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酒网 > 美酒百科
资讯 产品 行情 交易 品牌 知识

青岛啤酒台州有限公司整体拆除,银麦啤酒是否被青岛啤酒收购 珠江啤酒呢有没有被收购

1,银麦啤酒是否被青岛啤酒收购 珠江啤酒呢有没有被收购

青岛啤酒成功收购了山东新银麦啤酒有限公司100%股权及杭州紫金滩酒业有限公司80%股权,购买了广东活力啤酒的资产,并在两个工厂启动了技改扩建工程,提升其产能和技术水平。在广东揭阳新建年产30 万千升啤酒项目已开工建设,使其在国内市场布局上保持领先。
青岛啤酒

银麦啤酒是否被青岛啤酒收购 珠江啤酒呢有没有被收购

2,山水啤酒在厂址在什么地方电话多少

青岛山水啤酒是由北京青岛啤酒三环有限公司生产的,这个厂在北京市密云县密云镇果元西路9号。010-69043019
电话怎么打不通,你们的山水啤酒里面有杂质,希望你们来处理一下,我是牡丹区沙土镇,电话;15054085766
青岛啤酒平原有限公司,
扬州,马鞍山,芜湖都有山水啤酒生产厂,马鞍山0555-2100911
扬州,马鞍山,芜湖都有山水啤酒生产厂,马鞍山0555-2100911
山水啤酒有青岛山水,1.山水啤酒由青岛啤酒出品.厂址在登州路啤酒街,2.青岛啤酒(菏泽)有限公司山水啤酒菏泽市牡丹南路56号 联系人:刘女士、杨女士 电话:0530—5503030 3.青岛山川啤酒有限公司,总部奉蔚位于普钩碍青岛市崂山高新技术开发区

山水啤酒在厂址在什么地方电话多少

3,青岛啤台州代理是谁

青岛啤酒(台州)有限公司前身为浙江海尔波酒业有限公司,始建于1914年,1967年开始生产啤酒,是浙江省最早生产啤酒的企业之一。2000年12月加盟青岛啤酒集团,成为青岛啤酒在浙江的第一家全资子公司。企业现拥有固定资产6955.45万元,员工400人,总占地面积5.5万平方米,拥有了国内先进的糖化、酿造、滤酒及灌装设备。自加盟青啤以来,青啤台州公司引进青啤管理模式和技术工艺,并在原料配比上,选用优质进口大麦,严格按照青啤公司的质量要求,将传统工艺与现代科学技术完美结合,兼收并蓄、博采众长。所生产的“青岛啤酒”、“山水”等系列啤酒,风味独特,脍炙人口,具有泡沫洁白细腻、挂杯持久、酒液清亮透明,口感醇厚宜人,并带有浓郁纯正的麦芽香味和酒花香味等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二OO三年十二月份,公司 “8°P海尔波啤酒”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评为“中国啤酒著名创新产品奖”称号。且“青岛啤酒新100”、“海尔波”啤酒多次在青啤公司内部产品质量检评中名列前茅。树立品位高雅、卓越超群的产品形象,是我们的一贯追求,为公司进一步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大力开拓市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联 系 人:蔡小姐 任小姐电 话:0576-88310088电子邮箱:联系地址: 椒江区栅浦富强邮政编码: 318013公司网站:
没有总代理 所谓总代理是假的

青岛啤台州代理是谁

4,青岛啤酒 公司规模 介绍

  1903年8月,古老的华夏大地诞生了第一座以欧洲技术建造的啤酒厂——日尔曼啤酒股份公司青岛公司。经过百年沧桑,这座最早的啤酒公司发展成为享誉世界的“青岛啤酒”的生产企业——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并进入国际资本市场,公司股票分别在香港和上海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两地同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青岛啤酒入选中国世界纪录协会中国出口世界最多国家的啤酒企业,青岛啤创造了多项世界之最、中国之最。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青啤公司开始全面实施“大名牌战略”,确立并实施了“新鲜度管理”、“高起点发展、低成本扩张”、“市场网络建设”等战略决策,以“名牌带动”式的资产重组,率先在全国掀起了购并浪潮,被称为中国啤酒业“从春秋到战国”行业整合潮流的引导者。对购并企业,青岛啤酒推行“系统整合,机制创新”独特的管理模式,用青岛啤酒企业文化来整合子公司管理的管理模式和理念。   目前,青岛啤酒公司在国内18个省、市、自治区拥有55家啤酒生产厂和麦芽生产厂,构筑了遍布全国的营销网络,基本完成了全国性的战略布局。现啤酒生产规模、总资产、品牌价值、产销量、销售收入、利税总额、市场占有率、出口及创汇等多项指标均居国内同行业次席。面对新的百年,青啤公司将不断创新,打造学习型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创建国际化大公司,做国际市场的价值专家、中国啤酒市场的领导者和超级明星,谱写新百年的辉煌篇章!

