条 进安置区的被拆迁户按签订拆迁协议先后顺序,选择安置地。两户以上同时选择同一宗宅基地的,采用抽签方法确定。第二十一条 被安置拆迁户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使用权证》实行统一办理,费用自负,原则上只收取办证工本费。第二十二条 拆迁付款方式。被拆迁户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协议时,拆迁方付拆迁补偿总金额30%资金,实施拆迁且拆除房屋主体后再付拆迁总金额40%资金,清场完毕付完剩余资金。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程序(一)湘西自治州吉凤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三)拆迁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规定范围、内容、要求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四)对评估结果没有异议的签订拆迁协议,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处理;(五)按拆迁协议实施拆迁。第四章 安置区标准及管理第二十四条 安置区的选择应符合湘西吉凤工业园总体规划,建成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新型居住区。第二十五条 安置区应具备“户外五通一平整”(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视、通电话、场地平整)的标准。第二十六条 安置区内公共设施由园区建成后交安置区内物业管理单位或居住区村民代表委员会管理,物业管理费用由户主自负。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 奖励(一)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规定期限内清场完毕的,按拆迁补偿总金额的5%给予奖励(财政拨款单位除外)。(二)符合分户规定不分户且与父母选择一宗宅基地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三)因特殊情况,拆迁人不能按时提供安置宅基地,但被拆迁人自愿提前拆迁的,按拆迁补偿总金额10%给予奖励。第二十八条 安置区的宅基地不得私自买卖,一经发现依法收回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不拆迁、不签协议的,依法进行听证、行政裁决,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附件: 1、房屋补偿标准基准指导价格。2、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基准指导价格。3、拆迁规模以上企业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4、水井补偿标准。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齐律师 QQ58859486 </FONT></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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