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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红酒侵权案例,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的葡萄酒有假酒吗 中粮集团 华东地区专

1,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的葡萄酒有假酒吗 中粮集团 华东地区专

中粮集团肯定是不会出假酒的,但这款酒是不是有昌黎假冒的,就很难说了。
不是把

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的葡萄酒有假酒吗 中粮集团 华东地区专

2,我开一个小卖部今天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说我123号卖的两瓶红酒倾

如果不能提供进货来源,你就只有承担赔偿责任了。这种情况下,建议积极与原告协商,尽量少赔偿些。
别再这上面瞎猜,找个律师问问,别耽误了事情。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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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天猫中粮集团卖的进口红酒是不是真的

应该不会假吧 不过红酒进口的也很普遍的呢。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真假不好说 但想想应该是真的 但是价钱可能就是稍微贵了点 你可以找工作室去找酒 哪里的话多为一手进口 这样就少去了中间商的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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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粮集团的葡萄酒为什么不是所有的都有中粮集团的标志

LZ: 中粮集团的葡萄酒除进口酒外就是长城牌(有沙城长城、华夏长城、烟台长城三支系列)干红葡萄酒,都会在背后的小标上有中粮集团的六合标。 进口酒您在市场上买的时候也会有重新贴的标签上有六合标。 不符合上述两种情况的,您看见的葡萄酒打着中粮集团的旗号的可以证明是擦边球产品。

5,商标侵权赔偿计算方式

商标侵权赔偿计算方式:一、商标侵权赔偿计算方式有三种《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3、法定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法院直接适用第三种方式。二、商标侵权赔偿计算方式的第一种(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适用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如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计算那是非常复杂的,一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录,二是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等费用。高院的解释将这个问题进一步简单处理了。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在中粮集团诉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等公司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1552.7479万元人民币。该案件因为标的额为一个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赔偿的计算据本人了解适用的就是第一种计算方式,而且比较明确就适用了解释第十四条。中粮集团起诉的准备工作做得非常的好,迅速查封了被告的货物,并取得了部分财务资料。法院根据财务资料计算出被告侵权产品的销售量,并大致计算出每瓶酒的利润为9元,最后得出了1552.7479万元人民币的数字,以此为赔偿数额。这种方式在实务中适用比较多,从调查取证的角度来看也相对容易一些,所以为首选方式。三、第二种计算方式(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的适用这种方式很是没谱,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如何计算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实际是难以适用的。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销量下降了就是因为侵权造成的。销量下降有无数种原因,每种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如果产品处于生命旺盛期,销量很可能并没有下降,那么这又如何去计算呢单位利润的下降同样有千万种原因,有时厂家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自行下调价格,那么单位利润必然要下降,这与侵权人是没有关系的。

