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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小鸡蹦酒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甲出过钱就应该是股东,那么,此公司有他一部分。如果不是股东,则只是代表法人而已。个人永远是自然人,一个个人不会变成自然人以外的东西。法人和自然人的区别就是,法人是指公司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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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公司企业法人变更问题

法人代表的新身份证办好,同时户口本的信息也要更新,曾用名应该为张小风,现用名张小峰,然后持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去工商办理变更企业法人手续,然后变更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首先是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先要办好。如果身份证已经办妥。那么去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由公司写个报告,说明情况就可以了。营业执照变更后,税务登记、企业代码都得变更。

公司企业法人变更问题

3,公司法人是谁

公司和法人是两个概念,就像说“你是人”,公司是法人,公司就好比是你,法人就是人的地位。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法人有很多种分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又主要被分为公司法人和 非公司法人。公司法人有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分类。独资公司全名叫个人独资企业,也是有限公司。纳税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来纳税,基本是25%有些企业因为具有相应的国家规定的资质,可以享受税收补贴%,比如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纳税。

公司法人是谁

4,为什么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不是法人

按照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1)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有限责任公司。 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对私营企业的三种法律形态进行了进一步的定义: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第三条) 2.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3.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从以上分类可以看出,在私营企业的三种类型中,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取得法人资格,而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都不符合企业法人条件,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3万的有限公司 就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呀
法人营业执照必须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5,企业法人是什么人啊

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就是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非企业法人是指不直接从事生产和经营的法人,其特征在于以国家管理和非经营性的社会活动为其内容。因此,非企业法人也可以称为非营利法人。 非企业法人主要包括: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1.企业法人是指具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资金数额、企业名称、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住所等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我国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企业法人具有以下特征:(一)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二)是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及公司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就是你的公司啊
是承担公司注册的人.通过法律认证的
注册人,通过法律认证的
注册人

6,有关企业法人代表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财务负责人

上面写上《XXX部门红头文件》 XX号文件 领导签字:XX 关于XXX等同志的任职决定 下面写上XXX公司领导: 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开竞聘,现决定对以下人员进行任命: 特此决定 XXX公司部门 时间XXXXXXX 主题:任职 抄报:公司领导XXXXXX 发至:XXXXX\XXX 承办部门:XXX公司人事部 希望本人的回答能令你满意
任职书格式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任职书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 选举 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选举 担任公司经理,任期三年。 现住所: ,身份证号码为: 。 现住所: ,身份证号码为: 。 董事签名: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监事任职书(股东会决议2) *****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监事任职书(股东会决议2)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 选举 ** 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现住所: ,身份证号码为: 。 选举 ** 担任公司监事,任期三年。现住所: ,身份证号码为: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注: 1. 本范本适用于不设董事会的公司,仅适用于章程中规定设执行董事的公司; 2. 执行董事如兼任经理,应予注明; 3. 任期应在三年以内; 4. 应提交执行董事、监事的经其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 5.要求用A4纸,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法定代表人、监事任职书范本(不设董事会)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监事任职书 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本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 选举 ** 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选举 ** 担任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注: 1. 本范本适用于不设董事会的公司,仅适用于章程中规定设执行董事的公司; 2. 执行董事如兼任经理,应予注明; 3. 任期应在三年以内;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如非公司所在地公安部门签发,则应同时提交公司所在地公安部门签发的一年期以上的暂住证复印件,如其户口已迁往公司所在地,则可提供户口复印件,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将以上复印件贴于右下角; 5. 应提交监事的经其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经全体股东(董事)会议决定任命 ***同志为 *** 的法定代表人。 全体股东(董事)签字: 年 月 日 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粘贴处

