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时间需要提前多少天
有限责任公司是15天(公司法42条),但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股份有限公司正式股东大会是20天,临时股东大会是15天(公司法103条)。
2,600317停牌停那么久真烦开个股东会议要那么久吗
应该是还有重大事项要公布。停牌久也不见得不好。
什么样的心态决定觉得等待久或不久
上次我的000520也是这样,后来一出来涨了10%
3,有谁知道002008股东会议的公告
5月6号开股东大会停牌一天;目前并没有什么其他的具体公告发出;另外,下次你再查询上市公司的公告可以到两个证券交易所官网直接查询,更准确真实;这个就是深证交易所官网 http://disclosure.szse.cn/m/drgg002008.htm
4,不召开股东大会是否可以转让股份
序上,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内部可以。向原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则不行,因为这剥夺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5,股东大会什么时候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总人数不足本法所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说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召开分下面两种情况:1、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年会,至于召开年会的时间,由公司自行规定。2、临时召开股东大会出现以上六种情况时,应该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2006)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公司法》(2006)对上市公司,即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没有特殊规定,其应该遵守上述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6,关于能否参加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是公司法104条的规定 你们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新公司法修改有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护小股东权益,楼主完全可以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当然,由于你的股份很少,表决不一定会对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啦
7,关于公司上召开股东会的问题
首先,隐名股东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显名股东不参会那是他的权利,即便他来了,投反对票,一样没用。所以要想增资,没有可能绕过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表决,能够做的就是做通显名B股东的思想工作,可以先私下协商,只要他同意,一切问题都好说了。另外资金问题如果还有贷款空间,可以考虑银行贷款。
您好!您所述的情况属于股东僵局。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不晓得你们公司章程是如何制定的。是否缺失这方面的规定呢?而我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出席股东会缺乏相应的规定。在其不出席股东会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弃权。可参照公司法第104条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通过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为计算基数的规定,决议事项由到会股东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即可。否则因部份股东不参加股东会,将致使公司事务无法正常开展,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此外,如对方拒绝参加股东会因此导致公司损失的可以请求对方赔偿。如工商局拒不予以办理,可以起诉其行政不作为,请求予以变更。由此可见,章程对于公司的重要性。本人在公司法方面具有深入研究,建议您从长计尽快解决此股东僵局。所提问题涉及下列相关方面的法律1、小股东不同意的原因除了担心稀释股份外,不知你们增资的方式采取的是什么?因为通常的增资分为同比或不同比例增资、投资性增资及分配性增资、现有股东增资及外部引进投资者的增资等,需具体分析小股东不签字的原因是否与增资方案的设计有关?2、关于公司法的规定与工商局执行该规定的问题。按照现有公司法的规定,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董事会提交的增资方案应当有效及得到工商局的认可,你可以向你公司注册地的上一级工商局反映,但需提示的是股东会的召集、董事会拟定的增资方案等需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您好,具体情况欢迎您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