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白酒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白酒给
1、酒厂是消费税纳税人。2、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3、从量也应该按照60% 按合同计算收入4、如果没有从量定额的消费税,税基应一致。
没有问题啊,但是消费税应该是该酒厂缴纳的,不是该酒厂代收代缴c公司的。酒类的消费税就是在出厂销售环节缴纳的
2,酒业都纳什么税
按增值税,另外还要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交消费税,因为酒虽是应税消费口,但只代理售的话,不在应交消费税的环节.
主流税:增值税6%,城建税城市7%县城5%,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费一共5% 其他税金:个人所得税,价调基金,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3,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销售白酒取得不含税收入50
税法规定,除啤酒、黄酒之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在收取的当时就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销售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不论是否退回, 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要一并计入计税依据。而啤酒和黄酒酒是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所以在收取押金的时候不计征增值税及消费税,逾期不退回时确认收入,计征增值税但不征消费税。销项税:50X17%+(2+23.4)/(1+17%)X17%=12.19万元。
4,白酒行业的营改增值税怎么计算
白酒属於销售货物,一直都是征收增值税,与这次营改增没有任何关系。
白酒应该缴纳的流转税有增值税和消费税;增值税税率为17%;白酒消费税(包括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即从价定率的比例税率为20%,从量定额的定额税率为每500克0.5元;
白酒行业本身就是增值税的应税货物,一直都是征收增值税,营改增不影响白酒行业的税费。
5,甲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收入含税价款96300则其增值税销项税
1、要把含税销售额变成不含税的销售额=93600/1.17=80000元;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 税额=80000*17%=13600元。2、确认销售的时候:借:银行存款等 9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特此回答!
收取含税价款93600元,先价税分离不含税价为 93600/(1+0.17)=80000增值税销款税额 800000x0.17=13600
6,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月份销售自己生产的白酒15吨开具增
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应该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而100万元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售额,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35.1万元是包装物吧,应该计入销售额,但一般是含增值税的,所以必须通过35.1/1.17(即:35.1÷(1+17%))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所以(100+35.1/1.17)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而×10000是将万元单位换算为以元为单位计税;×20%是从价计税计算应纳的消费税税额。15×2000×0.5是从量计税计算的消费税税额。因为以500克为计税单位。而15吨里有多少个计税单位呢?15吨÷500克=(15×1000×1000)克÷500克=15×2000个计税单位。所以,从量计税的消费税额就是15×2000×0.5(元)。最后一个除数10000,就是将以元为单位,又换算为以万元为单位,其应交的消费税税额是27.5万元。
7,某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0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3+0.2)÷(1-20%)×20%+0.5×4×2000÷10000=1.2万 2)12日,84×20%+0.5×140×2000=3.08万9÷1.16×20%=1.55万22日,140000÷1.16×20%+30000×0.5=39137.93元合计消费税为85437.93
1。产生进项税 3.98万元(26.91//1.17+1x7%=3.98万元) 2。产生进项税1.36万元 3。产生销项税10.2万元(70.2//1.17x17%=10.2) 4.产生进项税额转出2.72万元(1.36x2=2.72) 本月应纳增值税==10.2-3.98-1.36+2.72=7.58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1496+2040=3536 10296/1.17*17%=1496 200*6*10*17%=2040 应缴纳的消费税=3200+14500+3600=21300 10296/1.17/(1-20%)*20%=2200 1000*2*0.5+2200=3200 (5*6000*(1+10%)+5*2000*0.5)/(1-20%)=47500 47500*20%+5*2000*0.5=14500 200*6*2*0.5+200*6*10*20%=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