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洋河酒有限公司
保底900现大洋. 2%的大洋提成。
2,洋河股票最高股价多少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经查证核实,002304洋河股份,股票复权后的最高股价是141。12元。
3,洋河股份属于什么行业
你好,洋河股份属于白酒行业,一般白酒板块涨的时候,洋河股份就涨了。
你好,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是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换句话说就是厂子效益不好,更换了一下名称,两个厂是同一个厂子。
4,谁知道洋河股份为何这么强劲有背景吗
洋河股份大股东是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洋河集团属江苏国资委旗下地方国有企业。
5,洋河股份未来解禁时间
洋河股份002304,总股本15.07亿股,已流通股份12.58亿股,流通受限股2.49亿股。目前流通受限股在控股股东“江苏洋河集团有限公司”,到今天为止,没有任何解禁时间的公布。历史解禁数据,最后一次股份解禁是在2013年8月13日,江苏洋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解禁“新股首发”股份3.677亿股。希望能帮助到你
6,请问 洋河股份是老牌吗 历史有多少年呀
洋河是中华老字号,可考证的历史已有400余年,在唐代时已负盛名。
据传,洋河大曲在唐代就已享盛名,尚可考证的历史已有四百多年,明末清初已闻名遐迩。当时曾有九个省的客商在此设立会馆,省内外七十多位商人客籍于此,竞酿美酒,使洋河镇的酿酒业更加兴隆繁盛。据《泗阳县志》记载,明朝著名诗人邹辑在《咏白洋河》中写到:“白洋河下春水碧,白洋河中多沽客,春风二月柳条新,却念行人千里隔,行客年年任往来,居人自在洋河曲”。
本公司系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洋河集团作为主要发起人,|| |联合上海海烟、综艺投资、上海捷强、江苏高投、中食发酵、南|| |通盛福等6家法人和杨廷栋、张雨柏、陈宗敬、王述荣、高学飞 || |、冯攀台、朱广生、钟玉叶、薛建华、沈加东、周新虎、吴家杰|| |、丛学年、范文来等14位自然人,以发起设立方式,于2002年12|| |月27日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6,800万 || |元,全体股东共出资10,372.02万元,按1:0.65561的相同比例折|| |股,股份总数为6,800万股。
7,股份大股东
法律规定持有公司51%及以上的就是公司控股股东了,如果一个公司里谁持有公司最多股份就是大股东
股份公司有事情要表决就由股东大会投票,投股权比例计票,占多数通过,不是谁一人说了算的,当然一个持股超过百分之50就一人说了算.平常日常经营事项由总经理(也就是你说的法人)说了算,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了总经理的权限的.在他的权限内他说了算.股东如果对总经理的经营管理不满,可以召集召开股东大会罢免总经理.就跟最近国美事件一样,黄光裕是第一大股东,可是还是要召开股东大会表决,看是不是罢免管理层.希望采纳
是。
你好:1 无效。2 诉法院,撤销相关决议,让对方赔偿损失。参见以下条文。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