7,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联系

主体及责任承担不同 (一)投资主体不同 1、根据新《公司法》第58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我国立法规定,可以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的,只能是一个自然人(natural persons)或一个法人,这里有两点需要阐明:(1)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投资主体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还可以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2)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不能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即法律规定,允许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的,只能是自然人个人。 2、在转投资方面,新公司法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投资的投资额条件已不设限制,该规定同样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情形,因此在转投资时应有所区别,(1)对于一个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时,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这是为防止股东将其财产分成若干份,设立多个公司,用小量资本承担较大风险的投机活动,立法上禁止一个自然人再次成为另一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出现一人公司的连锁机构,以防个人信用无限扩大” 。(2)对于一个法人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对外进行投资时,并无多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限制,换句话说,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投资设立多个法人独资性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便存在投资公司与新设公司存在母子公司的控制关系,也无所限制,其理由如前文关于母子公司的阐述,笔者认为,新公司关于该条文立法亦有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的考量因素。 而个人独资企业在转投资方面则完全没有限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完全可以通过受让股份或购买股票的方式成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有一种情形两者是相似的,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增资扩股”时,不受新公司法第59条的限制,即按照笔者的理解,公司对外进行“增资扩股”时,不一定指投资设立一个全新的公司,还应有另外一种情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进行投资,受让被投资企业的部分出资额或股份,成为被投资公司的股东之一,导致被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人数发生增加和扩充;同理,个人独资企业对外进行投资时,同样可以导致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相类似的法律后果,个人独资企业同样可成为被投资企业的新股东。 (二)民事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根据新公司第三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有二,一为公司,二为股东。 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则显得较为单一,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第18条的规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该条款,笔者理解为,个人独资企业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为投资者个人或投资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 这是两者最为本质的区别。 1、做为对债权人的义务承担主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对债权人则承担无限责任。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样具有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普遍特性,具有公司做为法人所具有的两个基本特征: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责任。因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笔者认为,新公司法对法人财产的性质作出了更为完整和确切的表述,“独立”突出了法人的基本特性),财产所有权属于公司,当公司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当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对于独立责任,应做相对的理解,公司必须以其享有财产所有权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对自己而言,公司全部的财产偿还债务则是无限的,更为关键的是,股东有限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者个人,不属于该独资企业,既然企业的财产不能独立,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就只能从投资人个人的全部财产(或其家庭共有财产)获得求偿,故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无限责任。 3、值得特别阐明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存在“法人人格否认”的例外。 当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被股东滥用,以逃避债务,使交易对方的债权落空,就必须将股东享有“有限责任”的特权予以剥夺,即公司法理论上的所谓“法人人格否认”(Disregard of the Corporate Personality)(或称刺穿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制度。也就是说,在此情形下,让股东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后段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的法人人格被股东利用成为逃避债务的工具,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就应追究股东个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责任。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如果该一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法人人格否认并非将法人的独立人格永久的剥夺和全面的否认,而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加以否认,或者说,在出现前段所述的情形时,对滥用法人独立人格权的股东进行惩罚而追究其个人责任,以实现对债权人的利益补偿。当前段所述的情形消失时,公司仍然具有独立的人格,仍然可以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由于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法人人格的消灭,只有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破产、责令关闭等原因被终止时,其法人人格才会被永久剥夺。 (四)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和方式不同 在刑事法律制度中,单位犯罪即是通常所说的法人犯罪,我国《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显然具备单位犯罪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资格,那么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具这一资格,应结合单位犯罪的实质来看,因单位犯罪的实质是法人犯罪,而法人是在法学意义上是人造的、非真实的人(artificial persons),区别于自然人即有生命的真实人(real persons),法律不可能要求一个具备虚拟人格的主体来承担诸如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责任,因此,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构成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在这一点上,与个人独资企业有所不同,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的财产权,企业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故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同时立法上也不承认个人独资企业具备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资格。因此,两者在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刑事责任主体上存在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权属于公司,不属于股东个人,股东仅享有股东收益,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人个人,企业收益即为投资人个人收益,因此若两者分别构成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需追究股东个人(此指自然人股东)或投资人个人的刑事责任时,前者比后者相对宽松。即“对待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成员的惩罚,要比单纯的个人犯罪要宽松” 。 四、设立出资条件不同 主要体现为最低资本金的限制与否。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对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因新公司法对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统一降为3万元,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金要求显然要比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要高很多,立法者作出如此规定除可籍法人人格滥用之理由外,更欲籍此抬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门槛,以最低资本金制度限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准入资格,期待交易对象的信赖感,以维护交易安全。这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意图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即可,对于其申报的出资限额则没有规定,故立法者旨在降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准入门槛,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其次,表现为出资方式及所占资本金比例的不同。 采用货币出资的,该一人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依此推理,一人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其估价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及所占申报出资的比例,并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 五、财务报告设立方面的区别 原公司法对于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尽管亦规定了公开性原则,向各股东公开,但并未要求进行审计,从明确化角度而言,还应规定得更为具体,即“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 。同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即按照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编制。笔者认为,新公司法明确化、进一步公开化的规定,旨在防止一人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保证责任承担的界限清晰。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则不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严格,只需“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即可,法律并没有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六、所得税政策不同 按企业所得税法律规定,“属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对个人独资企业本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因其投资人是自然人,还应对投资人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双重的所得税负,但从2000年1月1日起,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仅对其投资者个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的和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22],即现行的所得税政策对个人独资企业仅是单一税负。 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还应根据一人股东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 1、一人股东是自然人的情形,应据其从一人有限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2、一人股东是法人的情形,如果该法人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高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的企税税率的,除法定减免税外,该法人股东投资收益(需具备股息性质)应当还原并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由该法人补缴企税;如果低于,国家不向该法人退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多缴的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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