5,侵权属于经济法么

看侵权行为的性质特征,比如侵犯个人名誉权,是属于民法的著作权法的,侵犯个人财产权的也可以属于经济法的调节范畴,但大部分侵权属于民法调节的范畴
侵权是民法范畴
一、案件来源  2010年4月22日,安岳县工商局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安岳县小周酒水经营部销售的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经局领导安排,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经营者周广地涉嫌销售侵犯“青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安岳县工商局于同年4月22日立案进行调查。  二、案情介绍  当事人周某某,男,汉族,现年28岁;经营场所: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北段178号附54号,《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正在申办之中。  现查实,当事人周某某于2010年3月25日,从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购进“青岛品牌纯生化”啤酒3392件,购货款54200元。当事人购回该批啤酒后,以每件20元的价格在安岳县境内批发销售了1000件,获销货款20000元。经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本局调查查明:该批啤酒实际商标名为“五月风”啤酒,由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在包装装潢上未标明生产厂名、厂址,而该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无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资料中无生产啤酒的经营范围。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在委托加工生产该批啤酒时,使用的酒瓶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印有“青岛啤酒”注册商标和“tsingtao”英文注册商标的专用酒瓶,将“青岛品牌纯生”作为其商品名称,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不加区别地突出使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所使用的标志、图案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啤酒纯生”图案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3888383号注册商标相近似,当事人周某某在销售该啤酒时对外宣称是“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以此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批啤酒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纯生”啤酒。当事人周广地销售啤酒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已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青岛”中文商标以及“tsingtao”英文商标专用权。  三、案件处理  当事人周某某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要件,已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扣留在案的侵权啤酒2337件。  四、案情分析  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基本锁定了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涉嫌侵权啤酒采取了扣留强制措施。当事人不服,随即以我局强制措施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互联网上发布舆论,称我局对商标侵权行为无管辖权,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我局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了案情分析会,案审会,对本案的最终定性进行确认。在定性过程中先后出现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议:一钟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其行为属傍名牌行为,应当用《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规范其行为,同时可根据该《若干规定》第六条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虽然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名称已注册为商标,且属驰名商标,当事人的行为按照《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不适用以《若干规定》来规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傍名牌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调查取证,并通过案审会讨论认定。执法人员按照第二种观点,调整调查方案,补充完善了向青岛工商机关协查、向山东禹城市工商机关协查、消费者调查等多项证据,本案于2010年6月30日查清了案件事实。本局案审会通过讨论分析,一致认定:本案当事人应当定性为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  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以本局胜诉告终。本案之所以能最终结案,主要取决于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克服难点,运用“抽丝剥茧,先易后难,由外及内逐步深入”的方法与技巧,注重查明案件的来龙去脉,从而理清了本案的事实与性质。值得一提的是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商标侵权的原则,通过对消费者调查,最终以案审会讨论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是我局在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的创新尝试,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本案的成功查处,得到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高度称赞,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本案的查处具有典型意义,其查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6,驰名商标侵权案例经济法

一、案件来源  2010年4月22日,安岳县工商局接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称:安岳县小周酒水经营部销售的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经局领导安排,执法人员对该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经营者周广地涉嫌销售侵犯“青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安岳县工商局于同年4月22日立案进行调查。  二、案情介绍  当事人周某某,男,汉族,现年28岁;经营场所: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北段178号附54号,《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正在申办之中。  现查实,当事人周某某于2010年3月25日,从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购进“青岛品牌纯生化”啤酒3392件,购货款54200元。当事人购回该批啤酒后,以每件20元的价格在安岳县境内批发销售了1000件,获销货款20000元。经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诉,本局调查查明:该批啤酒实际商标名为“五月风”啤酒,由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产,在包装装潢上未标明生产厂名、厂址,而该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无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登记资料中无生产啤酒的经营范围。青岛海岛啤酒有限公司在委托加工生产该批啤酒时,使用的酒瓶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印有“青岛啤酒”注册商标和“TSINGTAO”英文注册商标的专用酒瓶,将“青岛品牌纯生”作为其商品名称,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不加区别地突出使用,瓶身标识和外包装箱上所使用的标志、图案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啤酒纯生”图案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3888383号注册商标相近似,当事人周某某在销售该啤酒时对外宣称是“青岛品牌纯生啤酒”,以此误导公众,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批啤酒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青岛纯生”啤酒。当事人周广地销售啤酒的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侵权行为,已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青岛”中文商标以及“TSINGTAO”英文商标专用权。  三、案件处理  当事人周某某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要件,已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扣留在案的侵权啤酒2337件。  四、案情分析  接到投诉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调查,基本锁定了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尚未销售的涉嫌侵权啤酒采取了扣留强制措施。当事人不服,随即以我局强制措施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在互联网上发布舆论,称我局对商标侵权行为无管辖权,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我局高度重视,先后召开了案情分析会,案审会,对本案的最终定性进行确认。在定性过程中先后出现两种不同观点的争议:一钟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其行为属傍名牌行为,应当用《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规范其行为,同时可根据该《若干规定》第六条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属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虽然销售的啤酒与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在名称、包装、装潢上相近似,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啤酒名称已注册为商标,且属驰名商标,当事人的行为按照《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不适用以《若干规定》来规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傍名牌行为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认定商标侵权行为,在认定过程中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调查取证,并通过案审会讨论认定。执法人员按照第二种观点,调整调查方案,补充完善了向青岛工商机关协查、向山东禹城市工商机关协查、消费者调查等多项证据,本案于2010年6月30日查清了案件事实。本局案审会通过讨论分析,一致认定:本案当事人应当定性为销售侵犯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行为。  由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以本局胜诉告终。本案之所以能最终结案,主要取决于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认真克服难点,运用“抽丝剥茧,先易后难,由外及内逐步深入”的方法与技巧,注重查明案件的来龙去脉,从而理清了本案的事实与性质。值得一提的是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商标侵权的原则,通过对消费者调查,最终以案审会讨论认定当事人销售的啤酒侵犯了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这是我局在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的创新尝试,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本案的成功查处,得到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高度称赞,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本案的查处具有典型意义,其查处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名词解释:经济法主体、股份有限公司、要约、驰名商标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  股份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7,股票收益率和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