6,我有一瓶中粮酒业有限公司出品的长城干葡萄酒出口型 精选集 宝石解

酒水类鉴别 1、酒类的感官鉴别要点 在感官鉴别酒类的真伪与优劣时,应主要着重于酒的色泽、气味与滋味的测定与评价。 对瓶装酒还应注意鉴别其外包装和注册商标。在目测酒类色泽时,应先对光观察其透明度,并将酒瓶颠倒,检查酒液中有无杂质下沉,有无悬浮物等,然后再倒人烧杯内在白色背景下观察其颜色。 2、酒的品种分类 酒的种类繁多,一般有四种分类法。 (1)按生产特点分 ①蒸馏酒:原料经发酵后,用蒸馏法制成的酒叫蒸馏酒,这类酒其他固形物含量极少,含酒精高、刺激性强,如白酒,白兰地酒等。 ②发酵原酒(或称压榨酒):原料经发醇后,直接提取后用压榨法而取得的酒。这类酒的度数较低,而固形物的含量较多,刺激性小,如黄酒、啤酒、果酒等。 ③配制酒:用白酒或食用酒精与一定比例的糖料、香料、药材等配制而成的。这类酒因品种不同,所含糖分、色素、固形物和酒精含量等各有不同,如橘子酒、竹叶青,五茄皮及各种露酒和药酒。 (2)按酒精含量分 ①高度酒;含酒精成分在40°以上者为高度酒。如白酒、曲酒等。 ②中度酒,含酒精成分在20°~40°之间者为中度酒。如多数的配制酒。 ③低度酒:含酒精成分在20°以下者为低度酒,如黄酒、啤酒、果酒、葡萄酒等。它们一般都是原汁酒,酒液中保留营养成分。 (3)按生产原料分 ①粮食酒:以高梁、玉米、大麦、小麦和米等粮食为原料而酿制的酒。 ②非粮食酒:以含淀粉的野生植物或水果等为原料而制成的酒。 (4)按酒的风味特点分 在商业经营中,我国习惯上根据各种酒的风味特点把酒类分为白酒、黄酒、啤酒、果酒和配制酒五类。 3、感官鉴别白酒的基本方法 白酒又称蒸馏酒,它是以富含淀粉或糖类成分的物质为原料、加入酒曲酵母和其他辅料经过糖化发酵蒸馏而制成的一种无色透明、酒度较高的饮料。人们在饮酒时很重视白酒的香气和滋味,目前对白酒质量的品评是以感官指标为主的,即是从色、香、味三个方面来进行鉴别的。 (1)色泽透明度鉴别 白酒的正常色泽应是无色透明,无悬浮物和沉淀物的液体。将白酒注入杯中,杯壁上不得出现环状不溶物。将酒瓶倒置,在光线中观察酒体,不得有悬浮物、浑浊和沉淀。冬季如白酒中有沉淀可用水浴加热到30~40℃,如沉淀消失为正常。 (2)香气鉴别 在对白酒的香气进行感官鉴别时,最好使用大肚小口的玻璃杯,将白酒注入杯中稍加摇晃,即刻用鼻子在杯口附近仔细嗅闻其香气。或倒几滴酒在手掌上,稍搓几下,再嗅手掌,即可鉴别香气的浓淡程度与香型是否正常。白酒的香气可分为: 溢香——酒的芳香或芳香成分溢散在杯口附近的空气中,用嗅觉即可直接辨别香气的浓度及特点。 喷香——酒液饮入口中,香气充满口腔。 留香——酒已咽下,而口中仍持续留有酒香气。 一般的白酒都应具有一定的溢香,而很少有喷香或留香。名酒中的五粮液,就是以喷香著称的:而茅台酒则是以留香而闻名。白酒不应该有异味,诸如焦糊味、腐臭味、泥土味、糖味、酒糟味等不良气味均不应存在。 (3)滋味鉴别 白酒的滋味应有浓厚、淡薄、绵软、辛辣、纯净和邪味之别,酒咽下后,又有回甜、苦辣之分。白酒的滋味评价以醇厚无异味,无强烈刺激性为上品。感官鉴别白酒的滋味时,饮入口中的白酒,应于舌头及喉部细细品尝,以识别酒味的醇厚程度和滋味的优劣。 (4)酒度鉴别 白酒的酒度是以酒精含量的百分比来计算的。各种白酒在出厂的商标签上都标有酒度数,如60’,即是表明该种酒中含酒精量 60%。 白酒总的特点是酒液清澈透明,质地纯净,芳香浓郁,回味悠长,余香不尽。 影响白酒品质的因素: (1)白酒的变色:用未经涂蜡的铁桶盛放呈酸性的白酒,铁质桶壁容易被氧化、还原为高铁离子或低铁离子的化合物,从而使酒变成黄褐色。使用含锌的铝桶,也会使之与酒类中的酸类发生氧化作用而生成氧化锌,使酒变为乳白色。 (2)白酒的变味:用铸铁(生铁)容器盛酒会使白酒产生硫的香味。用腐烂血料涂刷后的酒蒌盛放酒,会产生血腥臭味。有的在流动转运过程中用新制的酒箱装酒,也会发生气味污染而使酒液带有木材的苦涩味。 不论是变色还是变味的白酒,都应查明原因,经过特殊处理后恢复原有品质的酒可继续饮用,否则不适于饮用或只能改作它用。
对身体不会不好 主要是口感合不合适
中粮集团国内500强,长城葡萄酒部分股权已被中粮集团收购不幸成为其旗下子公司,但生产的产品受到影响不大,但要区别好华夏长城与长城的关系,这是二家公司,前者生产的葡萄酒假冒居多,口碑很差!长城干红?长城葡萄酒公司吧?待遇一般,保证基本生活没问题,发展空间你是指其旗下产品还是你个人啊?国内葡萄酒空间发展巨大广阔,这主要看你个人努力程度如何了!

