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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甲醇超标八百倍罚款多少,非法运输甲醇3000kg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1,非法运输甲醇3000kg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不出事没人管,有人举报了就是拘留10天起,出了事故依据事故轻重量刑从拘留开始上不封顶
虽然我很聪明,但这么说真的难到我了

非法运输甲醇3000kg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2,酒精含量多少算酒驾怎么处罚

按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的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20毫克/百毫升,不到80毫克/百毫升,算是酒后驾驶;达到或超过80毫克/百毫升,算是醉酒驾驶。
酒后驾车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酒精含量多少算酒驾怎么处罚

3,无证销售甲醇会受到什么处罚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甲醇属危险化学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无证销售甲醇会受到什么处罚

4,非法储存危险品甲醇有些什么处罚

刑事逮捕,拘留,物品没收,如果是毒品,那你完蛋了,如果是枪支弹药,会根据数量上缴,拘留
一、《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非法储存危险品有相关的规定; 二、《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八十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5,酒精多少为超标超标还罚款

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醉酒驾车的测试;100ml.2004)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可以上律政先锋网找律师咨询
公安机关把凡是酒精含量(指血液中酒精浓度)大于或等于0.5克/升这一学理标准视为酒后驾车,现在哈市执行的就是这一标准。而今年三月,上海市技术监督局把大于或等于0.3克/升、1克/升分别视为酒后、酒醉的地方标准。目前,哈市尚没有酒醉驾车的检测标准,这给严厉打击酒醉驾车违章行为带来了一定难度。

6,白酒生产日期标注错误如何处罚

超前或错后标注生产日期都会被视为假冒伪劣,被查到或被投诉之后都会被处罚的。会根据数量多少数额大小处罚。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文件——“全许办(2002)86号”“关于印发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及关联的《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可谓细致,而没有相关许可证的白酒生产企业(主要是作坊式企业)却不计其数;有许可证而不能达标的企业为数众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白酒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涉及散酒的规定有:只生产散装白酒的企业,不要求有灌装设备,生产许可证证书上加注“散装”;其产品标识,应当按照gbl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的规定,在包装物明显位置注明;同时,将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标注在适当的位置。 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对标准名称、饮料酒的酒精度范围、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的标注方法、啤酒的警示语、酒精度不超过10%vol的饮料酒免于标示的内容等方面都作了调整和明确,《食品标签的管理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15%的罚款:饮料酒食品标签缺少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净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原汁量、保质期、产品类型或者糖度任何一项的;而行业内不按照上述要求执行的决不仅仅是小型酒厂或者小作坊。 从2003年至今,现行法规和行业标准中,与产品质量、规范标识有关的就有商务部发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和《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白酒专业委员会的《全国白酒行业纯粮固态发酵白酒行业规范》、《纯粮固态发酵白酒审定规则》等等,其中有利于企业借势发力的条款被各企业运用地淋漓尽致,而不利于自己的却避而不谈或束之高阁;对于白酒消费群体来讲,由于信息不对称,被生产企业和商家耍的团团转,甚至无所适从。 《食品安全法》中第四十二条规定: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再看以往的部分国内新闻报道:1998年山西朔州地区发生震惊全国的特大毒酒事件,不法分子用含有大量甲醇的工业酒精,甚至直接用甲醇制造成白酒出售,造成20多人中毒致死、数百人被送进医院抢救。 2003年云南玉溪市50多名农民喝了工业酒精勾兑出的假酒后,有30多人中毒,其中4人死亡。 2004年广州市发生两起因饮用甲醇超标的散装白酒中毒事件,导致14人死亡、10人重伤。 这些骇人听闻的事情,应该由哪个系统哪些部门采取哪些措施实施有效的监管和保障呢?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后,我们盼望着白酒在《食品安全法》规范下有相关部门明确督管。

7,醉酒什么个处罚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查》国家标准规定:  1.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  2.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6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GB19522—200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及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驾车中的车辆驾驶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T105血、尿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酮、正丁醇、异戊醇的定性分析及乙醇、甲醇、正丙醇的定量分析方法  GA307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车辆驾驶人员vehicledrivers  机动车驾驶人员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  3.2  酒精含量alcoholconcentration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  3.3  饮酒驾车drinkingdrive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3.4  醉酒驾车drunkdrive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4 酒精含量值  4.1 酒精含量临界值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临界值见表1。表1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临界值  行为类别对象临界值(mg/100mL)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20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80 4.2 血液与呼气酒精含量换算  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可按GA307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值。  5 检验方法  5.1 呼气酒精含量检验  5.1.1对饮酒后驾车的嫌疑人员可检验其呼气酒精含量。呼气酒精含量采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进行检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应记录并签字。  5.1.2呼气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应符合GA307规定,并具备被动探测呼出气体酒精的功能。  5.1.3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的具体步骤,按照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操作要求进行。  5.2 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5.2.1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酒精或者挥发性有机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装血样的容器应洁净、干燥,装入血样后不留空间并密封,低温保存,及时送检。  5.2.2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方法按照GA/T105规定。  6 其他  6.1 嫌疑饮酒后驾车的人员拒绝配合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以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被动探测到的呼气酒精定性结果,作为醉酒驾车的依据。  6.2 对未达到本标准4.1规定饮酒驾车血液酒精含量值的车辆驾驶人员;或者不具备呼气、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条件的,应进行人体平衡的步行回转试验或者单腿直立试验,评价驾驶能力。步行回转试验、单腿直立试验的具体方法、要求和评价标准,见附录A。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人体平衡试验  A.1 平衡试验的要求  步行回转试验和单腿直立试验应在结实、干燥、不滑、照明良好的环境下进行。对年龄超过60岁、身体有缺陷影响自身平衡的人不进行此项试验。被试人员鞋后跟不应高于5cm。在试验时,试验人员与被试人员应保持1m以上距离。  A.2 步行回转试验  A.2.1步行回转试验即被试人员沿着一条直线行走九步,边走边大声数步数(1,2,3,…,9),然后转身按原样返回。试验时,分讲解和行走两个阶段进行。讲解阶段,被试人员按照脚跟对脚尖的方式站立在直线的一端,两手在身体两侧自然下垂,听试验人员的试验过程讲解。行走阶段,被试人员在得到试验人员行走指令后,开始行走。  A.2.2试验中,试验人员观察以下八个指标,符合两个以上的,视为暂时丧失驾驶能力。  a)在讲解过程中,被试人员失去平衡(失去原来的脚跟对脚尖的姿态);  b)讲解结束之前,开始行走;  c)为保持自身平衡,在行走时停下来;  d)行走时,脚跟与脚尖不能互相碰撞,至少间隔1.5cm;  e)行走时偏离直线;  f)用手臂进行平衡(手臂离开原位置15cm以上);  g)失去平衡或转弯不当;  h)走错步数。  A.3 单腿直立试验  A.3.1单腿直立试验即被试人员一只脚站立,向前提起另一只脚距地面15cm以上,脚趾向前,脚底平行地面,并大声用千位数计数(1001,1002,1003,…),持续30s。试验时,分讲解、平衡与计数两个阶段。讲解阶段,被试人员双脚同时站立,两手在身体两侧自然下垂,听试验人员的试验过程讲解。平衡与计数阶段,被试人员一只脚站立并开始计数。  A.3.2试验中,试验人员观察以下四个指标,符合两个以上的,视为暂时丧失驾驶能力。  a)在平衡时发生摇晃,前后、左右摇摆15cm以上;  b)用手臂进行平衡,手臂离开原位置15cm以上;  c)为保持平衡单脚跳;  d)放下提起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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