不一样,股票收益率=税后利润/投入资金x100% 而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是只计算构成上证综指股票的收益率 前者可以使中小板的股票 深圳的股票 但上证综指一定必须是构成它的那些股票有特定对象。
股票指数是指数投资组合市值的正比例函数,其涨跌幅度是这一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但在股票指数的计算中,并未将股票的交易成本扣除,故股民的实际收益将小于股票指数的涨跌幅度,股票指数的涨跌幅度是指数投资组合的最大投资收益率。 股市上经常流传的一句格言,叫做牛赚熊赔,就是说牛市中股民盈利、在熊市中亏损,但如果把股民作为一个投资整体来分析,牛市中股民未必能赢利。 1.如果一个牛市是可逆转的,股民只赔不赚。我国上海股市上证指数的中间点位约为600点,在1993年初的牛市中,沪市曾突破过1500点,后在1994年的7月跌回到300多点; 1994年9月,沪市又冲上1000点,但不久又跌到600点以下。从这几年的指数运行来看,上证指数总是从600点以下开始启动,形成一个牛市后又回到600点,可以说上海股市的所有牛市都是可逆的。 当上证指数从600点冲上1000点又回到原地,对于个别股民来说,可能有赚有赔,相互间进行了财富的转移。但对于股民这个群体而言,他们不但无所得且还有所失。 其一,不管是在那一个点位上交易,股民都需交纳交易税和手续费。股票指数从600点上扬再回到600点,对于股民这个整体来说,除了要开销交易成本外,没有任何投资回报。而上海股市在这个点位以上的成交量至少要占总成交量的一半以上,对于股民来说,量少一半以上的手续费和交易税的支出是图劳无功的,因为投资股票的目的是企图在股票的上扬中得到收益。 其二,股民为配股和新股的发行付出了额外的代价。配股和新股的发行总是参照二级市场的价格进行的,二级市场的股价越高,发行价就越高,当指数又回到600点以下时,对于在此点位以上配股或购买新股的股民来说,就相当于套牢,而这种套牢又不同于二级市场的套牢,因为二级市场的套牢只是股民间的转手而已,资金并无损失。但高价配股或购买新股后,其资金就流向了上市公司,一级市场的这种套牢对股民这个整体就是巨大损失。如青岛啤酒的发行,每股的成本约为12.8元,但其净资产每股只有2元,也就是说股民花了12.8元只买到了2元的净资产,不管该只股票后来的上市开盘价如何,股民这个整体为每股青岛啤酒股票还是花了12.8元的代价。如果股民用买一股青岛啤酒的钱去投资国库券或存银行,每年至少能获得1.3元的收益,而不论青岛啤酒如何前程似锦,它每年的平均收益是难以达到如此之高水平的。所以对一个可逆的牛市,把股民作为一个投资整体来看,股民只赔不赚。 2.即使是大牛市,股民也不一定就能盈利。股票指数的涨跌幅度是股民的投资收益率,但这个投资收益率是名义上的,是没有扣除交易成本的。对于西方一些较为成熟的股市,因为其年换手率一般只有30%左右,其交易成本一般可忽略不计。而我国股市,由于股民的频繁倒手,最近两年的换手率一般都在700左右,如果将交易成本计入,我国股民的收益实际上是一个负数。 1994年,沪深股市流通股部分共为股民产出了近50亿元的税后利润,但这两股市这一年的总成交额却高达8200亿,按单位成交额买卖双方各需缴纳3I的交易税和近4.5I的手续费计算,股民累计将支出120亿元的交易成本,收益和支出相比,股民还将倒贴70亿元。 虽然沪深股市的综合指数比开始计点时的基数100点上扬了许多,但据初步估算,到 1995年止,沪深股市的上市公司在5年中一共只为二级市场上的股民产出了100亿元的税后利润,而股民在该阶段支出的交易费、税却高达200亿元。 相对于1990年,虽然沪深股市现在也还是牛市,但股民这个整体却是亏损的,因为上市公司给予股民的回报难以抵消股票交易的开支。 3.如果一个牛市使股价偏离了它的投资价值,股民的盈利是虚拟的,且部分股民的盈利都是奠基在他人的亏损基础上的。在短期牛市中,股市可能造成一种错觉,即股民人人都是盈利者,其实这种盈利是虚拟的,因为股票的整体价值是以部分股票的成交价来计算的。