7,如何计算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

(一)按标价计算的适用问题。两解释以标价作为计算标准之一,但标价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况且行为人并非完全按照标价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以标价作为计算标准,一方面如当行为人低于标价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时,这可能对行为人不利,且有失公正;另一方面如有些行为人的逃避处罚,故意将假冒商品的价标低,而其实际销售价格往往高于标价,对此则可能会轻纵行为人。此外,还有可能产生持有相同的假冒商品行为人,只因标价不同而处罚结果大相径庭的情形。因此,对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尽管存在标价,司法机关仍应积极查证,而不应直接采纳。  (二)按标价与按已经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后不一致的处理问题。两解释并没有明确按照标价与已经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后的货值金额不一致该如何处理,是否可以采取就低原则?笔者认为,按照已经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出的货值金额较之按照标价计算出的货值金额,更能反映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与主观恶性。同时也与刑法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定罪量刑情节确定为销售金额的本意相契合。当按照两者计算后不一致时,应以已经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不应采取就低原则。  (三)行为人供术价格的采信问题。需要讨论的是,法院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中,对没有标价的未销售侵权产品价格能否可以采信行为人的供术?两解释对此也未明确。从证据效力的角度而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属于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当然具有证明能力。但出于趋利避害的考虑,被告人的供术与辩解中往往是真假事实和情节交织,因此其证明力不强,需要进一步补强。基于此,对没有标价的未销售假冒商品,如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但当行为人对其售价情况能够作出合理解释,且能与查明的该假冒商品的购入价格相适应的(参照其经营类似商品的获利状况等综合考量),可以根据行为人供述的价格认定。  (四)估价结论的认定问题。值得讨论的是,法院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认定中,能否采纳相关估价机构对没有标价的未销售侵权产品货值金额所作出的估价结论?与解释二规定不同的是,在解释一中并没有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货值金额的内容。笔者认为,对没有标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司法机关当然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估价,问题的关键是要对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程序等进行审查。对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依据假冒商品实物状况并结合市场调查同类物品价格情况所作的估价鉴定可以确认。况且司法实践中,估价鉴定的数额一般也都比较接近案件中被告人实际售假的数额。  (五)对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的适用问题。解释一明确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笔者认为对该规定的适用应采取审慎的态度。理由在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与被侵权产品的外观视计与内在质量等存在较大的差距,行为人往往不可能以被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更何况实践中存在大量知假买假情况,如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进行计算,往往会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被告人对处理结果也缺乏认同感。如“劳力士”手表,正牌价格上万元,市场上假冒的只需几百元就可买到,在此情况下若按被告人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进行计算,明显不够合理。因此,对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的适用,应是最后的选择,是在穷尽标价、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行为人供述价、估价后的不得已而为之。  基于以上论述,对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货值金额的认定可以作以下归纳:  1、对存有标价的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司法机关仍应积极查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当两者不一致时,应以后者作为计算的标准。  2、对没有标价的未销售假冒商品,如司法机关也无法查证其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在存有行为人供述价格的情况下,在补强的基础上可以采信此价格予以认定。  3、在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没有标价、无法查证其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行为人供述价格不合理时,司法机关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部门进行估价,对其依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实物状况并结合市场调查同类物品价格情况所作的鉴定应予认定。4、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应是最后的选择。
一、赔偿的计算方式有三种《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这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商标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式:1、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2、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3、法定赔偿。法律规定了三种赔偿计算方式,在实务中如何适用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被侵权人可以自行选择是适用第一种计算方式还是第二种计算方式,如果这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那么由法院直接适用第三种方式。二、第一种计算方式(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的适用对于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如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计算那是非常复杂的,一是在实务中几乎不可能取得侵权人的完整、真实的财务记录,二是侵权人很可能并没有实际的获利,比如侵权刚开始就被发现,所有的货物还没有销售出去或者销售量非常的小,还不够前期的包装等费用。高院的解释将这个问题进一步简单处理了。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在中粮集团诉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等公司商标侵权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1552.7479万元人民币。该案件因为标的额为一个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对于赔偿的计算据本人了解适用的就是第一种计算方式,而且比较明确就适用了解释第十四条。中粮集团起诉的准备工作做得非常的好,迅速查封了被告的货物,并取得了部分财务资料。法院根据财务资料计算出被告侵权产品的销售量,并大致计算出每瓶酒的利润为9元,最后得出了1552.7479万元人民币的数字,以此为赔偿数额。这种方式在实务中适用比较多,从调查取证的角度来看也相对容易一些,所以为首选方式。三、第二种计算方式(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的适用这种方式很是没谱,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如何计算?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这种方式在实务中实际是难以适用的。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销量下降了就是因为侵权造成的。销量下降有无数种原因,每种产品都有其生命周期,在产品生命末期必然是要下降的。如果产品处于生命旺盛期,销量很可能并没有下降,那么这又如何去计算呢?单位利润的下降同样有千万种原因,有时厂家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自行下调价格,那么单位利润必然要下降,这与侵权人是没有关系的。在实务中目前很少看到按这种方式计算赔偿的。四、第三种计算方式(法定赔偿)的适用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法定赔偿是有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前两种方式都无法计算时才适用。法定赔偿由法官在0到50万元自由裁量,在50万元以下法官说了算,0到50万元这个幅度太大,但是请放心,法官也不是可以随意说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法官要根据规定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其中商标使用许可是比较好适用的,在实务中也有的法院按照许可费直接计算侵权赔偿,按许可费来计算赔偿,赔偿数额很可能会大于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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