当一支股票以较高的价格成交时,一些未交易的股票市值都将以成交价来计算,其结果是持有该种股票的股民帐面价值都升高了。如我国上市公司现在大概有70%以上的国家股或法人股未上市流通,一些人士却经常以股票的市场价格来计算国有资产的价值,股价上涨以后就认为国有资产增值了。但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票都进入流通,由于股票的供给量急剧增加,股票的价格就难以炒到现今股市这种高度。所以股市中的盈利不能以他人的成交价格来计算,而只能以卖出时实现的成交价来计算。另外,当股价脱离其投资价值时,某些股民的盈利是以其它股民的亏损为前提的。如某支股票的每年的税后利润为0.1元,现一年期储蓄利率为10%,故这支股票的理论价格应为1元。
楼上好复杂啊,我看两者的区别就是计算所参考的目标数据不一样,二计算原理一致: 股票收益率,是把标的股票在你持有期内的所有利得相加,除以你初期持有成本; 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是参考一揽子股票组合,从而计算收益:将所有对上证综指涨跌有贡献的股票的收益率,分别乘以其在上证综指中所占比率,然后逐个相加汇总得到的,是市场平均收益率。
股票收益率   股票收益率指投资于股票所获得的收益总额与原始投资额的比率。股票得到投资者的青睐,是因为购买股票所带来的收益。股票的绝对收益率就是股息,相对收益就是股票收益率。   股票收益率=收益额/原始投资额   其中:收益额=收回投资额+全部股利-(原始投资额+全部佣金+税款)   当股票未出卖时,收益额即为股利。   衡量股票投资收益水平的指标主要有股利收益率、持有期收益率和拆股后持有期收益率等。   1.股利收益率   股利收益率,又称获利率,是指股份公司以现金形式派发的股息或红利与股票市场价格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该收益率可用于计算已得的股利收益率,也可用于预测未来可能的股利收益率。   2.持有期收益率   持有期收益率指投资者持有股票期间的股息收入与买卖差价之和与股票买入价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股票没有到期日,投资者持有股票的时间短则几天,长则数年,持有期收益率就是反映投资者在一定的持有期内的全部股利收入和资本利得占投资本金的比重。持有期收益率是投资者最关心的指标,但如果要将它与债券收益率、银行利率等其他金融资产的收益率作比较,须注意时间的可比性,即要将持有期收益率转化为年率。   3.持有期回收率   持有期回收率是指投资者持有股票期间的现金股利收入与股票卖出价之和与股票买入价的比率。该指标主要反映投资回收情况,如果投资者买入股票后股价下跌或是操作不当,均有可能出现股票卖出价低于买入价,甚至出现持有期收益率为负值的情况,此时,持有期回收率可作为持有期收益率的补充指标,计算投资本金的回收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4.拆股后的持有期收益率   投资者在买入股票后,在该股份公司发放股票股利或进行股票分割(即拆股)的情况下,股票的市场的市场价格和投资者持股数量都会发生变化。因此,有必要在拆股后对股票价格和股票数量作相应调整,以计算拆股后的持有期收益率。其计算公式为: 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分布具有尖峰和厚尾的特性,实际中指数收益率服从正态分布的假设是不合理的。用能反映尖峰厚尾特征的t分布进行拟合。得出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符合t3分布.比较复杂
上证综合指数收益率持久性分析文档信息转贴至开心网 豆瓣网 6页 关闭相关文档 有效市场假说与分形市场假说 中国股票...中国沪深股市收益率和波动性的实证分析 涨跌停机制_市场效率和市场波动_基于中国.
相关文章推荐...
大家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